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星 施歌
摘要:信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课题。顺应信息大时代趋势,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是必然要求。本文从信用数据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的制定、信用数据归集机制的建立、信息数据发布和使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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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信息;大数据;信用体系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大平台是必然趋势,如何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是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信用缺失仍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信用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性和开放性。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在政府的推动下全力推进,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因,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信息孤岛、信息割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作用的发挥。如何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成为人们的普遍诉求。应该看到,社会信用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必然建立在自然人、法人在其生命周期内各种行为产生的信息的充分共享和比对分析基础之上。因此,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就是运用信息大数据,加快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注重顶层设计,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把社会各领域都纳入统一系统平台,通过统一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该系统既要满足相关市场主体商业目的及公众任意查询的需求、又要满足金融、食药卫生、社会保障、公检法、各级政府等各部门管理社会的需求,突破瓶颈,发挥奖惩联动的最大威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数据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是必要前提
数据大平台的建设离不开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标准有利于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方便各部门各地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接口连接,为进一步加工、处理、综合利用信用大数据提供必要的前提,是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基础。2008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 22118-2008),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打开了局面。但是,由于个人隐私等多方面原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指标项等问题,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当前,应全面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标准制定工作。首先,应明确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的原则。采集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匹配原则。验证一个行为主体,需要多方面的信息来匹配来验证,通过基本信息匹配、时间匹配、附加信息匹配和外部信息校验,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其次,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记录目录、数据内容和格式标准、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在总体上把握信用信息标准化的目标和技术路径前提下,建立国家层面的开放式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标准,对信用信息目录、信用数据项的具体构成等进行统一规范。第三,推广个人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当前,应推广使用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代码,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是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流动的前提,可以为建设统一平台打下技术基础。
三、建立科学的信用数据归集机制是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实现静态的信用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各类监管执法信息相互关联、有机统一,以达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一是在规范信用信息目录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记录的基本分工。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记录信用信息,又可避免出现信用信息记录的“空白点”。二是以政府或事业单位为主体,加快各行业、各地方建立信用记录的数据体系,健全信用档案。要按信用标准和信用代码,记录并归集企业和个人和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形成准确和比较完整的行业、地区信用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公务员及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将公务员、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大学生等重点人群纳入信用档案。四是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科学采集机制。应充分考虑现阶段农户收入、健康、固定资产和生活各方面情况,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的广度指标以及每个广度指标下面的指标,确保各项指标细致而具体,充分、全面地反映农户信用真实状况,实现数据与个人信用系统的对接并纳入统一平台数据库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发布和使用机制是内在要求
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是奖惩的前提。首先要通过固定的和非固定的数据发布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共享达到最大半径。通过建立企业和个人失信信息公开目录,分门别类对纳入统一数据平台的数据进行公开公布,对于非涉密的失信信用信息应允许所有公众免费查询。其次,要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特别要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依法追究责任等各种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职称评聘等方面实现各部门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成本。再次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必要时要运用司法性惩戒,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此外,要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切实体现对诚信的奖优罚劣,强化正向激励机制,体现全社会诚信价值取向,形成全社会的诚信行为规则。
五、构建统一大平台的保障措施
统一平台的建设和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是法治保障。要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2013年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当前,应重点研究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为构建统一大平台提供法律保障。二是组织保障。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推进。在国家层面上,应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提出工作目标、协调相关工作。各省、市应设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加大工作力度,分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三是资金保障。统一平台建设资金需求应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标准化建设资金需求。各地方根据建设需要,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系统建设资金需要。四是宣传教育保障。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信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把信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信用文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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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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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