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起
(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摘要: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由来已久,道德离不开法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道德贯彻实施的。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制建设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与阻碍,这其中最大的阻碍来自于传统道德文化的潜在约束。“面子文化”、“地方保护主义”、“家族观念”都在制约着法制建设的全面进行。如何更加积极、全面地进行道德视域下的法制建设,是我们当前进一步向和谐社会迈进所应该重视的重大课题。本文在阐述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德治教育相融合的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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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道德;法律;法制建设;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7—0133—02
收稿日期:2014—02—26
作者简介:石长起(1969— ),男,青海乐都人。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是法学领域最具基础性的争论,什么是法律、要建设什么样的法律、何种法律最符合国家建设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探讨的核心都与道德有关。自然法学派提出法律的本质是道德,不能体现道德的法律不是良法,而是恶法。我国对于法律的理解从法律的主要价值——正义、平等和秩序可以看出,法律应当体现道德,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反了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触犯了法律就违背了道德。众所周知的药家鑫事件揭示了大学生犯罪中的道德缺失现象。道德沦丧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过分的道德干预也会阻碍法制建设的步伐。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是道德视域下法制建设研究的理论基础,为更好地促进法制建设提供了主要依据。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其中,在政治建设方面,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建立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发挥作用。在文化建设方面,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制建设是政治建设的主要部分,道德建设是文化建设的主要部分,新的时期,我们提出的“五位一体”仍然包含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在道德视域下的法制建设研究方面仍然有探究的价值。
首先,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区别的。道德是随着自然演进而形成的,没有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人们遵守的标准较模糊,易生歧义,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人们遵守的标准明确、唯一、特定,因此,可操作性强。在强制性方面,道德没有外在强制,它是通过人们的内心强制,主要靠良知认同或责难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法律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规范,人们必须遵守,一旦没有遵守就会面临严厉的惩罚,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另外,在运行的方式上,二者也存在不同,道德是通过人们自觉地遵守来实现,道德的内容多与义务和责任有关,而法律有其程序性的规定,遵守法律、违背法律的后果以及如何惩戒违法者都有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职能,且法律的实质性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都同等重要,占据同等地位。
其次,法律与道德又有共同点。二者都源于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规范社会秩序、调控人们行为的意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触犯法律或违反道德都会面临相应的惩戒。如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采用手机欠费就换卡的形式换取更多的消费机会的行为频频发生,这样的行为发生一次两次我们暂且称之为行为不道德,但当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演化为违法甚至是犯罪。
再次,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相互渗透的。法律中有道德,道德中蕴含着法律,这种相互交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点使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成为法制建设进程中不可抗拒的洪流。法律部门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体现并贯彻了道德的基本观念,道德中的许多理念也进一步顺应着时代发展的趋势转化为了法律。另外,道德是法律顺利实施与完善的重要支撑。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实施的前提不仅要有外在的保证,更要有人们自觉的遵守和服从。仅仅依靠惩戒性规定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无疑可以视为“暴政”、“恶法”。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一直到社会主义的法律都证明了只有受到人们理解和认可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社会才会稳定,国家才会长治久安。人们理解和认可的核心即人们心中有一种道德,一种内心确信的规制。将道德舆论灌输到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可以使法律最大程度地发挥应有的价值。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德治教育相融合的体制建设
法治不同于法制,前者注重动态的治理过程,后者强调的是静态的制度形成,法治包含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治是依法治国,德治是以德治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仍然必须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就必须将法制教育与德治教育有效地融合并贯彻到社会建设发展过程的始终。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是每一个法律人应该懂得的理念,也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求每一位公民要有所了解的理念。
当前的法制教育要把掌握依法治国的要求作为基础。具体而言,“有法可依”要求法律制度的完备,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性条件。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已经形成,“有法可依”的总体性要求已经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忽略法律本身的缺陷,如法律的严密性、细致性不足,操作执行的力度不强,法律各部门的衔接与协调不够等问题。更加完善和人性化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有法必依”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它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依法治国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有了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遵守,将之“当做摆设”,法律也就丧失了其对社会的作用。“执法必严”要求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秩序。当前的依法办事和执法方面因为传统道德文化的介入或干预而面临阻碍,“面子文化”、“家族主义”、“官二代”、“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正在向法制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发出“挑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其他由于“人情”的严重干预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亟须予以阻止。这也就引出了依法治国要求的第四层含义,即“违法必究”,这是突破人情主义围栏,推进法制建设的外部保障。其内部保障是公民的积极守法和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高素质的立法、司法、执法队伍是法制建设的先锋,作为法制建设的领头人,为社会公民起着模范带头作用。而人民大众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主体,主体的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是法制观念的核心要素,要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法制理念的树立,也要重视德育的重要性,只有将法制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统一,才能培养综合素质更高的公民,为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繁荣与昌盛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法制建设并不是孤立进行的,法治与德治的双向实施才是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离开道德的法制建设和离开法律的道德普及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此,从道德视域的角度出发,法制建设仍然要与道德相融合,仍然需要道德的适当指导和支撑,这是毋庸置疑、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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