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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票据角度谈我国《票据法》改革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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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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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概念,并进一步阐述了《票据法》对电子票据规定的缺陷,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如何更好地实现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概念;规定;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36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01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概念综述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结算的工具分为货币和票据两种,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核心的数字化支付方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子票据逐渐成为金融行业交易结算的新趋势。电子票据将传统的纸质票据和现代的电子票据融为一体,引领了支付领域的深刻变革,但是我国对票据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所以导致在具体执行中对电子票据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票据的电子化,都需要将重点放在票据上,电子化只是一种新兴的结算方式,最终服务的还是票据。


  电子票据不仅在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的票据有着本质差别,与此同时还对票据进行了扬弃工作。在票据主体上,票据的方式认包括收发人、银行。在流通领域的范围内,电子票据属于虚拟形式,电子票据采用的签名方式也属于电子签名。从效率上来看,电子票据有效地节省了传统票据复杂的程序,通过资金的流通有效地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节省了操作的成本。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备案、认证等方式有效地避免了伪造的风险,降低被诈骗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电子票据还可以进行实时监管,通过网络化系统,比传统票据的监管更为严格,谨慎。电子化票据的流通要素是与传统票据得到最主要的区别。


  二、从电子票据的角度来谈《票据法》的缺陷


  电子票据具有纸质票据不可比拟的优势,它的各项要素和信息都以数据的形式出现在电子媒介中,具体的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实现都依托于网络,具有成本低、安全性能高、传输方便的特点,更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1.票据种类没有包含电子票据


  票据的种类是当前各国票据立法的准则,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任何组织,都无法自行设定除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种类。我国的票据法规定中将票据的种类归纳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并强调了没有以上要素均不算票据。从中可见,我国目前对票据的规定仍定位在书面的证券上,不承认非书面形式的票据,所以,以电子媒介为载体的电子票据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就得不到承认。电子票据的应用空间、市场前景以及价值都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2.票据形式的冲突


  传统票据是书面的纸质票据,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通过立法。票据的形式、记载内容都成为各国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票据的形式、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力义务的规定都属于较为重要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书面形式已经成为票据的一种基本存在形式。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的记载共同和传递功能开始被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票据同样也被提上了电子数据中。《票据法》中虽然对票据进行严格限制,但是并不为“数据电文”的票据形式作出相关规定,这就导致电子票据被阻挡在法律门外。


  三、从电子票据角度谈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1.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对汇票、支票和本票进行规定,将这种传统纸质载体的票划分为法定票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划分方式显然不能符合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所以,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扩大《票据法》中对票据的规定范围,把富有时代特色的电子票据加入,在法律中提出“电子票据适用本法规定”。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应在法律中设立“电子票据”一章的内容,对票据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从法律上肯定电子票据的存在,给予电子票据一定的法律规则。


  2.扩大范畴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票据的载体范畴仅仅限于纸张,对数据电文等形式并不给予肯定,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电子数据做出规定,承认电子形式所承载内容具有合法效应。目前电子商务的时间表明它和合同具有同等效率。从这方面来看,《票据法》对数据电文是较为排斥的,这明显是落后表现。《票据法》制定于我国实施市场经济的初期,所以在一些内容上较为落后。书面票据易保留,容易被认知,这都有着它的特性。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来看,没有进行电子票据的规定是可以被理解的,但是和传统的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同样也具备结算、兑换、信用体现、融资等功能,并且在网络上进行这些转换十分方便。电子票据不能像传统票据一样可以进行手写盖章,这也是它的一个问题所在。《票据法》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方法,进一步扩大范畴,承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将电子票据纳入纸质票据副本的存在,在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核对无偏差的情况下,表明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以这种形式来解决《票据法》与《合同法》关于电子票据的冲突。


  3.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作用


  《电子签名法》在2005年正式公布实施,它首次确认了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的同等效应。在2006,我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全国支票影响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该规定指出,印鉴核验的方式或是支付密码的方式可以被列入支票影像信息的付款当中。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还是可以被体现的。以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与时代并进的特点,有效地融合进了电子商务这项因素,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现状。这也为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供了经验,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联合国等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给予肯定,解除《票据法》中对票据签名的严格限制,通过电子签名的信息要了解必要的核对和正式信息,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可信效应,这就可以成为法律中认可的条件,和传统的书面签字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四、结语


  电子票据是传统票据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延伸,其出现对传统的票据理论和票据法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应该扩大原理论的解释适用,使传统《票据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应该结合电子票据的特性,积极引入新概念、创设新规则,使电子票据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刘正.美国电子票据立法对我国电子票据立法的启示[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03:95-98. 

  [2]侯双梅.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J].南方金融,2010,05:69-71. 

  [3]刘颖.支付命令与安全程序——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核心概念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J].中国法学,2004,01:163-174. 

  作者简介:高美静,陕西兴平人,陕西航天职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