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法与民法是国内法体系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两大部门法律,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联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辩的话题,经济法是典型的现代法律,民法是传统法律。民法学教学与经济法学教学比较研究是双方之间关系问题的延伸。同民法相比较,经济法存在着两大问题即理论体系不成熟、研究对象不确定,所以经济法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在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方面应当侧重点不一。
关键词:经济法学教学;民法学教学
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就已经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大经济法学者坚持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大民法学者则竭力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发生微妙的变化。在市场行为中,民法需要经济法的调整,而经济法也无法将民法抛诸于民事行为之外。正是因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这种复杂关系,所以对于经济法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产生深刻的影响,笔者在参考大量文献和实际考察的基础上从民法教学的特点上来探讨经济法教学的构建。
一、民法教学的特点
(一)重分论轻总论。总体而言民法经过多年发展体系相对完整,在民法内部分总论与分论,分论同成熟且国际上日益趋一体化的总论相比较,其具体制度的构建比较薄弱,而且总论部分枯燥乏味,分论则紧扣社会热点,这两方面导致在民法教学过程中重分论轻总论的现象普遍。
(二)重实务轻理论。近几年来在学科就业排名上,法学一直占据着排行榜的后三位,为了解决法学生就业率的难题,高校纷纷开展法学教育改革,其中有一项是提高法学生的实务能力,只有法学生的实务能力提升,才能通过以法条运用為基础的司法考试,才能顺利实现就业。由于高校教育目标的调整难免就导致民法教学的“短、平、快”。
(三)重纵向轻横向。民法体系的完整与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法发展路径的依赖性与自我延续,因此我们观察民法教科书或者民法理论书籍会发现民法的发展有着自身的纵向维度空间,鲜有涉及其他学科知识,忽视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
二、经济法学教学困境
(一)理论体系不完整。与民法理论相比较而言,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主要体现在总论上。一方面从事经济法研究的人数在不断上升,另外一方面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性质、定位、理念、调整对象等问题上分歧严重,众多学者各执一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经济法分则缺少总论的指导,使得经济法教材的编著因为编者的不同而不同。
(二)研究对象不确定。不可否认经济法具有极强的经济性,经济法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经济政策又会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情况导致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只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亦步亦趋。
三、与民法学教学相比经济法教学构建
(一)总论轻分论。经济法学总论与分论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总论是主要原则,分论是具体制度。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比较,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薄弱,总论与分论相背离,总论分论一体化的路程还很漫长,因此总论分论的协调系统化是经济法学发展必经之路。在教学环节,应当注重对学生总论知识的灌输,学生只有在充分了解总论研究动态与分歧的基础上,才能够为分论的学习提供指引,才能够运用总论制度与分论知识结合现实情况灵活运用。
(二)重理论轻实务。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即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原则、框架分析现实生活中经济现象的能力。经济法学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不同于民法学的实务操作能力,实务操作能力主要是为了提高学习运用民法具体制度与规则解决现实案例的能力。这种教学目标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哲学基础不同,经济法学哲学基础是社会本位,民法学的哲学基础是个人本位。经济法学的社会本位属性导致经济法学在与具体实务关系密切度上没有民法学联系精密。
(三)重横向轻纵向。经济法是现代法,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理论根基没有民法深厚,经济法也没有形成自身内在的发展路径,因此经济法还可以通过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来发展和完善自身,在经济法教学体系上注重对其他学科的穿插学习,不能故步自封。此外经济法学受概念法学与注释法学的影响,存在本本主义,绝对主义,所以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要紧扣时代的经济发展状况,将经济法与经济现状联系起来学习和理解。
四、结语
经济法学与民法学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在教学模式方面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事实上民法学的发展体系相对完整,因此民法学在教学上重分论重实务重纵向、轻总论轻理论轻横向,而经济法学的发展时间较为短短暂,经济法学是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结果,所以在经济法学教学上应当重总论重理论重横向、轻分论轻实务轻纵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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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