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这一点尤其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得以体现。互联网的兴起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平台和动力支持,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便捷的消费方式,并加速了企业优胜略汰的步伐。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逐渐出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一、互联网背景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互联网背景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可以从法定分类和理论分类两方面进行划分。从法定分类上讲,由于滥用行为较为繁杂,其产生的动机与原因也十分复杂,很难通过法律进行明确的划分,也就造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控制很难起到较好的效果。我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将其划分为不公平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差别待遇等几方面。从理论分类上讲,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与妨碍性滥用、价格滥用行为与非价格滥用行为两种。其中,前者是根据滥用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以及目的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妨碍性滥用是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方为了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采取一些手段抑制、阻碍其他相关企业的发展,最终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竞争。剥削性滥用则是发生在卖方与买方之间,卖方为取得更高额的经济利润,在交易过程中采取种种手段对买方进行侵害。价格滥用行为与非价格滥用行为则主要是根据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是否使用价格手段为划分依据,价格滥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定价进行高价或者低价的垄断,而非价格滥用则是采取搭售、拒绝交易等形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论是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都会危害到其他市场主体,不利于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二、互联网背景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增加认定中的考量因素。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进行发展期原料、人才的引进,销售渠道以及消费者类型都有着较大的复杂性,因此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时可以加入更多的考量因素,尽量包含企业正常运转中所有环节所涉及到的因素,保证认定的准确性。第二,注意市场支配中的可变因素。互联网环境下的经济发展是十分迅速的,因此其市场环境也是多变的,在进行认定时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市场,注意将各时期市场和相关企业的发展变化进行参考,使认定更具价值。第三,探求“滥用”行为的合理性。在进行滥用行为的认定时要考虑其合理性,即将企业进行滥用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进行研究,其中部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到豁免。要注意市场竞争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更为自由、开放、公平、公正的竞争,在进行认定时需要将这一目的作为参考进行考量。
三、互联网背景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性规范
首先,需要企业集中起来建立界定制度,也就是说需要将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进行集中,由这些企业根据自己的利益所在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与修订。这一界定制度是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意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服从这一界定制度的管理,从而降低了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的难度。在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管理时,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被处置的位置,久而久之会造成企业管理者对国家政策法规的不理解,这就不利于政府的管理。而将企业集中起来进行相关界定制度的制定,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喘息的机会。其次,需要根据企业的承诺制度设置一些限定条件。互联网环境下企业进行发展需要遵循相关的承诺制度,这是对企业的规范与管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阻碍吗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 一论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因此可以对承诺制度进行条件设定,将其中不必要的或者大部分企业都会认真遵守的承诺制度进行缩减,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在进行市场调查时目标更明确。这样做可以降低政府部门的工作强度,更迅速地完成相关的调查,也使企业能够更快的恢复生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环境下我国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部分企业甚至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这就要求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进行划分,并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更为合理的认定,对其进行程序性规范。从而规范我国的市场竞争,实现互联网背景下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于馨淼.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J]. 中国法学,2012,03:1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