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晖
(天津法制心理学会 副会长)
一、法·法律·法律信仰
法与法律
在西方语言中,law含有法、法律之意。有规则、规律等多重含义,其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城邦在正义的基础上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西周金文中的“法”写作“灋”。灋即刑,与刑通用。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参见汉代许慎《说文解字》。“廌”(zhì)为解廌,也称獬豸、独角兽,神话传说中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的神兽。相传,它有辨别罪与非罪的本能,它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真正的犯罪人。]
中国古代的法又与律通用。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法“更为法律”。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法律”才被广泛使用。
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是公民对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相互联系的3个亚结构:①法律知识:具有认识功能的法律知识是形成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和前提;②法律态度:具有评价功能的法律态度,影响公民实施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关键;③守法行为素养:具有调节功能的守法行为素养——抗诱惑能力、行为自控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是个体社会化成熟程度的反映。
法律意识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法律信仰能够引领人们选择法律途径,预防、转化或解决社会冲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柱。
什么是信仰?《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即:一方面,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笃信,使人们像教徒一样虔诚地信奉;另一方面,信仰使人们将其作为行为准则,甚至成为一种理所应当。信仰是一种神圣性的行为,这种神圣性决定了信仰对象的不可怀疑性。
什么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从心理学的视角看,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
苏格拉底把遵从和恪守法律的尊严看成人的美德,并且身体力行而成为雅典公民守法的典范。面对虽然不合理、不合情但却法的死刑判决,他放弃了在朋友帮助下越狱而苟活的机会,毅然决然地服从法律的制裁丢掉性命。他认为,正义的义务需要人们恪守“与他人达成协议,尊重他们的权利,并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参见:杨适.哲学的童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第98页)。]。作为雅典的公民,已经与国家签订了“神圣的契约”,是不能违背的。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首先,高度信奉法律精神;其次,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为什么人们信仰的是法律精神而不是法律本身?因为就信仰而言,越崇高越好,而法律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必定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而法律精神,如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等,更容易成为人们的信仰和自觉遵循。总之,法是崇高,而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人们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来相信、来崇敬、来遵守,毫无疑问,这个社会将会发展成一个高度法制的社会,将会极大接近人们理想中的社会。
二、法制·法制心理与法制精神
法制与法制心理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法制心理,广义的理解,包括立法、司法、守法和违法等方面的心理学问题;狭义的则主要指与违法犯罪心理相对立的守法心理问题,也称法制观念。从认识论的意义讲,法制心理是人脑对社会法律规范系统的主观反映。
是先有法制、法律、行为规范,还是先有守法意识?从社会意义上讲,先有意识,才制定法律法规;就个体而言,法制心理是一定社会法律、规则在头脑中的反映。有社会现实中的道德、法律规范系统的约束,才有遵纪守法心理的产生。所以,社会现实中道德、法律规范系统的存在是法制心理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法制心理是与违法犯罪心理是根本对立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调节、支配作用。人们只有用法制心理战胜违法犯罪心理,其行为才会顺应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法制心理逆反现象的出现,一是社会标识——认为是一种必然,如“为人不做官,做官都一般”;“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二是法制本身的缺陷,使得一些人有机会规避法律、违法法律和超越法律而为所欲为。他们一次次地成功,会更加轻视法律,更加肆无忌惮,同时,更多的人步其后尘。三是人们约束自身行为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涉及到主体平等、等价交换,公平等问题,要求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但人们原有的观念、心理很难马上适应这种变化。原有的行为方式和新的行为规则之间的碰撞不可避免。四是人们自然利益加以调整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是一次社会的大变革。有体制的变革,也有人们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人们认可的是那些对自己有利的变革和新规则,对不利于自己的,或者自己还不理解的变革和规则就会怀疑、不满、指责。利益驱使是人们法制心理逆反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制心理逆反是消极的社会现象,它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这就要求立法要有成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法制精神
法制精神是法制意识的核心,它的宗旨在于用法律限制和约束各种膨胀的社会张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法制中的“制”的含义不是制度,而应是制约,它包括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秩序的制约、人民护法行为的制约。社会主义法制应包括法制精神,它是在以民主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用法律对公民和政府行为进行制约。
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否遵守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意识到的责任”是否强烈。即越强烈,对法律越服从,产生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
三、法治·法治国家·法治认同
法治与法制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第153-154页)。],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的观念层面。与法治相比,法制是一种更正式、更稳定、更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更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法治则更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郭星华·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我国城市居民法治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3,1:81-86 。]
“法治”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从亚里士多德反对其老师柏拉图的“人治”观,提出法治观开始,经历了数千年的时间。“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理想、主张和治国方略。但当时的法治观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确定强调把法律作为“治国之术”。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方面。法治究竟离开我们有多远?怎样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法治的社会?无法回避,也不容乐观。
历史地看,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制与人治相结合的社会。虽然中国缺乏法治传统,但中国的法制建设历史却是源远流长,是拥有人类历史上最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度之一。[ [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中文版序言,第2-8页。]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是以人治为体,以法制为用。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推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这个总目标和重大任务的实现与完成,需要公民的认同与广泛参与。
认同·法治认同
认同研究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近年来,社会心理学研究者将社会认同理论运用于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认同,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作为法律心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心理学意义上的认同 ( identity)一词最早是由弗洛伊德提出的。弗洛伊德认为,认同是个人或群体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埃里克森对认同概念做了进一步解释和阐述,并将“同一性”分成“自我同一性”和“集体同一性”。认同的本义在于确立归属,这也是多元情境中重寻安全感和集体感的需要。认同是社会行为意义的掌控,是个体成员社会化过程的完成。正因为认同涉及到自我和他人、内群(in-group) 和外群(out-group) 的界定与划分,在全球化、多样化的今天,在国家乃至地方共同体的完整性受到挑战的时代,认同更是成了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就中国而言,1997年的香港回归涉及到社会认同的寻觅,2008年的奥运会涉及民族认同的再现和重构,而今,法律、法治的认同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课题。
所谓的法治认同,是指公民对国家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普遍认可和接受。是公民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法律进行评判,因法律顺应人们的价值期待、满足人的需要,从而得到公民的尊重、信任和愿意服从的过程。公民的法律法治认同,意味着对“良法”的认同,而非对“恶法”的认同。这就避免了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人治之法”,同时也避免了对法律的非理性化崇拜。
总之,法律是社会安稳、人们生活幸福的基本保障,这样的法律即为“良法”; 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加大执法的透明度,这样的社会才是法治的社会,才能得到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才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