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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理论的场内合法性

  • 投稿傲慢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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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宪

内容摘要理论的“文学化”就是通过文本的批评来操演的,缺乏这个环节,理论就会游离于文学的经验现象,成为为理论而理论的非文学的理论。因此,有必要主张一种为文学的文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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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场外理论强制阐释文学理论化场内合法性

作者周宪.南京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京210093)

张江先生: 读了您的《场外理论的文学化问题》,感到您又细化并深化了自己关于场外理论场与强制阐释关系的看法,更加清晰地表述了您对文学理论是什么的观念。这封信是您一贯看法的进一步陈述,它也启发了我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从您的几封信的连续论述来看,您有一个贯穿始终的论述逻辑,那就是文学有自身独特的定性,这一定性决定了文学理论的定性,场外理论应用于文学阐释如果偏离或背离了此一定性,就会导致非文学的强制阐释。这一看法在逻辑上是自洽的,论述是有说服力的,且有其学理根据。换言之,任何场外理论要转变为与文学相关的文学理论,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就导源于文学的定性。依据这个逻辑,要对您的论断做出回应和讨论,就必须把注意力转向何谓文学的焦点问题。

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您关于文学特性的看法是一贯的,虽然您并没有聚焦“文学性”概念,但基本理解是围绕着“文学性”观念运作的。您强烈主张文学的特性就在文学文本中,因此文学理论必须专注于文本。这两个规定是判别场外理论阐释文学是否强制的理据。如您所言:“这里的前提应该是,理论的应用必须指向文学并归属文学,而不是相反。这个指向不是可有可无的小问题。在逻辑上讲,这是理论的定性根据。一个理论,它的本质或者说理论基点是什么,将决定它的分类和性质。” 比较起来,两个推论中的第一个推论更为关键,即“指向”并“归属”文学。于是,讨论的焦点自然转向了什么是文学。

其实,关于文学为何物的争议古往今来从未中断过。文学性的观念是一个非常现代的观念,在西方大约是19世纪末出现,在20世纪初成熟并被系统化。从俄国形式主义到捷克布拉格学派再到英美新批评,大都秉持这一观念。自觉践行这一理论主张的新批评派中坚人物布鲁克斯,在其三部经典的文本细渎教材中( UnderstandingFiction, Understanding Poetry和Understanding Drama),就贯彻了这一理念,着眼于诗歌、小说和戏剧的文本形式层面的细读解析。不过,仔细阅读这三本教材,有些问题却又不完全是文学性.难免要触及社会、历史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这表明把文学分析仅限于文学文本的形式、风格、语言、技巧是不够的。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那些深谙文学的诗人、小说家和剧作家,那么也会注意到,他们对文学的解说很复杂、也很开放。比如美国小说家福克纳在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的演讲中,开宗明义地说道:“我感到诺贝尔文学奖不是授予我这个人,而是授予我的劳动——一辈子处在人类精神痛苦和烦恼中的劳动。”我们研究文学要不要关注这些“精神痛苦和烦恼”呢?他还以如下一段话结束自己的简短发言: “诗人和作家的职责就在于写出这些东西。他的特殊的光荣就是振奋人心,提醒人们记住勇气、荣誉、希望、自豪、同情、怜悯之心和牺牲精神,这些是人类昔日的荣耀。为此,人类将永垂不朽。诗人的声音不必仅仅是人的记录,它可以是一根支柱,一根栋梁,使人永垂不朽,流芳百世。”这一关于文学的经验之说,引发人们对文学的无限联想。可有趣的是,他的演说通篇没有提到任何文学性问题,这也许是在告诉我们,文学是一个复杂的文化现象,它既有您指出的文本的“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又有不可忽略的其他一些属性和定性。也许,文学就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风景,从文学性的窗口看出去,看到的只是一个景象,从社会、历史、文化、心理和精神的不同窗口看出去,看到的则是另一些景象。假使我们要描绘出一幅文学的全景图,那就必然包含了许多内容和因素。

关于文学的复杂性争议表明,文学乃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世界,它包含形式特征和审美价值,但却不止于形式特征和审美价值。文学是文学,但不止于文学。或许我们可以模仿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和狭义相对论的说法,提出广义文学观和狭义文学观两种不同的文学理解路径。狭义的文学观彰显的是文学自身的形式和审美本体特性,围绕着审美价值和艺术特质,强调文学内在的元素和价值,是一种向心式的聚焦性文学观;但是狭义文学观并不必然排斥广义的文学观,即文学与其他社会历史范畴的相关性的考量,这是一种离心式的散焦性文学观,它由文学出发却不限于文学。我以为,两种文学观自古以来就始终存在,且一直处于某种紧张状态。如果我们这么来看,那么,我们对各种场外理论在文学场内应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便会有不同的判断:站在狭义文学观立场上,就会警惕甚至抵制散焦式的相关性思考和阐释,更倾向于聚焦式的文学性研究,规定场外理论的场内应用要有更多的规定和转换。站在后一种立场上,则会采取更加宽泛的文学视角,对各种场外理论的场内应用持更宽容的看法。

我注意到您在信中区分了“批评理论”和“文学理论”差别,由这一差别进而引出场外理论合法性问题。用您的话来说: “对批评理论而言,文学不是它的主要兴趣,它的兴趣是批评社会,把批评理论当作甚至替代文学理论或文学批评是一个谬误。”您界定的文学兴趣是“对文本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做文学、美学的评论”。这里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是否对准文本,而是对准文本的什么特性,如果是“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这就构成了“文学、美学的评论”,它属于文学理论研究;如果“兴趣是批评社会”,这就会导致场外理论场内应用的强制阐释。由此推论,文学文本或文学的定性乃是其“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至此,可以说您的核心论点是把文学定性于其文本形式的“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您认为文学的这一定性是文学所以为文学的唯一条件,排他性条件,它是自明的和自在自为的。

诚然,每门知识体系在现代知识分工中都有其领地和边界,都有自己的学科属性和研究对象及方法。通常认为文学理论研究文学何以成为文学的那些原理和价值,源自俄国形式主义,后来成为形式主义思潮的基本观念,用雅各布森的话来说就是“文学性”。我在前两封信里谈及一个想法,那就是20世纪的西方甚至本土文学理论的发展轨迹清楚地呈现出两极摆动的轨迹,一极是形式主义文学理论,另一极则是社会历史方法,两者之间构成某种持续的紧张。有时主导的文学理论偏向于文学“内部研究”,有时文学理论的钟摆偏向于文学的“外部研究” (韦勒克语)。这是文学审美理想主义与文学政治实用主义之间的博弈,是两种关于文学观念的角力。真实的情形是,哪一种理论都不可能离开另一种与之对立的理论,也不可能排斥和消灭另一种理论。解构主义告诉我们一个真相,任何一种理论之所以能发挥功能,是因为它有赖于相对立的理论作为支撑和参照。没有形式主义的审美理想主义,政治实用主义无可存在,反之亦然。就像德里达在分析影响力二元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中心需要边缘才得以存在。既然文学理论的场域内两种力的紧张,不可能以去掉一极而保留一极的方式为其终局,那么,两者共存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我们就有必要对文学理论的知识形态采取更有包容性和生长性的理解。换言之,没有文学理论的社会历史方法,形式主义方法也无法存在。

对文学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比较纯粹的讨论文学性问题,这就形成了比较单纯的阐释文学性的研究路径;第二,完全无关文学的理论,以文学来阐释其他非文学问题的理论,可以称之为非文学性的理论;第三,将文学性与其他问题结合起来,透过文学性进入范围更加广阔的社会文化领域。我想,您的观点大致是强调第一种类型,所以场外理论的“文学化”,就是聚焦文学形式和审美价值等问题,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文学理论,因而就不具有用于文学阐释的合法性。这种思路自有其道理,它以文学特性为目标,以一种排他性的思路来考量场外理论用于文学研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您最反对第二种理路,认为应该将其完全排除在文学理论范畴之外。第三种情况其实是更为常见的,即场外理论被用于文学阐释,和文学自身的“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问题交错在一起,或者透过文本的“具体特征和审美价值”,再进入范围广大的社会历史文化领域。这第三种情况,我以为很难规定说是不合法的强制阐释。如果我们采用的不是排他性的思路,而是更具包容性思路,那么,场外理论用于文学场域就有更多的空间,就具有更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由以上三种情况进一步延伸,可以发现场外理论的场内使用也分不同形态。第一,场外理论与场内固有的研究传统完全不兼容,用您的话来说,就是几乎无法“文学化”。这种情况表明,某些理论固有的知识谱系和取向决定了它的用途,可称之为理论的“他性”状态。比如精神分析理论,其固有的理论取向和概念系统从来就不是冲着文学的审美价值来的,它固有的学理性和谱系特征,决定了它一定选择与它有关的或它可以阐释的文学现象为对象,与其无关的文学现象则不在其视野之内。这种情况颇有些近似波普尔所说的“探照灯原理”,精神分析的理论是照到哪里哪里亮,而它照射不到的地方则成为广大盲区。

第二,有些场外理论具有文学的兼容性,可以和文学理论的传统理路一定程度的融会贯通,并用来阐释文学问题,甚至有可能发生变异而形成新的理论。这种情形或许可以称之为“混血儿”状态。比如文化研究,或者传播学(史),或者新媒体理论等,它们都是场外发生的理论,最初也是用于场外研究的。但是,将这些理论引入文学研究领域,却可以和传统的文学理论范式一定程度的融合汇通,一方面拓展了文学研究的视野和方法,另一方面也发展出一些新的研究方向和领域,这些场外理论逐渐成为文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有些场外理论完全可以和文学理论深度融合,因为这些理论虽然缘起于场外,但是它却与文学有密切关联,这就导致了这些场外理论天然具有文学阐释的有效性。这样的理论突出地表现在和语言符号相关的一些理论中,诸如修辞学、符号学、语言行为理论、话语分析理论、叙事学、解释学、翻译学等。从当代文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这些理论与文学理论具有显著的亲和性,可以很好地与文学理论相结合,并形成文学理论的一些独特流派。

如果说以上三种情况是属实的话,那么,场外理论的文学阐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需要仔细鉴别。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有些场外理论本性不在文学,所以不关心文学性,进而导致强制阐释不可避免;有些场外理论与文学有亲和性,比较容易实现与文学性的对接;还有些场外理沦虽与文学有距离,但需要仔细考量,审慎使用,创意修正,也可以实现有效的文学性阐释。

说到这里,我必须补充说,您指出的一些完全背离文学宗旨和意味的场外理论的强制阐释的确存在,而且有些还颇具影响,这些理论研究的文学意义不大,其文学阐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确成问题。不过,一些失败的场外理论的强制阐释,并不是我们全面抵制林林总总的场外理论的根据,反倒应该引起我们对场外理论的场内应用采取更加谨慎、更加有效和更加合理的路径。总体上看,20世纪场外理论的场内应用确有不同的取向和路向,您提出的问题具有警醒和棒喝作用。一些所谓的文学理论的确已与文学相距太远,跑得太偏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些偏向给文学理论研究带来的潜在危害。但是,当我们高度警惕把文学变为与文学完全无关的强制阐释偏向的同时,也要防止相反的倾向出现,那就是把对文学理论研究界定得过于狭窄,因而使得文学理论变得越来越局促。其实,俄国形式主义、新批评等批评实践后来的问题和窘境已经说明了问题。惟其如此,我们需要在场内和场外、内在研究和外在研究、形式主义方法和社会历史方法、审美理想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之间,保持某种“必要的张力”,实现某种相对的平衡。我想,这样的立场也许更有利于文学研究和文学理论的知识创新。以文学为焦点,却又发散至与文学相关的其他层面,这样的文学理论才具有深广的学理依据和社会历史根据。

至此,对场外理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讨论进入了另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合理合法地使用场外理论来阐释文学呢?换言之,对场外理论的场内应用有何规则来确保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呢?您的一些解答颇有创意,“所谓场外理论的文学化,包含这样几重意思:一是,理论的应用指向文学并归属于文学。二是,理论的成果落脚于文学并为文学服务。三是,理论的方式是文学的方式”。虽说“文学化”概念容易引起歧义,不过此处意指是明确的,那就是强调场外理论用于文学场内的聚焦文学性。其一说的是目标研究指向文学,其二说的是理论研究的性质归于文学,其三说的是言说方式也是文学性的。这几条其实都很重要,它们强调的是从场外到场内的转换,如果缺乏这些转换,就很容易造成场外理论对场内文学现象的强制阐释,最终失去了文学理论的特色和规定性。特别是第三点,即文学理论的操作必须通过文学批评的具体化来展开。这是一个很精彩也很有针对性的观念。它直指那些玩弄概念和原理的所谓“文学理论”,把理论的思考从空中拉到地面,实现了理论的“在地化”。这个“具体化”的说法还隐含了另一层理论研究的方法论问题,那就是文学理论不同于哲学理论,它是直接面对具体的经验现象而不是抽象概念和范畴。因此,理论的“文学化”就是通过文本的批评来操演的,缺乏这个环节,理论就会游离于文学的经验现象,成为为理论而理论的非文学的理论。所以,您的结论很重要:必要主张一种为文学的文学理论。

2014年12月于南京

编辑 叶祝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