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骞
摘要:党代会常任制,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实现代议制民主的具体方式之一。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高校进行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保障。高校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建设,关键在于党代表产生的程序;党代表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与分配;党代会与“两委”之间权责的划分等问题。本文尝试对以上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希冀通过推动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提升高校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从而推动高校走上科学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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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权利;责任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高校党内民主建设尤其是高校内部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机制对提升高校竞争力有重要意义。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的高低决定着高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质量的高低。但高校基层组织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目前不完善。党代会在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监督党委与纪委有效行使权力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发挥对党委与纪委的监督作用方面亦存在折扣。本文认为在高校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助于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加强高校党内民主与廉政建设。本文以贵州理工学院为例,着重探讨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关键问题。
一、高校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
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最初是由邓小平同志在1956年9月16日《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提出的,“是为了彻底克服不能经常召集代表大会的缺憾,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最高的水平,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1 32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在浙江等地进行了第一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西安工程大学成为首个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高校。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要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等,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由此可以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是建立在党代会年会制与党代会党代表的任期基础之上。即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简称“党代会常任制”),是指在实行党代会年会制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任期内使党的代表资格常任,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二、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意义
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可使党代表更有责任心地洞悉社会变化发展的形势,将高校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使党代表更具条件地洞察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促使高校领导与学生、教职工紧密相连,增强高校凝聚力,推动高校科学发展。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对高校走上民主科学之路有重大意义。
第一,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高校进行党内监督、实现权力制约、预防腐败的有效方式。近年来,高校频繁出现经济问题。这诚然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够、范围不广的原因,但实质上是高校权力过于集中且运行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监督不到位所致。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可知,党内监督机关是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但党的纪委与党代会、党委不处在同一层次,前者必须向后两者汇报工作。当党代会长期闭会时,权力向党委集中,纪委对党委委员或常委委员监督乏力。因此,要加强党内监督、实现权力制约、预防腐败就必须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这需要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通过党代表不间断地行使监督等权利,使党代会成为党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从而加强高校内部治理。
第二,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实现高校党内民主的新途径。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分工的精细,人们的利益需求愈加多元化,国家与社会愈加复杂,运用直接民主解决问题的成本直线增长,代议制民主逐渐发展起来。五年召开一次的党员代表大会解决了时间与成本问题,也暴露了一些弊端。这样的党代会对充分反映党员群众的利益诉求是不给力的。相比之下,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行,能保障党代表有更充分的时间、机会反映党员群众的利益诉求,成为实现高校党内民主的新途径。
第三,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助于增强高校凝聚力,提升高校实力。高校是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与文化传承等功能于一身的组织,集聚了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不仅使教职工、学生的利益诉求通过稳定的制度实现,也将使高校师生凝心聚力、团结一心,提升高校文化软实力。
三、建设高校党代会常任制的关键
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有许多困难,比如党代会与有关组织的关系有待厘清,是否需要设立党代会常设机构,党代表的产生、罢免有无更好的方式方法,党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如何界定与分配,等等。这些是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关键所在。
1.理顺党代会与有关组织之间的关系
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建设是高校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新选择,也是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的有益尝试与探索。只有建立起内在统一的党内法规,理顺党代会与有关党的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学校各个领域的主体平等地行使权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党内民主建设深入发展。
(1)确定党代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之间权力依次逐级的授受关系。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三者之间是权力依次逐级的授受关系。授予权力之后,若未得到有效的监督,权力不受制约,便会出现骄纵与腐败。广大党员群众通过选举,将自己一部分权利委托给党代表组成党代会统一行使权力,若此项权力经过层层授予却不受制约将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实行党代会年会制是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其中之义。若每年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制度是否显得有些重复?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取消党委全委会的制度,由党员代表大会与党委常委直接对接,由党委常委会直接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权力的授予直接且明确,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也更有针对性从而增强制约的效果。
⑵党代会授权纪委会进行监督检查。据上文可知,纪委虽然作为党内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想监督党委的职责履行是乏力的。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既可改变纪委对党委监督乏力的情形,亦可加强党代会的决策与监督职能。高校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之后,纪委会的纪律检查职能依旧不变,党代会可通过对纪委会的授权实现对党委会的监督检查,真正实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推动高校党内民主建设。
⑶不宜设立党代会常设机构。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将涉及若干日常性工作,理论界对要不要为党代会设置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在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不应设常设机构。诚然,高校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行,势必存在诸多日常工作的部署与执行,但在现有体制机制之下,增设党代会的常设机构,第一,会造成机构臃肿膨胀,若没有机构职能本身的整合与权力的监督,增设再多机构也无济于事;第二,党代会常设机构与现有的机构衔接不畅;第三,召集党代会、部分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等工作由党委会开展,只要监督到位即可。因此,在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应该妥善处理好党代会与党委、纪委的关系,但没有必要增设党代会常设机构。
2.完善党代表产生及罢免程序
党委会所享有的职权由党代会授予,党代会的权力由广大党员群众赋予,权力的来源主体决定了权力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党代会的决策与监督作用成为高校通过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来推进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严格要求党代表的素质、完善党代表的选举与罢免机制,明确党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则是题中应有之意。
(1)明确高校党代表的任职条件。通过代议制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程的高低一定程度上由党代表素质的好坏决定。故而,各高校应在党内规范中明确规定党代表的任职条件。
从省内外一些高校实践来看,高校党代会党代表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必须是所在高校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当是所在高校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事能力,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等。贵州理工学院在党代表的任职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能够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成果,与党中央、省委保持一致;二是能够自觉践行党的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品质;三是能够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是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忠实履行党员职责,如实反映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党代表的任职条件应该被重视,特别是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事能力、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这三项条件应该被郑重对待。在笔者看来,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事能力是能够敏锐地发现问题、论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有胆量、有勇气讲真话。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是能够做别人需要但又做不到的事。党代表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需要丰富的学识、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需要健全的人格与高尚的品格。党代表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有可能切实反映教职工与广大学生所思所想所需,为人民谋福利。
⑵完善高校党代表的选举机制——借鉴“两推一选”。选举是实现民主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完善的选举制度,民主就成了一句空话。贵州理工学院于2014年12月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为确保党代会民主、科学的决策水平,提出了“三上三下”的选举程序:“一上”是指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充分酝酿讨论,按照30%的差额推荐党代表的提名人选;“一下”是指校党委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将结果反馈给基层单位,形成《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册》;“二上”是指各选举单位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册》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二下”是指校党委针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一步征求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并公示;“三上”是各选举单位从代表候选人中选举党代表出席党代会并上报校党委;“三下”则是指校党委研究选举结果,确定党代表并下发批复。
“三上三下”的选举程序为各选举单位选举党代表提供充足的时间与机会斟酌,笔者认为出发点是好的,但从过程来看,这样的程序稍显繁琐。因为选举单位的非党员群众是不参加选举投票的,有些选举单位党员人数不多,分配到选举单位的党代表名额少时,那么实行“三上三下”的选举程序效果就不明显,反而显得冗余。此外,邓小平同志曾说,执政党的地位容易使共产党员身上滋长骄傲自满的情绪,容易脱离群众。因此笔者认为,只由党员选举党代表可能不完全代表民意,而且,党代表的产生不一定要经历数次选举,但需要党员与群众充分地参与。即次数多的选举不是产生合格党代表的充要条件,党员与群众的充分参与才是产生合格党代表的必要条件。
在高校选举党代表,虽然不是村民选举村支书,道理却一样。我们可以借鉴“两票制”或者“两票制”的完善版——“两推一选”的党支部选人机制来选举党代表,使非党员教师与广大学生充分参与。以贵州理工学院为例,在各选举单位实行“两推一选”:先由各选举单位的选民(包括教师与学生,若未招收学生,则只含教师)按照党代表名额的两倍推荐党代表的初步候选人,选民半数以上参与投票, 选举有效, 得全体选民三分之一以上选票者,当选初步候选人有效;再由全体党员从初步候选人中按20%的差额提名正式候选人;第三步由全体党员投票选举党代表。这样一来,与前文所述贵州理工学院所实行的“三上三下”程序相比,党员都是投三次票,只是在整个党代表的选举过程中,“两推一选”机制下参与投票选举的范围明显扩大,非党员群众充分参与,不仅高校党内民主得以彰显,整所高校的师生也因此有共同的关注点,拧成一股绳,增强凝聚力。
⑶有效界定高校党代表权利、义务、责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中分别规定了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和履行职责的保障。将这些内容整合后,会发现党代表享有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提案权、社会调研权、监督权,负有联系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义务,且具有获得能力提升、时间、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党代表享有的诸多权利中,监督权是最难实现的。虽然党代表可以对“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但若该评议的结果不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表现的依据,那么党代表的监督也是乏力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赋予党代表一定程度罢免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利,明确规定罢免的条件与程序。
另外,责任是履行义务的保障。《暂行条例》在第二章规定了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此处的“职责”是指第一性义务,并非指违反第一性义务后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即责任。也就是说,《暂行条例》仅规定了党代表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并未规定党代表违反第一性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消极后果,即责任。笔者认为,当高校党代表未有效履行党代表职责时,应承担失职之责,以此督促党代表尽心尽力履行职责。至于承担责任的形式,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对其的经费保障、时间保障甚至罢免其党代表资格。
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不仅有助于增强高校凝聚力,提升高校实力;有助于进行党内监督、实现权力制约、预防腐败;也有助于实现高校党内民主。欲使高校党代会常任制顺畅地发挥其功效,不仅需要厘清党代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纪委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完善党代表的选举机制,落实对党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保障,严格追究失职之责,使党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反映民意。
引文注释
①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②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 10/24/content_6938568_11.htm 2007-10-24.
③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上的报告(全文)[EB/OL].http://www.wenming.cn/djw/syjj/gcsy/201211/t20121119_940174_11.shtml. 2012-11-19.
④赵兰芳.对高校党代会常任制践行党员民主权利的探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4(3);(23).
⑤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基金项目:贵州理工学院党建工作研究课题: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研究——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建设研究(合同编号:DJ1322)的阶段成果]
(作者单位:贵州理工学院马列主义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