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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伦理:权力任性的边界

  • 投稿席琳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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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任园

如果希望运用好权力而又不使其越出合理的栅栏,就要规范好权力“任性”的边界。

公权力最不应任性

任性,本指执拗使性,无所顾忌,必欲按自己的愿望或想法行事。诗人顾城曾写过一首题为“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的涛,纯真的任性引人爱怜、心生柔软。《世说新语》里王子猷冒雪连夜乘船访戴逵,却连门都没敲,转身就走,云:吾本乘兴而行,兴尽而返,何必见戴?这种不拘于俗、物、念的任性让人心动。

那么,当下对“任性”这个时髦的热词,尤其是负面意义上的“任性”到底该如何看待?其实,“任性”恰可以被当作一个透视当代社会的“万花筒”和“放大镜”。毕竟,话语是时代的晴雨表,是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最好注释和文化符号,反映着当前中国的社会文化心态和价值观念。而“任性”热词的调侃和传播似乎所向披靡、无所不包:有钱任性,有权任性,穷人任性,股市任性,房市任性。在整个社会都“任性”的种种乱象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权力的任性”,当然,这里的权力限指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公共机构行使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力。

“任性”的权力可谓“法力无边”:宏大奢华的高校军训阅兵式彰显的是等级观念与权力的结合;出格文件、创收文件、掐架文件的滥发滥用折射的是权力乱作为的无知无畏;公共领域的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反映的是权力的缺位与违法不作为;公务员考试报名挤破头与公众信“访”不信法是对公共权力的迷信和依赖;地方政府惊现“普遍性、塌方式”腐败则是最典型的权力任性。

事实上,针对当前权力任性乱象,比较有意义的工作并不仅在于形成种种对策措施,首先厘清权力“任性”的合理边界才是真正的突破口。只有明确了权力的职能范围、程序、手段及其与其他权力、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有真实具体的惩戒作托底,权力机构才可能审慎、负责地行使公共权力,社会公众也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权力本身如同知识、财富一样,都是力量,但权力的独特性在于它能支配社会资源,拥有权力也就如同拥有了支配社会资源的力量,因而其寻求扩张的本性就难以避免,这也是权力最大的危险和罪恶。如果希望运用好权力而又不使其越出合理的栅栏,就要规范好权力“任性”的边界。这个边界指权力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受到法律、规则、制度、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制约。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分界清晰,按规则制度行事,受伦理道德制约,权力滥用得到有效控制。权力的规则边界

首先,就规则制度而言,权力“任性”的边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权限。权力和规则制度之间有着复杂的博弈关系,制度承担着为权力规范界限的重要任务,权力本身又是制度设计的重要前提,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权力失序,甚而失去制度自身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因而规则制度最重要的职能就在于拥有合理科学的权力限度与边界规定,从根本上杜绝权力的滥用和异化;反之则往往导致制度失灵、权力腐败。当下探索建立的权力清单制度正切合这一主题,权力清单将每项权力执行主体、依据、程序都清楚地列出,让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流程都呈现在阳光下。这样的事权划分明细和权力边界职责意识无疑促进了公权力的清晰、透明。

二是程序。确立权力运行的程序意识是厘清公共权力边界的重要关键。权力运行的程序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所须遵循的方式、步骤等。我国当前权力运行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设计适用性不强。程序不规范会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权力的运行没有受到行政程序的制约,程序不透明容易产生“暗箱操作”,造成大量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信息公开、立法公开化、决策程序机制的建立等法定程序的价值就在于消解权力异化给社会风气带来的恶劣影响。

三是手段。权力的运行必须采取正当的手段,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或是基于错误的权力观、不正确的行使权力,都是不正当的运行手段。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强调的更多的应是制度控权的“效用性”与“结果”,尤其是手段与方法,即以制度管权力,将权力置于法治的笼子里,以约束具有腐蚀性、专横性、扩张性的权力。

另外,权力越界行为的产生动因不仅应考量权力内部的分权和制衡机制,也要考虑权力外部诸如强化社会自治职能等因素。由于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中国的政府监管起始于法治尚不健全、市场尚未发展成熟的状态,政府在过往的治理中既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也集所有责任于一身。政府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等其他主体的相对界限清晰,也是守住权力“任性”的最为智慧的责任边界。

权力的伦理边界

伦理道德也是权力“任性”边界的重要内容。所谓伦理,就是在法律边界之外的某种偏好,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价值观念,而道德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范。由于规则制度作用范围的局限性,伦理道德显得颇为重要,否则,在规则制度作用的范围之外,如果没有伦理道德的约束,人的自由乃至权力的运用自然易于变得任性。古人云,“非德之威,虽猛而人不畏;非德之明,虽察而人不服”,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唯有德者居之”。因而,如果说规则制度是制约权力“任性”的技术诉求和基本底线的话,伦理道德则是一种价值追求和社会文化土壤,这样一种思想产品的力量决定了一个民族、一个善治国家的未来。

公共权力的伦理道德边界在于权力主体通过职业道德、伦理精神、社会舆论、习惯信念等规范进行自我约束,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同时通过各项伦理道德的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公共权力道德环境和社会风气,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善治。这里尤其要注意避免出现伦理道德逻辑异化现象,即“赏善罚恶”的正常道德逻辑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异化,典型的例子是官员在权力失范时却能获得有利的结果而不是受到惩治,诸如给领导撑伞、校长阅兵式、红头文件滥发乱象等现象频生。这种被异化的权力和价值观的混乱形成的环境氛围一方面提供了权力“任性、作恶”的空间,另一方面会使公众对公共权力产生信任危机。

伦理道德是一个政权内在的精神力量,权力持有者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中不仅仅应依靠权力或规范制度,还应直接根源于蕴涵着社会理性价值观的伦理精神与道德驱动。康德说:“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而不是建立在出于对这些行动会产生的东西的喜爱和好感的那种必然性上。”伦理道德给权力“任性”设限何以可能的关键就在于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加强教育引导与制度规范,教育权力持有者树立正确的权力价值观、正确处理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拥有正确的权力责任意识,以及加强“立身”“官德”等修养,通过创新伦理道德教育、推进伦理道德立法、完善社会问责以及匡正伦理道德制度等途径形成公共伦理规范的制约。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