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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中坠楼身亡,谁该为生命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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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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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嫡婧

火灾中翻窗逃生的丈夫送命

2013年4月15日,对于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郑若兰来说,是永生难忘的黑暗日子。因为这一天,她的丈夫徐平为躲避火灾而坠楼身亡。

郑若兰与丈夫徐平是在婚后才来北京打拼的。徐平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经过几年的打拼,他事业稳定、收入不菲。郑若兰则在家全心料理家务和照顾儿子徐哲。2013年4月15日中午,郑若兰为出差归来的徐平准备了一顿丰盛的午餐。饭后,郑若兰嘱咐丈夫在家睡个午觉,她便和朋友逛街去了。下午3点半左右,郑若兰去学校接儿子。还没到家,她就远远地看见自己家所在的楼房往外冒着黑烟,楼下围了好多人,还拉着警戒线,警察在维持现场秩序。

这时,郑若兰的手机响了起来。“嫂子,我哥出事了,现在在医院呢,你快来一趟吧,晚了怕见不着我哥最后一面了……”电话那头传来急切的催促声。郑若兰急速赶到医院,见了丈夫最后一面。

之后,郑若兰一边办理丈夫的后事,一边查找丈夫发生意外的真相。她查看了事发当时楼外的监控视频,找了很多邻居了解当时的情况,还多次到公安、消防部门咨询相关问题,终于用这些片段拼凑起当天的现场。

当天下午,徐平午睡中被嘈杂的声音吵醒。紧接着,一阵阵浓烟通过门缝钻了进来。徐平意识到可能是发生火灾了,他穿着睡衣冲到了楼道里。由于火灾引发断电,楼道里漆黑一片,他跑了没几步就摔倒了。这时,火势迅速蔓延,他已经无法从楼道逃生了。于是,他匆忙摸索着往自己家里跑,想躲到阳台上等待救援。可是,他摸索到家门口后,才发现由于匆忙出门,门被反锁,自己又没带钥匙。此时,火势已经在整个楼道里蔓延,没有可以逃生的通道。慌乱中,他爬上了楼道的窗户,想到相邻的单元去躲避。但两个单元交界处的间距太宽,徐平努力了好几次都迈不过去。徐平站在楼道窗户上,脚底下是窄窄的窗户外沿。烟雾越来越大,不停地从楼道里通过窗户往外涌。徐平坚持不住了,只得尝试着从五楼下到四楼。四楼的窗户沿也很窄,徐平只能用手抓住窗沿,整个人摇摇晃晃。就这样,大约有七八分钟的时间,徐平因体力不支,突然从楼上坠落下来,摔在了人行道上。

妻子告邻居楼道堆物致火灾

了解到事发当天的经过后,郑若兰伤心欲绝。她强打着精神料理丈夫的后事,还要安抚年迈的公婆和年幼的儿子。公公、婆婆心疼郑若兰,劝她跟他们一块儿回老家生活。郑若兰拒绝了,因为她要为丈夫讨公道。“我不能让徐平就这么白白地送了命,我一定要给徐平讨个说法,总要有个人来负责”。

郑若兰本想起诉一名50多岁的男子,因为监控显示,事发前这名男子进入了楼道,他出来不久后楼里就着火了。而公安机关也在着火现场发现了一个有残留汽油的玻璃瓶。可是,由于楼道内没有监控,证据不足,不能进行下一步的追究。

郑若兰又想到起火点位于居民楼二层的雷凌家门口。事发前,雷凌明知楼道属于公共走廊,且楼道是发生突发状况时居民逃生的重要通道,却仍在楼道里堆满了灯具和纸箱等易燃物品,这是导致火灾发生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

郑若兰觉得邻居雷凌应该为徐平的死负责。于是,她找到雷凌家。虽然是住在一个楼里的邻居,但两家并不熟悉,也没有什么交往。雷凌对郑若兰的来访先是惊讶,后是愤怒,他生气地对郑若兰说:“你不是怀疑有人纵火吗?公安机关也调查了,消防部门都没有认定我门前的堆积物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你凭什么找我啊?都是邻居,本来你家出了这种事,出于人道,我可以帮助你。但是,你要硬说都是我的责任,那我可不同意!再说了,火灾发生前,哪家门口没堆放东西?你家门口就没杂物吗?”接着,雷凌就下了逐客令。

郑若兰对雷凌的回避很是生气,却也没有办法。于是,她又想到了不作为的物业公司,对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物业公司是有义务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劝阻和及时清理的。但因其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小区多处楼道堆放杂物,存在安全隐患。

郑若兰认为是雷凌和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并导致当事人徐平死亡,因此,她将雷凌和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16万元。

法庭上,双方就大火时是否该跳楼逃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两名被告都认为,徐平跳楼逃生属于避险不当,有明显过错,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称:“起火在二层,徐平住五层,他完全没必要跳窗逃生。他不是烧死的、呛死的,而是高空坠落造成的死亡。这说明是他本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他有明显过错,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雷凌称:“徐平是成年人,对火灾情形应该有正确的判断。他既没有通过楼道逃生,也没有留在家里避险,本案中有居民在家里避险最终被救出,能证明是徐平采取的方式不当。因此,我不承担责任。”

法庭举证质证阶段播放了徐平死亡之前的视频,因为无法再次面对其死亡的瞬间,郑若兰红着眼圈向法官申请暂时离开法庭。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原、被告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延伸阅读

法律禁止公共通道堆积杂物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北京市消防局宣传处处长金德洙表示,公共楼道是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物业公司应落实好检查监督义务,对在楼道里堆放杂物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或楼道的管理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部门还可以对占用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经消防部门通知仍拒不改正,并因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部分内容摘编自北京交通广播《警法时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