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路 李浩
摘要:三十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近149个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经过实证调查,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本科教材无论是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作者构成还是教材的编著体例,都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但是,教材编写也存在追求厚度、形式单一、忽视司法实践与缺乏方法培养的“隐患”。因此,在保留教材的基础上,应当改变现有高校评价机制、树立精品教材意识、加强方法论与司法实践知识的比例,同时也应适当引入民事诉讼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教材;量化考察;问题分析;未来展望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2-0103-08
收稿日期:2014-11-03
作者简介:高路(1988-),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李浩(1951-),男,江苏吴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南京,210000。
一、引言
教材建设是法学教育的永恒任务[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教授多伦(M.V.Doren)曾指出[2]:
国家若没有教科书是难以想象的,其实是不可能的;从第一本识字课本到最边缘科学体系的教科书,从盖有透明胶片的儿童识字课本到图解指南,教科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直处于中心支配地位。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材的质量也至关重要,毕竟“通过教科书这种一般化、非实践、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3]正如法国学者拉杜里(E.L.Ladurie)所言[4]:
在无数雷同的水滴中,一滴水的确无法显示其特点。然而,假如是出于幸运或是出于科学,这滴水被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如果它不是纯净的,便会显示出种种纤毛虫、微生物和细菌,一下子引人入胜起来。
本文试图透过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研究,折射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教材编写状态,从而为教材编写提供参考,也为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提供思路。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现状
(一)实证研究对象之一:样本分析
根据笔者在国家图书馆网上的搜索,1982至2010年底,我国公开出版的民诉法教材149本,能找到的实际样本教材112本。
第一,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149本教材中:首先,1982-1996年期间,民诉教材出版数量有一定的起伏,呈现出三个明显的反向抛物线,1982年、1992年、1994年分别是三个抛物线的顶点;其次,1997-2010年期间,教材编写的数量呈现出稳步上升、蓬勃发展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2000年期间,出版数量在1992年曾达到高峰(6本);在2001-2010年期间,编写数量在2008年达到25本的高峰,2009年又降低到11本。由此可见,教材编写、出版一般与《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与修订密切相关[5]9,法典的每一次变化都会引起民诉教材出版数量的飞跃。
此外,在149本教材中,有118本教材均只出版了第一版,这一比例接近80%。这与德国、英国等国的教科书出版模式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以德国学者尧厄尼希(O.Jauernig)所著的《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教材从1947年的第1版至2001年的第27版,时间跨度之长、修改内容之多,无不显示了著者的思维敏捷度。另外,英国黑尔(J.Hare)和布朗(K.Browne)所著的《民事诉讼法》至2000年也修订至第9版。[6]相对来说,我国的民诉教材出版则大多处于“一版终局”的状态,出版至第6版的也只有1本。[5]11
第二,作者构成。教材责任者的研究背景、学习经历以及个人理论素养等相关因素直接影响到教材的品质。
首先,从部门归属角度来看,目前教材编写工作的主体仍是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可获悉编著者信息的107本教材中,一方面,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门的责任者的比重高达99.1%,共有40所高校教师参与了教材编写,其中,西南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是教材编写的主力军,前者参与编写教材数量为19,比例为18%,后者紧随其后,比例为11%;[5]13另一方面,自1982年起,柴发邦、江伟、杨荣新、常怡、刘家兴等著名学者也编写了一定数量的教材,占总数的34.8%。
其次,从职称构成角度来看,能找到编著者职称信息的106本民诉教材中,有87本教材的责任者为教授,比例高达82%;而教材责任者为中级职称的仅有3部,占总数的2.8%。我们似乎可以简单地预设:当前我国出版的民诉教材的质量普遍较高,毕竟,学者的高素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教材编写的高质量。
但是以上数据却又令人喜忧参半:一方面,实务部门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的数量极其有限,这导致了“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在实践层面对培养对象缺少训练,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的法学教学方法,缺乏对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批判分析能力和具体操作能力的培养,”[7]最终会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另一方面,尽管教材责任者的职称普遍较高,却无法保证参编人员的理论素养,一些参编者并不具备任何职称,甚至有些教材参编者的主体是在校硕士研究生。[5]14
第三,著作形式与编写体例。无论是德国学者穆泽拉克(H.J.Musielak)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还是尧厄尼希的《民事诉讼法》,抑或是日本学者高桥宏志(高橋宏志)的《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这些经典的民诉法学教材无一例外都是以个人独著的形式而存在的。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民诉教材则更多的是合作编写的产物:在实际能找到的112本教材中,93本是合作编写的,比例高达83%;6本是编著形式,占5%;而独著教材仅有13本,占据教材总数的12%。[5]15应当说,合作编写本身具有“集思广益”的优越性,以我国第一部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为例,这部教材汇集了石宝山、柴发邦、常怡、曾昭度、江伟、刘家兴以及杨荣新等7位撰稿人,他们在相互切磋的基础上共同完成了教材的编写,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合作编写也存在着先天的劣势,因为合作编写的教材往往由主编来拟定教材的框架结构与内容风格,几乎无法体现作者的编写特色与写作风格,由此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合编教材是否是“换汤不换药”的思考。[8]
(二)实证研究对象之二: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安庆师范学院等8所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共发放510份,回收有效问卷500份;同时发放教师问卷18份,回收有效问卷15份。
第一,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最有效方法是什么?500份问卷中回答该问题的493份问卷中(此题是单选,7份多选,故无效),177人认为“参与案例讨论”能够更有效地掌握基础理论;紧随其后的是106人选择了“练习司法考试习题”;仅有37人认为“依托教材学习”是学习基础理论的最有效方法,所占比例为7.5%。[5]23
第二,教材难度是否恰当,“思考练习题”意义何在?500份问卷中,有69人指出“教材内容较为晦涩,难以理解”,有168人认为教材内容不太具体,“需要进一步地抽取才能理解”,更多的学生则认为教材内容“直接明了”,基本能够符合本科生对知识点的需求,比例为52.6%。有关“思考练习题”的意义,尽管229人认为思考题“题量适中,有利于学习”,但是仍有54.2%的学生没有充分意识到思考题的价值所在,认为思考题可有可无。[5]24
第三,教材容量与教学时间安排是否相当,教材编写是否存在错误?从15份教师调查问卷可以看出,相对于课程时间安排,许多教材的内容容量设置差强人意:有86.7%的受访老师认为教材容量较多甚至教材容量过多。此外,尽管教材并不存在“很多错误”,但是仍有86.7%的人认为“有一些错误”。
第四,是否有必要统一民诉教材?针对这一问题,60.6%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统一教材,多元化的教材体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但是也有197人持相反态度,他们认为太多的教材容易导致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是一种重复劳动与资源浪费。对于教师而言,尽管有33.3%的教师认为应当保持现有的“百花齐放”的教材编写现状,但他们也承认目前的教材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结构上都有相似之处。
三、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问题
回顾30年的教材编写历程,繁荣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9]。由于缺乏专门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教材发展也存在着“表面繁荣”的假象。对于初学者而言,“有众多教材可选、可读固然是一种幸运,但是倘若在阅读后发现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或是教材的内容大同小异,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不幸’呢?”[10]
(一)重视出版数量,忽视编写质量
尽管有82%的民诉教材责任者具有“正高职称”,但是笔者认为,评判教材优劣的标准并非编者素质的高低,而在于编者态度的认真与否。据常怡教授回忆[11]191:
在编写《民事诉讼法教程》时,几个编辑就聚在北京工程兵招待所编写教材,条件很艰苦,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是大家都很认真,1个主编、3个副主编一起讨论修改49天,一个字、一个字地抠,最后才交给司法部教材编辑部审稿定下来。
而在当前,类似于“简单的拼图、积木堆积工作”的教材编写工作显然与当年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一些教材编写过于仓促,仅在几个月之内就撰写出一本教材。以某一教材的第2版(2008年)与第3版(2010年)两版教材进行比较可知,无论是编写体例还是微观结构,两版教材如出一辙。从具体内容角度来看,通过仔细对比,笔者发现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第3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管辖”部分的内容增加了相关解释。但是增加部分并非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且两本教材均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所编写,即使是从注释法学的角度来看似乎也没有再版的必要。
(二)遵循法条体例,缺乏形式突破
目前我国民诉教材的编写仍然以法律篇章为模板,未摆脱“注释型教科书”的樊篱。尽管注释型的研究方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研究方法,也是最终走向繁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经阶段”[12],但是在编写教材时,如果完全遵循法条体例,则会出现“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都会变为废纸”的后果。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努力在“方法论上超越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的发展轨道”[13]。我们可以借鉴尧厄尼希的《民事诉讼法》,该书在体例上“并没有刻意突出和强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规律,将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对具体制度的介绍良好地融合在一起”[14],一方面使得教材的整体结构十分和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教材的系统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此外,目前的民诉教材似乎已形成一套较为固定的知识体系结构:在形式上缺乏突破与创新,在内容上很少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与司法解释。以教材中是否含有“结构图示”为例,“结构图示”能够很好地规避程序的复杂性与文字叙述的杂乱性,从而以清晰图表对初学者理解具体程序进行指导;但是在112本教材中,仅有12.5%的教材设置了“结构图示”。而大量编写形式单一教材的做法,既浪费了编写人员的精力和出版资源,又无法引起初学者的学习兴趣。在回答该题的476份有效问卷中,有46名(占9.7%)的初学者“完全不使用教材”;而在剩余的430份问卷中,即使使用教材,频率也很低,更多的初学者只是“在考前浏览教材”或是“花费很少的时间”来阅读教材。[5]36
(三)追求教材厚度,忽视教学需求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多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我国本科教材的编写呈现出了“越编越厚”的趋势。但是内容越全面的教材往往容量越大,这与课时安排的有限性是有冲突的。毕竟,法学教材内容的取舍以及微观内容的组织,应当考虑到教学目标、课时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规律性。因为对于绝大多数本科生而言,教材的最大价值就是“知其然”,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谈“知其所以然”,因此教材应该言简意赅、纲举目张。一味追求教材的厚度,只会适得其反。也有学者表示,当前许多高校对民事诉讼课程仅仅设置了70课时,这就决定了现行教材中所列举的大多数内容并不能全面讲解,因此,编者们在介绍某一理论时,无需洋洋洒洒地向初学者展示“此观点”与“彼观点”的区别,而应当优化教材的结构以达到“削减教材臃肿,促使其自动瘦身”[15]的效果。
当然,如何把握教材编写的厚度是一个“众口难调”的问题,教材中引入基本理论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为了保证教材的厚度适宜,仅是“蜻蜓点水”般地介绍某一理论从而使得教材丧失了学术性,似乎又陷入了另一个“二元悖论”之中。笔者认为,教材编写本身须顾及内容的全面性,但并非教材中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予以讲解,在教材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初学者对于教材中的很多内容,可通过课后阅读的方式加以理解,从而解决教材厚度与教学需要之间的矛盾。
(四)重视基础理论,忽视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法律问题首先是一个现实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理论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16]但是“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基本上是脱离实践的,对于学生以及从事司法实务的人来讲,我们现在的研究和教育对实践没有太大的帮助,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实践意义的。”[11]236具体到教材的编写,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似乎已然成为教材编写中挥之不去的诟病。
首先,教材编写对案例分析的关注不够。如前文所述,约36%的受访学生将“参与案例讨论、实践出真知”作为其学习基础知识的最有效方法,但是目前的教材编写似乎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一方面,教材中引用的案例往往未能将丰富的案例与抽象的理论实现完美的融合,也很少涉及“如何把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如何解决法律或是法条之间的矛盾”等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案例选择缺乏语境,案例编写“常常是按照‘私人经验’来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的,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17]
其次,教材编写对司法考试的关注不够。我国台湾学者姜世明曾指出[18]:
在台湾,很多学生为了司考,在大一、大二时便急着跑去补习班。这种补习班往往是剪贴式或速成式的,学生们无法形成一贯的思维理念,也没有接受全面的学养训练,但是学生们却乐于用这种拼凑式的知识积累来取代大学里老师的身教与言教。
无独有偶,在大陆地区,迫于就业压力,通过司法考试也已然成为法科学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学者曾大胆预言,“在不久的未来,司法考试将成为评价法律院校培养学生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19]。尽管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有51.5%的法科学生认为民诉教材对司法考试没有帮助甚至觉得两者毫不相干,在他们看来,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已经远远大于课堂内容本身。[5]38
(五)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方法培养
美国学者施莱格(J.H.Schlegel)曾指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培养学生模仿他人如何工作的能力,而在于在正确、理智地认识人类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自身的能力,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20],此处所述的“法律思维能力”即运用、研究法律的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指出:“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21]。可见,“方法培养”在法学教育中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学本科教材,作为初学者——未来法学人才“开眼看法学”的“第一本书”,更承担着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能力的重任。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最早出版的一批教材中就曾明确地阐述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方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各个版本的教材对研究方法的阐述似乎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层面。首先,从数量上看,在112本教材中,仅有16%的教材撰写了有关“研究方法”的内容。[5]39其次,从内容来看,即使是在18本撰写了有关“研究方法”的教材中,研究方法所占的比重也是微乎其微。3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高速发展似乎与“研究方法”的踟蹰不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以1983年与2008年的两本教材为例,两本教材在出版时间上前后跨度25年,但是在研究方法的介绍上,后者却仅仅增加了“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法。可以说,“我国法学教育界似乎整体性地缺少方法论意识”[22]87,几乎所有的教材都仅对研究方法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
(六)原因剖析
一方面,教材的编写态度存在偏差。国外学者往往将编写一部优秀教材作为其毕生奋斗的目标以及至高无上的荣誉,毕竟,“一本高水平教材对于编者的要求是很高的,它既需要编者把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又需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23]。但是在我国,受到“重科研,轻教学”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名师教授并不愿意编写教材,教材甚至“已经被损到不能作为学术成果的地步”[24]了。与“名师教授”消极应对教材编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高校职称评定机制的利益驱动下,许多年轻教师为了解决职称晋升问题,反而会选择“以编写教材来代替科研成果”的终南捷径。可以说,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使得教材编写的严肃性以及科学性一概被抛诸脑后,在客观上降低了教材编写的“水准”[25]。
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首先,在教材出版领域,目前的教材出版市场处于“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无序竞争状态[26],几乎各种各样的出版社都会出来分割“教材出版”这一块蛋糕:一些出版社在审查教材时往往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教材质量”、“编写版权”等重要问题熟视无睹。其次,高校对教材选用途径也比较单一。在有关“教材选用途径”的500份问卷中,有411人选择了“教材由学校统一订购”,占总数的82.2%,67人选择了“老师推荐选购教材”,仅有18人选择了“自己选购教材”,占总数的3.6%,可见学生在教材选用方面是没有自主权的。[5]41当然,学生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教材并非本文论述的重点,毕竟初学者本身并不具备辨别教材优劣的能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的教材是否真正做到了“以编写质量为根据,以适应教学需求为准绳?”目前,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有自己院校老师主编或是参编的本科教材,一些高校往往基于“保护主义”的本能而选用“自编教材”、“职称教材”或是“人情教材”;另一些高校则仅仅根据教材编者的知名度来选择教材,惟“专家学者”马首是瞻,完全不考虑教材的内容是否适应教学的需求。
四、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存废与否
当前的教材将何去何从?是从此退出高等教育的舞台,还是努力争取完善的空间?是保持现有的“多元化”教材编写模式,还是顺应“应试教育”的要求,编写“一元化”的教材?是遵循现有的法典体例以及编写的形式主义,还是破釜沉舟,寻求教材编写的突破?显然,教材目前正艰难地徘徊在前行的十字路口上……。
在课件、教师讲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大学课堂还要不要教材?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就引发了“教科书作用”的大讨论。一些学者认为,“教材如同‘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会导致学生的平庸和漠然,教材已经退步为教育博物馆中的遗物,应当予以抛弃”[2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抛弃教科书的做法无异于“将婴儿连同澡盆一起丢弃”,取消教科书在现实生活中显然是行不通的。[28]具体到我国的民诉教材,目前也有一些学生认为教材可有可无:有181人认为老师上课主要依托讲义课件,很少使用教材;42人认为老师授课从不使用教材。因此部分学生认为,既然老师上课不使用教材,那么教材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24%的学生认为,教材中不会出现期末考试的考点,考试仅需复习教师讲义或课件即可;25%的学生则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将来就业关系不大,在这一点上,教材不具有实践价值;还有一些学生认为,自己所使用的教材条理不清晰、内容不恰当。[5]44
那么,民诉本科教材究竟有无存在价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毕竟,“对于初涉法学门槛的学生来说,教材无异于他们将来成长为合格法律人的最初营养素。”[29]首先,学习本身离不开教材,法学学习并非易事,即使初学者在课堂上能够做到认真听讲,要想学好复杂的原则制度与具体程序,初学者还需在课后适当阅读相应的读本,显然,教材是初学者的最佳读本。其次,53%的教师认为,教材是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托;47%的教师认为,尽管教材中部分内容不利于讲解,但是教材仍是主要的教学工具之一。学生们看到的仅是教师使用了讲义或课件等相关媒介的“表象”,据此便武断地认为教师上课不使用教材是有失偏颇的。再次,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不使用教材的高校,但是这些基本上是重点高校,对于那些基础教学以及学术能力相对弱势的普通高校,教材所具备的“模本”作用依然存在。最后,即使是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学校的出发点也并非抛弃教材,而是尊重学生对教材的选择权,例如,清华大学在其《指南读本》中指出:“学校不统一发课本,学生自己购买教材”,可见教材对于初学者构建知识体系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五、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改进完善
要想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水平,就应当关注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编写质量。
(一)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增强编写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识
第一,什么样的教材才是精品教材?首先,精品教材应当是论述全面的教材。一部优秀的教材首先应当向初学者展示“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图景,为初学者提供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其次,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应用法学,教材还应当为初学者提供方法以及能力的指引,要考虑到法律职业的技能要求;最后,教材作为初学者的入门读本,其语言应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编写教材要考虑到初学者的知识结构特点,以此作为依据来安排教材的内容与结构。
第二,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适合编写教材?正如前文所述,一些年轻教师热衷于编写教材的出发点是自身评定职称的需求,而非教材编写的实际需要。尽管我们不应以偏概全,武断地将这些教材归到劣质的教材范围内,但是即使这些年轻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这些教材在一定层面上依然是存在质量瑕疵的。因为优质教材的编写不仅需要编者的理论素养,还需要丰富的教学经验。当务之急,应当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弱化教材在评定职称中的作用。具体到本科教材的编写,主管部门还应当对教材编者设定一定的标准,鼓励那些教龄较长的学者来编写教材以优化教材编写的主体结构。当然,一部实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编者不应当是单一化的,在编写教材时还可以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毕竟实务专家所具备的实践经验是高校教师所不及的。由此,以“高校老师为主,实务专家为辅”的编写团队所编写出的教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第三,教材的编写质量应当如何把关?尽管优秀的编写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教材的编写质量,但这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毕竟,“教材如果不能走向市场化,仍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权力部门把持,就很难编写出适应学生需求的‘精品教材’”。[22]88笔者认为,对于目前高校使用关系教材的跟风现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教材的选用,进一步完善教材质量的评估体系;至于教材的适用前景以及销量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则只需进行宏观调控及监管,将“评价的指挥棒”交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树立“授人以渔”的教学观念,注重加强对方法论知识的传授
在编写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时,编者们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便是:法学教材编写的目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培养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对此问题,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大家都不曾否认的是,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之学,除了强调对理论知识的介绍,教材编写不应当忽视对学生逻辑推理能力、事务分析能力以及衡量社会情势变更能力的培养。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大学法学教育之先位目的,应该是使法律人学习法律思维的能力。”[30]可以说,民诉教材编写的基本转向便是从“授人以鱼”向“授人以渔”的观念转换。“方法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本身就是理解原理的关键性要素,同时也是学生未来发展的基础。”[31]只有掌握了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方法,初学者才能很好地在复杂的案件中自如地处理案件。试问,那些在具体学习上出类拔萃,却无法将所学的“点点滴滴零碎知识组合成整体画面”[32]的学生,所学知识的价值何在?
(三)适度增加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第一,在教材编写中加大“案例解析”的比重。首先,案例选取的关联性。应当选取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穿插在理论教学中以帮助初学者理解较为复杂的理论知识。其次,案例选取的实用性。程序法的发展离不开实体法的支撑,教材编写也应适当关注民商法等实体法,在案例选取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否则会纸上谈兵”[33]。再次,案例选取的语境性。选取符合语境的案例可以在教学中融入现实的社会背景,能够真正做到将“书本上的法”与“生活中的法”相融合,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资料为编者们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最后,案例选取的时效性。教材中所选取的案例应当能够集中反映当前的社会现实,编者在选取案例时还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典的变迁。
第二,在教材编写中引入与司法考试的“对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目前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红牌专业”,而司法考试也是任何一位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教材编写中,编者可以以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初学者对司法考试有一个较为直观的了解。当然,与司法考试“对接”并非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编写过程中还应把握分寸,否则会矫枉过正,走向“法律实用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于2004年所新设的“法科大学院”,目的在于“培养未来的法曹在实务上的必要学识与应用能力以及关于法律实务基础的素养”[34],最终为本科教育与“法曹资格考试”搭建了桥梁。
(四)编写教材时引入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立体化民诉本科教材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作为培养未来法学人才的重要工具,在编写时需要将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吸收到教材中去,从而使教材具备一定的理论深度。同时,也要把握教材的厚度以及理论深度,一方面要与课时需求相对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初学者产生“望书生畏”的情绪。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在理论阐述方面,教材是否需要像专著一样阐述“一家之言”还是应当采用通说?一般情况下,专著往往“围绕某一问题做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全面的论述,并最终提出作者的观点和认识”[35];但是教材如果偏离了大方向,学生就无法学到系统的知识,不能形成正确的学术观点。对于人文气息较为浓厚的专业来说,教材采用通说会导致教材缺乏个人学术魅力,但是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实用性、社会性较强的专业,其本科教材所阐述的知识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从而为初学者提供正确的指引。退一步说,即使初学者对于“百家之言”兴趣浓厚,也完全可以通过教材中的“参考书目”或“拓展阅读”进行追索,毕竟教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涉及每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学者弗兰德泰尔(J.H.Friedenthal)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学》一书的做法:对参考文献部分进行严谨、规范的编写,使得那些“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读者可以沿着著者所提供的参考资料获得更为详细的资料。”[36]
改进民诉本科教材,还应当建立立体化的本科教材,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围。目前教材的编写体例仍旧是以法律体例为模本的,因此很多教材并没有设置“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内容。事实上,是否需要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围,摆脱“法典体例”的束缚,主要依据还在于课时安排以及“受众”的期待。500份问卷中,41.2%的学生希望了解台湾的民事诉讼程序,68%的学生希望了解德、日程序,59.4%的学生希望了解英美法系程序。[5]49由此可见,在教材编写中加入“港、澳、台地区”甚至是“域外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受到教材篇章结构的影响,无法将此内容单独成章,也可以通过“背景资料”等微观结构内容(使用不同字体或版式)适当融入教材编写中去。如此一来,即使受课时限制,教师无法在课堂上对此展开讲解,学生也完全可以在课后进行拓展阅读。
六、结语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史,都是几代学者兢兢业业、小心求证的奋斗史,法学理论的演进必然也会在教材上有所投射。30年的沧桑变迁,诉讼法学本科教材历经了“从无到有”、从“起步恢复”走向“繁荣发展”的艰辛路程。但是,教材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教材质量标准”的讨论。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慢教材编写的脚步,在编写教材时做到“三思而后行”,最终加强对教材质量的严格把关。
参考文献
[1]江伟. 民事诉讼法 [M]. 第3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2.
[2]瞿葆奎. 教育学文集·课程教材(下)[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113.
[3]茨威格特,K.; H. 克茨. 比较法总论 [M]. 潘汉典,等,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242.
[4]拉杜里,E.L. 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小山村 [M]. 许明龙,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1.
[5]高路.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调查研究(1982-2010)[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2.
[6]O’Hare,J.& K.Browne.Civil litigation[M].nin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00: 2-4.
[7]薛刚凌. 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 [J]. 法学杂志,2011(4): 21.
[8]李昌盛.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30年:现状、问题及改进[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4):69.
[9]张双棣,等. 吕氏春秋译注 [M]. 修订本.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79.
[10]王文华. 刑法学教科书60年回顾与反思 [J]. 政法论坛,2010(2):125.
[11]田平安,肖晖. 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2]赵钢. 回顾、反思与展望——对二十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 [J]. 法学评论,1998(1): 25.
[13]江伟. 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 [J]. 现代法学, 1996(3): 12.
[14]尧厄尼希,O. 民事诉讼法[M]. 第27版. 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
[15]肖北庚. 走出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中的形式主义[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37.
[16]冯玉军,邱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N]. 人民法院报,2010-08-13(7).
[17]苏力.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M]. 北京:三联书店,2006: 17.
[18]姜世明.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姜世明教授专访 [J].台湾法学杂志,2010(152): 4.
[19]叶必丰. 判例与案例教学 [J]. 法治论丛,2005(5):131.
[20]Schlegel,J.H. 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 Legal Scholarship, and Liberal Ideology [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1984(34): 31.
[21]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
[22]陈金钊. 问题与对策:对法学教材编写热潮的感言 [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3]时向东. 对建立我国高校教材更新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J].中国大学教学,2003(6): 38.
[24]葛洪义. 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从“一分为二”谈起 [J]. 法商研究,1999(6): 10.
[25]吕英花.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教材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D].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26.
[26]汤强. 对高等法学教材出版的认识与思考 [J]. 大学出版,2005: 47.
[27]English,F. The Textbook?procrustean Bed of Learning. [J].Elementary School Curriculum: An Anthology of Trends and Challenge, 1971(6): 54.
[28]Soghomonion,S. The Textbook?tarnished Tool for Teachers? [J]. Elementary School Curriculum: An Anthology of trends and Challenge, 1971(2): 32.
[29]李道刚. 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 [J]. 当代法学,2009(4): 119.
[30]邱联恭. 程序制度机能论 [M]. 自印本,1996: 288-289.
[31]胡玉鸿. 试论法学教材的编写目的 [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 15.
[32]怀特,J.再论教育目的 [M]. 李永宏,等,译.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7-8.
[33]何松明. 大学本科民事诉讼诉讼法学教学若干问题探析[J]. 宁波大学学报,2001(6): 98.
[34]铃木贤. 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 [J]. 法学家,2009(6): 32.
[35]秦前红,任丽莉. 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关系探微——基于两版教材的样本分析 [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134.
[36]常怡,王书翰.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评弗兰德泰尔等的著作《民事诉讼法》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3): 136.
(责任编辑庞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