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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告知诉讼权利,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 投稿黑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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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读者》栏目:

我叫寿梦剑,浙江人,在一家纺织厂务工。2013年8月30日,我随老板等人前往义乌市某台布厂催讨货款。当天下午,台布厂老板的弟弟耍赖并对我的老板动手。后台布厂老板驾驶轿车冲向我,我因逃避不及被撞成重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

案发后,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到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整个审查起诉过程中,从未告知我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更未告知我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各项法定权利,使我对案件的进展一无所知。

2014年12月的一天,我得知该案已判决,便赶往义乌市人民法院查询,才获知判决在一个多月前就已经作出,而台布厂老板仅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我认为,此案应以故意杀人定罪。不仅如此,在本案中,我作为受害人的多项权利被剥夺了。首先,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既没有听取我的意见,也不告知我的权利,致使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剥夺。时至今日,我已经花费数十万元医疗费用。此外,法院没有及时将判决书送达给我,也未告知我有权在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甚至在我方向承办法官索要判决时,对方竞称没有给我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在程序、实体处理结果方面都存在问题。为此,我想就此案申请再审,我该怎么做?

读者:寿梦剑

2015年1月8日

法律解答

解答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受害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当传唤当事人,且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一)关于刑事部分申诉问题。从程序上看,若如你来信中所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告知你相关诉讼权利,没有听取你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后,没有通知你。受害人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没有被通知参加刑事诉讼,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由于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判决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对于本案的实体上罪名定性是否准确,应当结合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研究。若认为定性存在问题,可以在申诉时一并提出,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一并审查。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问题。由于人民法院是否通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是法定的义务,即使没有通知,也不能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若你在审理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你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关于法律文书的取得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有权取得刑事判决书,同时享有申请抗诉的权利。“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网站,你也可以在该网站上查询打印该生效法律文书。

以上建议,请你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予以参考,选择合适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