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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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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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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让行政法学变成一个体系,向体系化转变,可以让法学科更加稳定,并可以向外拓展。而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实验主义法学有着紧密的关系,让其实现独立自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体系。而对于均衡问题的分析,则可以使体系中各种因素均衡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均衡问题


  引言:法学课属于大陆法系,它一直把体系化作为构建的目标。很多法学家认为,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法学体系,才可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秩序。而也有其他学者认为,体系即为给生活秩序制定原则,造成限制,但实际上它却可以在体系的基础上,与社会现实建立联系。下文先分析了法学科体系的构建,然后对均衡问题展开分析。


  一、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


  (一)体系化构建的必要性


  体系化是指,把不同的知识与理念,遵循原则,按照顺序组合在一起,是一个体系的多个分支,具有逻辑性。法学科的体系则是,从众多法律事实中,找出被人们普遍接受,具有持久性的内容,进行筛选或概括,从中提炼出法律主要表达的内容,用逻辑组合在一起。从中可以看出,法学知识不再分散分布,而是可以系统的预览、理解,并运用知识分析案例,形成法学秩序。另外,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可以把多个内容组合在一起,让其具有统一性,消除了法律内容之间的矛盾,让其变得和谐统一,完成内部的自足,让法学科更加稳定[1]。


  同时,法学科的稳定,可以让实定法体系与现实法体系更加安定。法学课与法学体系虽然有很多不同,却有着必然的联系,首先,实定法有深厚的法律基础与丰富的法律素材,是现实法内容的主要来源,其次,现实法有明确的法律方向,会根据某一方向,编写法律,给实定法方向的引导。


  除了上述内容外,体系化也会增加某一学科的生命力,让其快速发展、广泛传播,与其他学科建立紧密的联系。并且,法学研究人员也可以从系统的知识体系中发现法律背后的深层次意义,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完善,解決法律之间的矛盾,促进其与外界的交流。而从法律与法律继受两方面分析,前者能够利用体系了解法律基础,后者可以全方面的分析法律问题,不会出现个性与片段的思考,让整体均衡。


  (二)体系化构建的要素


  构建要素分为三点,其一是基本原则,其二是抽象概念,其三是法释义学。


  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法律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它会规范人们的行为,给人们正确的社会引导。而“依法行政”除了是基本的原则,也是法律系统的和谐,明确其价值取向,作为主要精神。它会把法律秩序作为前提,把不同的法律概念、形式等放到一个系统中,[2]让各项法律内容保持统一,符合法律体系整体提出的要求。


  抽象概念是说人们对外界事物的理解大部分都是抽象的理解,通过抽象的理解归纳其特点,形成基本的认知。因此,人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会通过行政行为判定,从行为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抽象概念阐述的法学派分为两种,一种是概念法学派,另一只是评价法学派,两个派别的唯一的不同是,概念法学注重逻辑性,评价法学注重功能性。而上文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是基础概念,法律会通过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是法律判决的基准。


  法释义学会利用各法律之间的逻辑连接,增加法律的独立性。法律原则可以给体系构正确的价值引导,抽象概念是基本单元,发现这些元素之间的共同点,按照一定的逻辑连在一起,建立链接,让整个法律体系独立自足。


  法释义学还有另外两种说法,一种是法教义学,另一种是法解释学,会先搜集各方面的法律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解读,分析其具有的含义,对“法”有新的理解。


  二、行政法学体系的均衡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不再只是对法律行为的总结,或是对法律内容的概括,而是通过不同的媒介,明确法律的定义,把不同内容组合在一起,规范人们的生活,让生活秩序变得简单、统一。而体系构建的三种元素有不同的工作重心,有各自的价值和内涵,会实现行政法学的逻辑与意义的均衡[3]。


  首先,依法行政到法制行政的改变,丰富了基本原则的内容。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分析,虽然现在仍以依法行政为主,但这一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不足逐渐体现出来,要求全面落实法制行政,用法律维持社会稳定,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体现出公民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行为向行政法律的转变,让法律体系有了两个核心,随着行政法律体系内容的增加,行政行为不再是单一的核心,学者逐渐把目光放在行政法律上,调整了研究的方向。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它会综和多方面内容,形成一种抽象化的理解,其出现的时间与行政行为相同,只不过人们很少注意,随着行政行为的局限越加明显,它的价值被人们认知,被深层次的挖掘。


  结语:


  文章讨论了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以及构建需要的要素,最后是均衡的分析,把不同的法律内容组合在一起,让其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减少法律内容之间的矛盾,从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三点阐述构建的要求,又从依法行政到法制行政的改变、行政行为向行政法律的转变两点,对均衡问题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赵宏.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J]. 法学家,2013,05:34-54+176. 

  [2]赵宏. 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J]. 交大法学,2014,01:108-128. 

  [3]朱芒.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 清华法学,2015,01:6-18. 

  作者简介:孟帅,(1996-),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