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学生权力是大学权力结构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目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权力实施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障碍。本文从学生权力与大学治理的内在联系,保障学生权力的重要意义等方面,探讨学生权力在完善大学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关键词: 学生权力 大学治理 现代大学制度
一、学生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体现
“权力”来源于拉丁文“antorias”,意思是权威、法令和意志[1]。有的学者认为,权力是一种强制力和影响力,带有一种强制性和惩罚性。学生权力基本包括:学习权力、监督权力和被选拔的权力。目前,学术界对于学生拥有的权力存在以下解读,李福华认为重新理解教师学术权力、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及其与学生权力的关系是确立学生权力地位的基础。“过去,学生尚没有真正进入政治哲学的视野,还不曾在政治意味上作为一个完整的‘人’享有一个现代成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2]。有的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力,学生所拥有的权力是学生在特定领域对学生、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施加有意性影响,以有效实现其特定预期的能力[3],虽然对学生权力考量的侧重点不同,但都表明学生权力在大学权利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大学的制度、规章有着紧密联系。
关于大学治理,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机构、治理方式是大学民主治理机制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4],这四个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并发挥作用,其中思想是行动的引导者,所以治理理念是基础,治理机构是大学治理的载体。目前学生权力研究领域,基本集中在如何保障这一权力运行的探讨上,有人提出应充分发挥学生权力,完善大学治理中学生权力缺失的弊端,使其成为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同等重要的一种权力。
二、学生权力与大学治理的内在联系
学生的最大权力是受教育权,即学习权力。学习权力是学生权力的核心权力,是学生通过法律法规、组织制度、自身资源等手段影响和支配大学中各类组织和人员,达到维护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自身权利。大学中,从教学的规划实施到具体管理模式的方方面面都会影响到学生权力的实现。以下从学生权力的核心学习权力入手,探讨学生权力和大学治理的内在联系。
1.学习权力的实现是学生权力实现的基本条件。
学生权力首要表现在学习权力上。“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学生权利,也是学生拥有的合法权利;学生拥有的权力,也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学习权力包含在学生被授予知识的全过程,事实上,学生权利和学习权力从含义和概念上有所不同。这种权力的主体是学生,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等作为客体,主体权力的实现,需要客体以一切围绕主体权力实现建立一种模式。发挥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发生互相制衡,主客体之间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从其价值追求、组织形式、行为准则方面就有很多不同,甚至产生冲突。学生权力的合理运行,不能是某一方权力扩大化,而是主客体的权利均衡。从这一点上,学生权力和学习权力之间是一种相互成就的关系。实现学习权力的同时,也行使学生权力。
2.学生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局限性。
这一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组织架构的形式。有学术专长的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导者,他决定了教学活动的整个方向,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对象,受限于教师。其次,施展权力范围方面。学生组织作为代表学生自治的团体,同样依存于学校管理的大框架,一般都延伸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和辅助部门,其监督功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传统观念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学生有天然的顺从观念,“抗争”的利益表达和权力运行方式并不被认可,学生的自主意识相对薄弱。
3.学生权力参与大学治理的主要形式。
大学的管理模式和权力关系,主要包括大学与外部的权力关系和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在与大学内部的治理的问题上,主要侧重处理好高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力、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利[5],以下从学生权力参与的群体规模、权力内容和权力深度分析学生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主要参与形式。
(1)学生权力实现的群体规模
学生以个体形式或以群体形式参与学校管理体现了学生参与权。个体的参与权包括:知情权、申诉权、选择权、监督权、选拔权等。例如学生有权选择导师,并对导师基本学术水平的了解权,对课程内容设置也有权详细了解。也包括,在通过怎样的努力才能获得奖励的知情权。同时,还有在权利被侵犯时,通过怎样的渠道获得申诉的权力。群体权力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各种学生团体、组织上,例如学生组织参与学术研究的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
(2)学生权力参与的权力内容
学生参与的权力内容可以区分为参与学术的权力和参与管理的权力。学生参与学术的权力通常认为是不畅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的群体,与教师相比没有学术优势。同时,也处于研究学术初级的阶段,所以学术参与权处于弱势地位。通常情况下,这一参与权常常体现在对学生教育质量和学习生活管理的方面,例如学生参与评教,对老师打分,分数高低决定教师教学质量的优劣;或者学校采取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纳学生对于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评价,进行相应的改善。
(3)学生权力参与的权力深度
参与权利的深度,体现的是高校民主管理程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基本渠道是否畅通,体现大学管理对学生的诉求是否开放。学生的诉求以合理的途径反映给学校的管理层,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合理有效的途径,反映的事情及时得到反馈,全面映射出学生权力能否深入管理层,体现学生权力参与的权利深度。对于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保障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策略
从不同历史时期学生权力存在的形态看,学生权力从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这种行会组织学校学生具有较大权力,到20世纪后的现在,在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学生权力在学校事务管理中,有着广泛的参与机会。我国的高等教育从京师大学堂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务委员会要有学生代表两人[6]。到2011年11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大学章程要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