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鹏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青海西宁810000)
[摘要]自2012年2月15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在我国全面展开,如今已拥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现阶段,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本文以西宁城中区为例,首先指出目前社区矫正存在的缺陷,同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我市社区矫正建设提出对策性建议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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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矫正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人”逐渐演变成了“社区人”,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外来人口已开始大量进入社区,社区人口总量大大增加,人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违法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现阶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03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再到2012年1月10日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之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正式在我国刑事法典中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通过近十年来的探索,各级政府和公检法司机关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基层社区组织、志愿者等给予了积极地支持、配合,在改造和预防犯罪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工作初见成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现在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被确立之后,怎样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就是一个亟待解决问题。
目前,西宁市城中区已建立了7所司法所,正式在编人员6名,协管员1名。从矫正工作在城中区开展以来,近五年接受矫正人员情况:2009年27人,2010年接受矫正人员38人,在2011年接受矫正人员88人,2012年接受矫正人员134人,2013年接受矫正人员144人。截止2013年10月底,全区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236余人,累计解除矫正92人,现社区矫正人员144人。
2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自实行后,虽然取得了成绩,但在工作开展中也遇到了较大的法律障碍和瓶颈问题。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社区矫正中必须发挥政府和社区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即既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同时亦要尊重社区的自治。如果在社区矫正中只有硬性的法律规定,没有社区一些相应的措施配合,此刑罚实施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也是难以落实的。
问题一:社区矫正工作繁重、而专业人员的极度缺乏,长此以往社区矫正工作将流于形式,监管对象将处于失控境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据调研城中区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仅就所长一人,辖区矫正人员32人,“矫正责任书”签订后如何落实?
问题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据调研社区有的矫正人员的工作普遍带有季节性,夏季要外出打工数月,冬季回来,不让其去是断其生路,让其前往又不符合规定,请假、移交又不现实,监控无法实现,缺乏有效机制。
问题三:定位手机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用于实施定位监控和实现动态管理的专用通信工具,具有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的作用。《西宁市社区矫正定位手机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中第2条第3款规定:“县(区)司法局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各司法所及时启用,资费由县(区)司法局核定交纳。”第3条第1款规定:“凡是在西宁市区域内被判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配发gps定位监管手机。”定位手机是免费发放,因定位所产生的费用也由政府承担,在调研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若是矫正人员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如何定位?怎样监管?
3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强化队伍建设,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数的同时设专职矫正人员,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战斗力。切实提高司法所矫正工作者的待遇,有效解决矫正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矫正建设工作中来,充分调动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
建议二:司法所将有关矫正工作与所辖社区的综治工作,采取合约形式依靠社区进行。譬如:被矫正对象在向社区移交时采取签订合约方式,司法所与社区签订矫正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司法所负责被矫正对象的资料、档案等文字工作,社区则要承诺,在司法所指定下,采取专人帮教,家庭帮扶,社区志愿者的教育、感化等矫正措施,以家庭安置、企业接受等安置形式,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日常走访、管理。在矫正期间,司法所随时可进行抽查,待矫正期限完毕进行验收,对未尽责者,可以追究其责任。同样,司法所对矫正中的某些事项,也可与志愿者采取合约形式进行协商,按照“权责统一,费用紧随”的原则进行操作,这样就可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建议三:矫正人员的移交体现人性化管理。建议针对矫正人员所剩矫正时间不足1年的,应由其司法所决定是否移交矫正权等内容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规章,让其更具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居所变化不论外出工作、学习,需搬离此地,变更居住地的,矫正权的移交不应作硬性规定,应当由司法所视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移交矫正权。譬如:某矫正人员考上外省大学,所剩矫正时间仅剩半年,该矫正人员悔过态度积极,有上进心,无再次犯罪的可能,可否由其司法所决定是否移交矫正权较为人性。
建议四:将定位手机设置声纹识别系统,这样就可有效地克服定位手机监控系统“只认手机,不认人”的致命缺陷,能很好地阻止人机分离——金蝉脱壳现象。
综上所述,社区建设关系到每个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只有政府、社会、公民三方共同参与、良性互动才能不断推进社区自治建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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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德鹏,柴小华.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4]沈太霞,化国宇.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困境及其法律对策研究[J].法学论丛,2011(06).
[作者简介]杨慧鹏(1966-),女,陕西宜君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