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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应以“民”为本

  • 投稿周楷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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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把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一、以“费”助民

以“费”助民就是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司法关注民生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近年来,我国在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方面做了很多探索:一是切实减轻诉讼费用负担。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收费项目减少,减半收费增多。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比如诉讼标的一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一般行政案件只收取诉讼费5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仅收10元。劳动者形象地说,到法院打官司也就是一碗米粉钱。二是大力开展司法救助。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三是出台利民便民措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十七条规定加大便民诉讼要求。近年来,为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广西高院出台司法为民40条措施,38条改进措施,消除诉讼障碍,保证群众诉权。2013年,广西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3200多万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二、以“巡”便民

以“巡”便民就是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要求,加大人权的保护力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大力提升巡回审判工作。要大力提倡提高巡回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树立主动服务意识,走出法院,到当事人中去宣传法律,了解和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推动纠纷的解决。同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应该地区审判的巡回法庭。一是设立专门性的巡回审判法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巡回法庭等,开展便民服务,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二是建立流动式巡回审判法庭,更好地方便当事人特别是老弱病残弱势群体的诉讼,,更好地宣传法律,使大家知法、守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大程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维权成本。三是设立假日巡回审判法庭,让群众遇有矛盾纷争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到法院参与诉讼。四是设立驻点式巡回审判法庭,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巡回办案点,不拘泥于在日常驻点审判,采取灵活机动的速裁机制,将办公地点设在厂矿企业、社区村委、田间地头等场所。在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中,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将凤城、平乐、长洲等3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力量重新整合为“大巡回法庭”,构建了庭(大巡回法庭)、站(原3个法庭办公地点)、所(设立在各乡镇司法所的办案场所)、点(在村屯或社区设立的办案点)、员(在村屯或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五位一体”的巡回审判模式。“五位一体”巡回审判模式运行以来,凤山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连年下降。该院2012 年受理案件数同比下降25%,2013年同比下降12%,2014年1至4月同比下降18%,且无越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

三、以“责”护民

以“责”护民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将关注民生付诸于司法审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始终站在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上,树立群众观点,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把关注民生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始终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克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使司法真正贴近群众,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使广大法官真正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把服务群众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努力做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平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着力解决民生需求,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发挥好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整体上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要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推行人性化的司法便民措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近年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少年审判、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激励改造功能,以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通过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保护有序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以“信”尊民

以“信”尊民就是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涉诉信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针对出现的涉诉缠访和越级上访等不和谐问题,大胆进行探索,逐渐摸索和积累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建立涉诉信访处理联动制。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涉诉信访指挥部,各单位各部门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都可以向联动指挥部汇报,由联动指挥部安排协调,不仅可以解决各单位之间“扯皮”现象,更能有效地整合资源,化解非正常信访案件。二是建立涉诉信访信息通报机制。凡涉及全国、全省、全市的共性问题,要形成上下一致的口径答复。防止因相互攀比、答复不一出现被动局面。三是完善涉诉信访责任督查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督查督办联动制度,通过信访专项督查督办,不仅从全局层面把握信访动态,而且提高基层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强化基层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推动基层部门依法按政策,及时有效地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从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事要解决、案结事了”目标,采取坚持领导包案、坚持做实方案、坚持措施到位、坚持协调联动、坚持督查通报等“五个坚持”措施,力解涉诉信访问题,创新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机制、信访案件终结机制、领导干部接访工作机制和“两院”工作协调机制等“六大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取得了全区涉诉信访持续下降,涉诉信访形势持续好转的良好局面。2013年全年,全区各级法院共处理来信2721件,同比下降38%,接待来访11788人次,同比下降21.99%。

五、以“调”安民

以“调”安民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和工作手段,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要加强与调解组织等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当前,应当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妥善化解诉讼纷争,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富川人民法院把调解工作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强调“以调为主”,以在乡镇、村委(社区)成立的部分“办案点”为试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联调动机制,推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衔接,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增强调解力量。2013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0.85%,同比下降了10.31个百分点。

六、以“维”保民

以“维”保民就是在维护群众利益中强力攻坚执行难。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一人民法院工作主线,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深入研究执行权的特点、规律,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等机制,把强力攻坚执行难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课堂。多解民生之忧,多谋民生之利,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彻底解决执行难这个“顽症”,坚决杜绝“老百姓打完一审打二审,交完诉讼费交执行费,再赔上时间和精力,最后却只落了张白纸”的事情发生。近年来,广西各级法院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黑名单”等制度,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涉民生案件中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采取实时动态管理措施,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涉民生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立案恢复执行。据统计,2013年广西各级法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共计查询127509 个帐户,查询到资金12.95 亿元,涉及被执行人17520人,解决了11342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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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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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仲.法为民的悖论分析[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8(03).

[3]陈忠林.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J].法学,2010(05).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