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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枪杀女学生的红军大将

  • 投稿小明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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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全娥 侯欣一

人物档案:

黄克功(1911 -1937),河北邯郸人(另有说法其为江西南康人),红军师团级干部。1937年10月5日,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由革命功臣堕落为杀人犯。10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2014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电影《黄克功案件》在人民大会堂公映。在当下中国反腐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关键时期公演这样一部影片,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和关注。黄克功案宣告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案在当时的中国甚至外国都是一个带有符号意义的重大事件,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被人提及,且每次提及都会有新的视角。

延河边的枪声

77年前的一天晚上,延安延河边突然响起两声枪响,一名年仅16岁的女中学生被枪杀。中共有关方面立即展开调查,战功显赫的红军旅长黄克功落网。

黄克功在少年时随叔叔到南方做生意,后在江西参加红军。从井冈山到延安,他历任排长、连长、营长、团长、旅长。红军到达陕北后,他任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大队长。

1937年8月2日,16岁的山西定襄人刘茜从山西太原友仁中学投奔延安参加革命,被分配到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刘茜活泼、美貌,很快就引起黄克功的注意。思想进步的刘茜也对“走过长征”的“老革命”黄克功(时年26岁)充满了仰慕。相貌英俊的黄克功热烈地追求刘茜,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当时的延安男多女少,年轻人都处于婚配期。当时,官方制定了一项“二五八团”的党内政策,即只有男方年满25岁、拥有8年党龄、团级以上的干部才能结婚。符合条件的黄克功极为兴奋,想马上与刘茜结婚。

1937年9月初,刘茜被调整到陕北公学,两人联系不再方便。刘茜出生在一个国民党高官的家庭,黄克功则出生在一个贫寒之家。他们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刘茜发现两人的情趣、观念、性格有很大不同。刘茜天真浪漫,追求恋爱独立。虽然她与黄克功有很深的交情,但她不想和他结婚。因而,刘茜决定终止两人的恋爱关系。

只是刘茜没想到,自己正常的决定对于男权意识严重的黄克功来说却是一种侮辱,如他在审讯中所言“孰料刘氏狼心毒恶,玩弄革命军人,随处滥找爱者,故意破坏订婚之口头契约”。

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携带手枪,约刘茜在延河边单独谈话,再次向她求婚。刘茜却用刺激性的话语对他说:“今晚你不杀我,我即返校报告你拦途劫抢。”求婚被再次拒绝后,黄克功忍无可忍地连开两枪,杀害了刘茜。

“杀”与“不杀”之每

刘茜一夜未归,陕北公学的同学向上级报告了这件事。后来,刘茜的尸体在延河滩上被发现,其肋下和头部各有一个枪眼,面部模糊,身上还有被殴打的伤痕。发现刘茜的尸体后,有关部门要求各个单位查找凶手。这时,黄克功的警卫员发现黄克功彻夜未眠,辗转反侧。早上,警卫员给黄克功擦枪时发现枪上有射击过的痕迹,黄克功换下的衣服上也有血迹。于是,警卫员向上级领导汇报了这些情况。黄克功很快被收监。

黄克功枪杀刘茜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不足3个月,而边区政府成立不足1个月。此时,正是国共合作的抗战局面刚刚拉开序幕、大批革命青年纷纷奔赴边区的关键时刻。刘茜是陕北公学第一批学员。黄克功身为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以下简称抗大)干部,具有深厚的革命资历。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身份无疑使他们成为不同革命力量的代表,也使这一案件的影响远远超出普通刑事案件的影响而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在如何处理黄克功的问题上,延安内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杀黄克功,理由是杀人偿命;另一种观点认为黄克功是功臣,应让其上前线戴罪立功。当时,有一个外国记者团正在延安访问。如果这起案件处理不当,在国内外将有很大影响。

黄克功知道自己惹了祸,但并未太当回事,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被羁押期间,黄克功写了两封陈述信:一封给了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除叙述事件原委之外,借故为自己开脱,称因受到过分刺激而致手枪意外走火,请法庭念及革命功绩而从轻治罪;另一封请法庭转给毛泽东主席,说明了蓄意枪杀刘茜的真相,仍望姑念他的革命功绩和对党的忠诚而留一命。

毛泽东一语排特权

杀还是不杀黄克功,意见无法统一。最后,大家只能请示毛泽东。毛泽东经过思考,最后决定处黄克功以死刑。他声情并茂地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写了回信: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与党中央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鉴)。请你在公审大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的家属,应给予安慰和抚恤。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判大会,雷经天任审判长,另有陪审员数名,胡耀邦代表抗大作公诉人,法庭对案情进行了必需的审理之后,12名各单位的代表上台发言要求严惩黄克功。合议庭稍事休息后,雷经天代表法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又当众宣读毛泽东的信。随后,黄克功被执行死刑。

黄克功案件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而,任何对本案的思考都应该回归到法律层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代以来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但在苏维埃时期,这一原则被局限于阶级的范围之内,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即规定享有法律上平等权利的主体是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而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则更是规定了身份特权与功绩特权,“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照本条例各项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等规定。黄克功在两封陈述信中幻想以其革命功绩减轻对其的处罚以及同绕黄克功案件的处理发生的争论均根源于此。

因此,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特权观念(包括身份特权)被彻底废除,“特权”一词自此在边区的法律中销声匿迹。否定任何人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实质就是主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明确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性别、职业与宗教……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这既是对苏维埃时期法律平等观的重要发展,也是苏维埃政权转变为抗日民主政权、政权的阶级基础扩大在法律上的体现。

(摘编自《上海法治报》《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