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庆年
最近,国内一些大学校长的集中更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了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有人指出,办大学不是容易的事,校长刚找到节奏就被换掉了,这样的大学办不好。还有人认为,任期过短不利于校长形成有自家特色的办学理念,也不利于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应当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校长对于一所大学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任期长短很难说是成为一个好校长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看到任期不短而办学平庸的校长,也能发现任期不长却在大学发展上有所建树的校长。最关键的是,校长能否在确定的制度框架内,提出或秉承先进的办学理念;能否抓住时代机遇,把握发展大方向,科学制定战略规划;能否遵循人才培养和知识生产的规律,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有智慧地凝聚共识,领导师生努力实施战略目标。
笔者认为,好的大学不仅要靠好校长,更要靠好的制度、好的组织文化。现代大学制度的鼻祖威廉·冯·洪堡,秉持“研究教学合一”的理念,于1809年创办了柏林大学,1810年正式开学时,他已离开了这所大学,但这并没有妨碍他的理念贯注到后来办学的实践中去。他的继承者们一棒接一棒地把柏林大学办成了当时的世界一流大学,靠的就是大学的制度建设,形成了权力的规范。在当今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巨型化的环境下,制度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大学建设具有长期性,如何保障大学战略发展一张蓝图干到底,不变调、不折腾、不反复,需要有制度的规范约束。如果一任任校长都能在制度的规范约束下充分发挥自己的德性和才智,就不用过度担心任期问题。
校长选聘任用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在高等教育先进国家,大学校长的选聘任用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规范。虽然由于各国政体、文化等不同,制度规范不尽一致,但一些基本要素是共通的。对于校长任期,一般都有严格的合同规定,上任、卸任、交接等都有确定的规范和程序,保障了校长岗位设置的规范性、严肃性、连续性,保证大学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不至于出现岗位空缺、权力真空。这些制度规范是建立在现代大学办学规律基础上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加以吸收利用,推进大学校长专业化的改革。
现在大家都在谈防止权力的“任性”,要做到这点,根本上还要靠法治。在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校长选聘任用制度,形成一套大学校长选聘任用规范,应当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题中之义。
(选自:《中国教育报》2015年3月1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