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归真堂活熊取胆议题持续燃烧,究竟孰是孰非?动物有无福利、权利可言,各方相持不下,激辩正酣。无独有偶。2003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审理过一起鹅肝案,、判决动见观瞻,对全球动物福利运动影响深远,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血腥的鹅肝酱
源于法兰西的鹅肝酱,堪称法国大餐中的顶级美食,口感细腻,入口即化;昂贵的价格,更让大众难得一品。其制作方式,不外乎通过人工强制喂养,使鹅肝长得异常肥大。
人工强制喂鹅方法一度蒙上神秘面纱。后来,动物保护主义者爆出内幕,该方法是将一个20~30厘米长的铁管插入鹅的喉咙深处,每天通过这个管子强迫喂养多次。鹅的食道因反复插管早早溃烂,以至于喝的水都会从溃烂处变成血水流出来。高热量饲料和强迫多进食,远远超出鹅所需要的自然食量。
为了保证整块鹅肝肥腻、细嫩的口感,农场主尽量减少饲料里的钙含量。鹅在发育期间没有足够的钙,就会患上“软骨病”,懒洋洋地蹲在笼子里,体重呈几何级数地“爆发”。灌养出来的“脂肪肝鹅”从出生到死亡,连脚蹼都没沾过一滴水。除了嘴巴受损、喉咙受伤,鹅每天还要忍受胃疼、脚疼的痛苦,而且被逼得无法睡觉。
数周以后,一副比正常鹅肝肿大10倍的脂肪肝就大功告成。只有将这样病态肥胖的鹅肝小心翼翼、毫无破损地取出来烹调,才能制造出真正意义上的法国顶级鹅肝酱。
西方人视鹅肝与鱼子酱、松露为世界三大珍馐。农业强国的以色列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全国100余家农场投身养鹅事业,其中45家直接参与人工强制喂鹅,每年生产500吨鹅肝,一半以上出口。肥鹅养殖业跻身以色列家禽行业翘楚,1983年出口盈利1200万美元,经济效益很可观。
对此,动物福利组织联盟诺亚苦劝无效,不得不诉诸法律。他们主张人工强制喂养与虐待动物无异,违反了1994年以色列议会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而以色列司法部2001年颁布的《人工强制喂养条例》虽禁止新建乃至扩建现有此类设施,却并未全面禁止人工强制喂养鹅。大棒难道只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人空欢喜一场?
判决吹起鹅肝业熄灯号
2003年,诺亚一纸诉状,状告以色列司法部、农业部和从事鹅肝生产的农民,要求法院判定人工强制喂养违反《动物福利法》,属于违法行为,应予取缔;《人工强制喂养条例》违反上位法,应属无效。
法庭上,原告、被告、律师、专家、证人轮番上场,各出奇招,攻防激烈。当传统美食遇上动物福利,谁能最后胜出?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人工强制喂养违反《动物福利法》,应予取缔;《人工强制喂养条例》违法,当属无效。判决一出,外界反响强烈。
在洋洋洒洒的长篇判决书中,科恩法官广征博引,开篇立意,强调讨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对保护动物负有责任。这一责任,自古就体现在犹太文化传统和律法中。
早在数千年前,犹太教律法就明确规定:禁止给动物造成痛苦。保护动物的需要是我们的文化、内心情感和价值的一部分。我们对于受虐动物的同情感,来自于我们的内心深处,来自于我们的道义感和我们面对弱者的伤害而感到震撼的感情。根据此前“鳄鱼案”判例——命令娱乐公司停止鳄鱼表演,作为保护弱者的道义责任,人类因此必须保护动物。
科恩法官话锋一转,《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但不适用因人类食用而屠宰的动物。根据本法颁布的部门规章,必须执行落实立法宗旨,同时又承认对农业需要加以考虑。本案焦点恰恰在于农业需要同动物保护之间发生了冲突。
科恩法官继续阐述,本案中,首先考虑《动物福利法》是否适用于农业生产,是否适用于人工强制喂鹅。总体上,《动物福利法》不适用人类食用动物的屠宰,应无异议。但本法不能被解释成在被杀之前这些动物就该不断地承受痛苦,直到其死亡为止j还有,假设本法完全不适用于农业动物,那么,就根本不必提及应考虑农业需要。因此,《动物福利法》完全适用于人类食用动物的喂养。
人工强制喂鹅的做法是否合法?科恩强调,《人工强制喂养条例》为德不卒,未能禁止人工强制喂养,无法达到防止给鹅造成痛苦的目的。这无异于向全社会发出错误信号,为了生产美食,愿意付出给动物带来巨大痛苦的代价。这一代价过于高昂!而规章允许使用的方式严重损害动物保护的利益,没有在农业需要和动物痛苦程度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人工强制喂养条例》存在重大缺陷,不言自明。
此外,肥鹅肝不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而是一种奢侈品。日常食品与奢侈品,又岂能混为一谈!经过层层推理,科恩法官最后作出判决:《人工强制喂养条例》有关强制喂鹅的条款,同《动物福利法》宗旨相抵触,理应宣告无效。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由此而生的社会后果,特意将宣布该条例无效和人工强制喂鹅方法非法的判决,推迟到2005年3月1日生效。
2006年,以色列高等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终审定谳。历时3年的鹅肝案姗姗落幕,经营40年的鹅肝行业在以色列吹起熄灯号。流风所及,目前英国、意大利、德国、阿根廷、南非等数十个国家以及美国部分州,纷纷禁止人工强制喂鹅。(本部分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