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蒲红兵 张旭
杭××曾因触犯刑律于2012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随后又因其痼疾复发,下肢行动不便于同年11月13日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年。东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按《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其期满前一个月就告知东川区人民法院,并到杭××位于阿旺镇拖落村脑子组的家中,告知杭××应在期满前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交病情诊断书,法院才可能判处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否则就只能收监执行。在家访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到其家中只有瓦房两间,骡子一头,无任何家电,其只能在地下爬行;又了解到其子死了一年半,其妻又是重度肾炎,家中现有一女尚未满十八岁,因家庭经济原因,虽考取明月中学,已于一年半前辍学在饭店打工,家中欠外债2万余元;向其亲戚打听是否有人愿意送杭××到东川复诊,因其病太重,无人敢回应。随着暂予监外执行的最后日期日益临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与法院、看守所、阿旺司法所、拖落村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法律有规定,只能严格按程序来办理。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了解到此事后,马上给予答复:1、虽已按程序进行告知,但不能因此事引发大的矛盾;2、迅速与做出原诊断决定书的医院联系,请做出诊断决定书的医生到杭××家现场体检,开具诊断决定书,确定其是否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与作出原诊断决定书的第二人民医院联系,请做出诊断决定书的医生到杭××家现场体检,医院了解情况后,表示积极支持,并安排了医生负责此事。
矫正科工作人员会同东川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驱车赶了30多公里的山路,到杭××家对其进行了现场体检,杭××确实已丧失行走能力,社区矫正科将按程序替杭××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交诊断决定书。我们坚信:严格执法程序才能公平公正,以人为本才能使执法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