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雷锋精神;共产主义道德;榜样;道德情感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59-03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家在经济社会的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个崭新的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已悄然崛起。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了许多社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矛盾日益突显,已逐渐成为制约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社会道德滑坡问题,从食品安全到商业欺诈,从官员受贿再到学术腐败,面对着巨大的诱惑,社会上开始出现一些不同程度的道德缺失现象,把雷锋精神作为新的时代精神,以其学理基础重构共产主义道德理论迫在眉睫。
一、重构共产主义道德的理论紧迫性
从学理角度探讨和深化雷锋精神,从践行雷锋精神的角度出发重构共产主义伦理道德规范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社会道德虽然呈现出滑坡趋势,但当面对某些恶劣的社会现象时,进行客观、理性和公正的分析则有助于看清道德滑坡现象的根本原因,从而为解决现实问题积极寻找方法策略。
从本质上讲,雷锋精神的根基在于“人性”。“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是哲学思想探讨的永恒话题,而雷锋精神正彰显了“人性本善”的一面。具体而言,雷锋精神的“人性”内涵中包括作为伦理学基础的道德要素和作为心理学基础的情感要素。
首先,在伦理学基础上,作为集体主义原则的“榜样力量”是彰显雷锋精神的核心道德元素。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作为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只有在得到榜样的令人信服的力量得以加强时,才能转化为个人的信念,才能形成积极的生活态度。雷锋同志的躬身实践和以身作则正是道德生活中人们可以亲身体验到的具体事件,这些事件体现着雷锋精神作为“榜样力量”的动机与实践、言论与行动、思想与感情的一致。
其次,在心理学基础上,稳定而长久的“情感”正是孕育雷锋精神的最佳场所。在这里,“情感”概念体现为“良心”的四个环节:“情感与理性的统一”“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动机与目的的统一”。通过这四个统一,说明“良心”作为一种特殊的“情感”其道德规定性是雷锋精神存在与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雷锋精神的伦理学基础
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看,“今天,凡是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过程和人的精神发展前景进行认真思考的人,都会看到,道德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长”[1]1。道德本身是全人类的,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这既包括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如怜悯、真诚、团结友爱、宽宏大量等,也包括人类某些共同的心理形式,如荣誉感、义务感、责任感、羞愧感等。与此同时,道德在不同的时代或同一时代不同社会形态下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中,功利论、义务论、情感论作为道德思想的三大形态对欧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直到今天,我们还能清晰地看到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和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脉络。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框架由英国哲学家边沁奠定并经由密尔得以发展和壮大。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主张通过“苦乐原理”对个人幸福加以计算以得出最幸福指数;义务论伦理学则以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康德为代表,主张从理性自身的角度发布道德律令,从先验哲学和形式哲学出发论证道德作为“自由规律的普遍必然性”[2]326;情感主义伦理学则由英国哲学家休谟集大成,休谟认为理性不是道德善恶的源泉,相反,情感作为人类识别善恶的“内在感官”先天具有识别善恶的能力。
在提及共产主义道德时,人们总是这样认为:资本主义道德是伪善的、唯利是图的,资本家总是披着伪善的外衣榨取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共产主义道德是无私的、不涉及任何利益的,是超越了物质利益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对道德本身认识的误区,道德作为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部分,是不可能脱离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而保持乌托邦式的美好的,“没有超功利主义的道德,任何道德都是一定时代社会利益的反映”[3]25。因此,共产主义道德也代表着相应的社会利益,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共产主义道德的实质是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的“本质”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论断就已预示着在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上应遵循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作互助,共同占有和分享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以合理的资源分配方式取代暴力剥削,在共同体的基础上实现人与人之间全面自由的个性发展。而这也就是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的人向“类本质”的复归,在现代语境下就是以人为本,注重人性的发展。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有其相应的经济基础,即“生产的联合”———打破地域和民族局限,整个世界支配共同的生产力量,“个人的真正的精神财富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财富……仅仅因为这个缘故,各个单独的个人才能摆脱各种不同的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包括精神生产)发生实际联系,并且可能有力量来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生产(人们所创造的一切)”[4]42。
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一种所有生产力联合起来的共同生产,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不会存在人与人间的奴役和剥削。当然,在现有生产条件下要实现上述联合还有些困难,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与国间的生产和分工联系日益密切,全球的联合已成为世界和平发展的大趋势,“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5]609。而那些妄图挑衅和平发展,通过挑起战争发家致富的国家和地区到头来只能是自食恶果。
雷锋精神正是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现实化、实践化的典型代表。在当下社会金钱利益至上的氛围中,雷锋精神作为一种榜样的力量激励着人们前进。作为道德榜样,雷锋精神本身有着历史的兼容性和时代的融合性,给人以深厚的历史感和强烈的现实感。在现实道德生活中,雷锋同志以自身行动诠释着热爱祖国、忠诚于党、严于律己、奉献他人的伟大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成了人们可知、可感的道德楷模,他把抽象的道德原则形象化、情感化,给人们心灵以巨大的震撼和冲击,在情感上感染群众,鼓舞了人们道德实践的勇气,进而形成一种积极、健康,符合道德原则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只有在得到榜样的令人信服的和吸引人的力量的加强时,才能转化为个人的信念,才能形成为积极的生活态度……在榜样中,总可以感受到能够触摸的着的具体东西,体现着动机与行为、言论与行动、思想与感情的直接一致”[1]274。
对榜样的敬佩和信服是形成积极的道德生活态度和把道德情感转化为个人信仰的前提,而当个人信仰得到加强时,又会反过来加深个人的道德情感。因此,可以说道德信仰和道德情感是相互作用的,他们通过“模范”“榜样”这一中介得以相互联系,相互增进。在这里,道德情感不是外在于雷锋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而是作为二者的内在原动力出现,雷锋精神的榜样力量重在“激发”而非“生成”,这是因为,雷锋精神本身就有着深厚的道德情感基础,这种道德情感基础是共产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雷锋精神的道德心理学基础
所谓情感是指“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6]365。人们通常将情感和情绪相提并论,实际上,情绪多指个人的短暂的感性体验,具有随意性和个体性的特点,与情绪不同,情感则具有持久性、稳定性的特点,并通常显示出其社会性的意义。道德情感是情感中较为高级的一种情感,它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认识基础上,对不同的道德现象和道德行为做出判断和评价,具体表现为爱憎好恶的情感倾向,这种倾向是持久的、稳定的,能够深刻影响一个人在道德生活中的选择和评判。因此,雷锋精神作为一种优秀的道德品质,把它建立在深厚的道德情感之上,将其与积极的情感体验相联结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所产生的效果也会大大加深人们对雷锋精神本身的理解,使人们从内心中生发出对雷锋精神的热爱和实践欲求。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在你生活的岗位上?”[7]21当我们阅读雷锋同志留下的日记时,不会感到为完成某种义务而表现出的不情愿、痛苦和懈怠等消极情感,相反,感受到的是积极的、热情的、负责任的奉献态度,字里行间中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完全出自于内心。这首先表明,雷锋精神本身就蕴含着一种深厚的道德情感,一份朴素却蕴含着巨大精神力量的共产主义情怀。也正是这份朴素的情感激励着雷锋同志在工作中勤奋真诚、乐于奉献,他的事迹成了人们敬佩和学习的典范。
历史告诉我们,雷锋精神本身蕴含着深厚的道德情感,而学习雷锋精神同样需要带有一种深厚的道德情感,只有在情感的碰撞中才能真正体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的快乐,认识到它们的深刻意义。一般而言,道德情感总是从最朴素的情感内容出发,通过对人们内心深处最普遍心理形式的唤醒激发人们的仁爱心、同情心,进而激发人们的正义感、责任感、义务感等内在道德情感。列宁指出,博爱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情感,不仅是无产阶级的,而且是“整个民主派最起码的、最基本的前提、信念和原则”[8]317。道德情感的形式是普遍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道德情感的存在,然而,它们的内容却略有不同。资本家们在谈及道德情感时更愿意用“仁慈”“同情”这样的词汇来表达他们的博爱情怀,斯密就在《道德情操论》中以“同情”为基石建立起了他的一整套情感主义伦理学体系。然而,在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中,我们更强调无产阶级作为主体,他们的“良心”或“良知”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提到“良心”时,一般认为这是人人都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就像吃饭喝水一样是人的本能,当两人争吵,一方说另一方“没良心”时,这意味着被指责方已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然而,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良心”要比一般意义上的“良心”或“良知”复杂得多。作为道德情感中的核心情感,良心不仅是使道德守住底线的保障,同时也是使道德崇高起来的基石。在道德心理学中,良心有着专门、明确的定义:“良心是人的行为的最古老最隐蔽的个性调节者之一。良心同义务感、荣誉感和自尊感一起,使人意识到他对于作为道德选择主体的自己、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良心是个人的道德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的表现之一”[1]127。良心既是主体的道德意识,又体现着社会的道德责任;它既是自我感受的载体,同时也是社会评判的主体。因此,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良心概念具有复杂性与丰富性的特点,总结来说,它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动机与目的的统一”。
首先,良心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它不仅具有爱憎好恶的感受能力,同时还具有是非善恶的评判能力,可以说,良心本质上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良心作为道德情感的核心内容,为什么说它还具有理性功能呢?这是因为当我们在对身边事物及其关系进行道德评价时总是在一定的道德认识基础上进行的。道德认识的确有其先天一面,如面对残杀同胞的人,我们会本能地感到憎恶与痛恨,但另一方面,在道德认识中绝大部分内容来自后天的教育和培养。当提及雷锋精神时,我们会认为它所蕴含的关爱他人、乐于奉献、艰苦奋斗等道德品质是优秀的,是值得肯定的,这就是经受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结果,经由教育而上升为理性的道德原则,于是,当个人良知在面对这些品质时就会显示出一种敬佩感和亲近感。因此,良心的第一个特质就是感性中蕴含着理性,而理性中又渗透着情感。
其次,良心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个体意义上讲,良心是共同体中个体成员的道德情感,它具有独特性、不可见性、私密性等特点。良心不同于法律,可以成文成书供全社会成员参考,良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隐秘的,通过道德主体的内心发挥作用。很多人在做了好事之后不留姓名,不想让社会其他成员表彰他们的感人事迹,这正是基于他们不愿意让良心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而选择的一种低调处事的方法。但与此同时,良心也反映着社会的道德准则,具有社会性的一面。例如在某些东方国家,“混浴”被认为是道德的,体现伦理生活秩序的,每逢“混浴节”,一家三代,男女老幼一起入浴,在洗浴中交流感情,其乐融融。但在中国这种习俗却被认为是落后的、不道德的,如果在中国出现如此之事会令人“羞愧难当”。因此,这又体现出良心具有社会性的一面,个人的道德原则必须和社会的道德原则保持一致才能实现良心上的安稳。
第三,良心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作为内心最强烈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原则,良心无疑是实现道德自律的最有力保障,当我们做出一件违背良心的事情时,内心受到的煎熬会长久伴随在日常生活中久久挥之不去,它警示我们当再次遇到相同状况时必须按照良心所要求的行事,否则就会承受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因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最高级的道德法庭”[1]132。不仅如此,良心在充当道德自省者的同时也充当着道德监督者。当我们在公交车上看到老人和妇女而没有让座时,他人指责的目光会让当事人如坐针毡、羞愧难当,这就逼迫道德主体做出道德选择,即使并非出于本心,但迫于良心的压力也不得不去做。因此,良心在保持着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肩负着他律的职能,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最后,良心还是“动机与目的的统一”。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既有康德式的高贵的道德理性,主张从道德律令自身出发,坚持动机的理智性和绝对性,即使道德行为的结果与动机相反也要坚持原则的义务论观点,也有密尔式的功利主义道德伦理,主张从最大幸福的结果出发,即使手段具有某些非人道性也在所不惜。从道德情感中的良心出发,其特点在于它既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也是道德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当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实践时,我们总是期望这一判断或行为是出于良心的,得到的结果也是符合良心的,它必须在整个道德过程中同良心保持一致。践行雷锋精神,我们不会期望出于好心却办了坏事,在扶起摔倒老人的时候,我们更不会期望被反诬自己撞倒了老人。只有在“动机与目的的统一”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对雷锋精神的认识,谈如何去实践雷锋同志的品行。
由此可以看出,把雷锋精神建立在道德情感基础之上是坚固的、持久的,在“良心”的基石上,雷锋精神可以实现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社会、自律与他律、动机与目的的辩证统一,在真实的良心情感之上不断加深对雷锋精神的认识,进而不断去实践雷锋精神,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坚定的信念,这也就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坚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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