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淑敏李晓露(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法学实验软件教学方法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所谓实验是指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从事某种活动。区别于法学实习、实训等培训性、技能性的教学过程,法学实验主要需要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法律创新能力等。那种认为法学实验既包括物证技术侦查,又包括模拟审判、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等形式的看法是不恰当的,法学实验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方法的一次创新,实验本身是一种模拟实践,在近似于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模拟学习方法。通常可以认为法学实验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内所进行的验证法律科学理论或假设以及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应用训练的教学活动。迄今,很多学校并未将法学实验作为一门有学分的课程,这成为法学实验教学发展的瓶颈。很多从事实践教学研究者已经意识到,实验哲学、实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纷纷形成,并受到关注的同时,法学研究仍未引入实验。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法学界对哲学社会科学引入实验方法基本了解,或者习惯上将实验理解为田野实验,又将田野实验归结为法学实证研究的一种方法,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实验的不可控性。然而,对于较为抽象的法学学科而言,法学理论永远都不能脱离法学现实而孤立存在。实验方法具有随时性和仿真性特点,他极大的拉近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学发展的趋势。在可控程度较高的法学实验中,学生可以有效提高法学应用能力。因此,法学实验教学方法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诸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课程均可以采用法学实验的方式开展教学。
众所周知,这种实验的方法以培养法律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目的。通过实验软件教学系统,指导教师可以创建大量法学实验教学项目,从而实现教学相长,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学习的方式完成特定角色所需要完成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教学可以通过模拟实验的结果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差,法学实验教学充分实现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在学中教,在教中学,从而实现了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
在法律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方面,目前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 年5 月研发一款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gal ExperimentalTeaching System,缩写“LETS”),它是国内首款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实验教学软件。杭州学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学硕模拟法庭教学软件和南京奥派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研制的奥派模拟诉讼平台软件等。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于2014 年采购了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教学软件,经过初步实验性的使用,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
二法学实验软件教学与角色模拟相得益彰
法学实验教学在所有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区别于只关注审理阶段的模拟审判,法学实验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与诊所法律教育不同的是它不受真实案源的限制。法学实验具有可重复性和高度仿真性,此外它还可以有效的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实现大规模教学管理的可能等。以往的法学实验往往是在学生彼此互不沟通的情况下完成的,鲜有成员之间的交互行为。因此,将法学实验与角色模拟相结合,由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可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角色模拟过程是将现实案件情景化,用更接近于现实的方式实现理论与现实的结合。
角色模拟实验可以使参加者获得接近与真实案件的感受,将某一个问题放在具体的动态的模拟环境中全程式地再现。参加者分工各有不同,法律程序因各自所提交的文件的内容和效果而有所变化。学生作为参加者可以从中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锻炼创新性法律思维方式,为更多数量的本科生获得角色体验和学习的机会。实际上,即使没有角色模拟,法学实验过程也是完整的,但角色模拟与法学实验软件相结合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其优势。
首先,角色模拟赋予实验以真实感。学生在角色模拟中主要是一种参与式角色体验实践过程,与没有角色模拟的实验相比,有角色模拟的法学实验更能激发学生的法律真实感,提高学生对法律程序与理论知识的认知程度。如果把法学实验当作一种实践技能的锻炼的话,角色模拟则主要锻炼参与实验学生的心理活动。
其次,角色模拟使实验过程更少发生偏离实际。角色模拟的场所往往是模仿真实国家机关的场所而建,例如,模拟法庭、看守所、审讯室等特殊的场地,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同样的法律行为,可以激发人联想到真实的情形,从而严肃、认真、谨慎的采取法律行为。在很多法律行为只能一次性做出的背景下,角色模拟的过程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整个法律程序的结果。这就更加接近于法律程序的真实结果。
最后,角色模拟符合感受式教育方式的展开和教师对实验的评估。法学实践教学本身的评估方法主要是一种感受式,即通过学生个人对参与实践活动的认知程度的提高,从而实现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然,法学实验软件提供了另外一种较为客观的文件内容和形式的审查为依据的评价方式,它可以帮助教师直观的观察和监督学生对实验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估。
三法学实验软件与角色模拟结合中暴露出的问题与对策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实验的开展从开创初期的无软件、无教案、无规划的三无局面,到有软件、有教学设计、有教学规划的变化过程。在一项学生主持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支持下,角色模拟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首先,法学实验过程缺少课程的支撑。通过实验软件系统,学生可以完成诸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种过程的法律学习,同时也可以研习判例和撰写论文,特别是对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可以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包括哈尔滨理工大学在内的很多学校,囿于法学实验起步较晚,没有设立独立实验课程,教师和学生开展法学实验完全是一种课外的学习和研讨,这样很难使法学实验发挥促进教学的作用。因此,只有设置独立的学分和学时,使法学实验不依附于理论教学,才能发挥法学实验的巨大作用。在赋予实验课学分和课时的基础上,教师才有了工作量计算的依据,一般来说独立实验课的课时可以按照1∶1.5 的系数计算,而理论课内的实验学时可以按1∶1 的系数计算。对于实验报告的指导和批阅的工作量,有的不另计工作量,有的则另按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0%计算。当然制定标准时必须考虑每所学校的不同情况,差别制定各自的计算标准。
其次,法学试验的可控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学实验的本质就是在给定的环境下,通过仿真的虚拟环境下发现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研究现实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及在这样的法律事实中应当完成的法律行为。包括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法律由于缺乏可控性而将其看成是法理学的缺陷之一,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一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实验不同,法学实验的仪器和设备条件要求低,而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条件要求较高,在可控性方面尽管不需要进行定量的严格条件限制,但也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约制。正如俄国科学家巴甫洛夫所说:“实验好像是把各种现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时而把这一现象、时而把那一现象纳入实验进程,从而在人为的简化的组合中确定现象间的真实联系。”可控性的特点之一就是该实验的可重复性,避免偶然性因素的出现,增强学生通过实验达到预期的目标。
采取集中实验还是采取分散实验的方式则取决于实验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一般说来,以集中实验的方式将大大有利于督促学生的实验积极性,应当成为实验类教学的主要方式。但是,往往实验的结果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情形:要么早早的完成了实验的内容,要么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验的内容,或者完成的内容不符合现实要求。因此,一种补充式的宽松的实验时间安排也将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即当集中实验成果不合格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实验的内容重新制作和完成。这样,该法学实验的方式就是以集中实验为主,分散实验为补充的灵活式教学方式。
再次,法学实验的教学评估方式不统一。法学实验与其他学科的实验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时间的不可控性,由于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找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所以法学实验的成绩很难以一份格式完整的形式化文件作为最后的成绩评定的所有依据,较为合理的和可能的情况是根据学生的个人付出和文件制定的过程进行自由裁量式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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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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