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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一般套期会计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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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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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陈燕华 萧珮珊 李家胜

四、什么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IFRS 9 下,对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的规定没有太大变化。只要是同外部签订的合同,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集团内部交易的衍生工具,尽管在集团内单个主体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可能成为套期工具,但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作为套期工具。IFRS 9 吸收了IAS 39 的相关实施指引(如允许在某套期关系中将一定比例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IFRS 9 对套期工具的主要改变是:如何对期权的时间价值进行核算;远期合同中的利率成分;以及交叉货币掉期在被用作套期工具时的外汇基准问题。

下表总结了IAS 39 和IFRS 9 中套期工具的主要不同处,且对每项主要变化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1)衍生金融工具。

除了某些签出期权, IAS 39 和 IFRS 9 均未限制将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

IAS 39 下,非衍生金融工具仅可用做外币风险套期的套期工具。IFRS 9 下,若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非衍生金融工具仍旧可作为外币风险的套期工具。

此外,在IFRS 9 下,非衍生金融工具若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则可用作其他风险的套期工具。唯一例外的情况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主体为减小会计错配而在一开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通常称为“公允价值选择权”),只有在该指定能够减小会计错配,且不会造成另一错配(即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目的和套期会计的目的之间不应当存在冲突)时,才允许将该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普华永道见解:

由于IFRS 9 规定可整体或按一定比例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上述的这一改变是否会对实务产生影响尚存在争议。在过去,对于非金融主体,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因此,对于非金融主体,在向IFRS 9 过渡时,这一改变可能作用有限。但由于主体可将新的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所以这一改变的有用性可能会随之提高。

(3)嵌入衍生工具。

根据 IFRS 9 有关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得拆分单独核算。某金融资产内嵌的衍生工具若在IAS 39 下会被判定为应予以分拆,那么整个金融工具(多数情况下)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因此,金融资产的内嵌衍生工具本身将永远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如上所述,作为一项替代方法,主体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整体(或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仅允许在一开始指定为以公允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因此,仅对新的金融工具有用。

但对于金融负债,IAS 39 中大部分有关分类和计量的规定被照搬入IFRS 9,包括分拆与主合同非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将继续被拆分。如果一项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中分拆并单独核算,其继续可作为套期工具。

(4)使用购入期权进行套期。

期权的公允价值可分成两部分:内在价值(由行权价格与标的现行市价之间的差额确定)和时间价值(即期权剩余的价值,反映标的价格的波动率、利率和剩余到期时间)。IAS 39 允许将期权的整体公允价值或仅对其内在价值进行指定。但是,由于期权时间价值的变动在损益中确认,仅指定内在价值通常会增加损益的波动性。

IFRS 9 中更改了使用购入期权作为套期工具的会计核算要求。IFRS 9 认为购入期权类似于购买保险,期权的时间价值即相当于购买保险的成本。如果主体选择仅将期权的内在价值指定为套期工具,那么其必须将时间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是与时间段相关的套期(例如六个月的存货公允价值套期),那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将在套期期间内逐步转出计入损益;而如果是与交易相关的套期(例如预期销售),那么当被套期的交易影响损益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将被转出计入损益。这样的处理将减低使用期权进行套期所产生的损益波动性,并为明智的风险管理实务扫除了障碍。

主体需考虑,一旦指定的是期权的内在价值,IFRS 9 所规定的会计处理并非可选,而是强制要求。

此外,上述购入期权初始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仅适用于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时间价值。这被称作“校准时间价值”。当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时,主体需要确定校准时间价值 – 即支付的溢价(实际时间价值)中有多少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 – 并对此采用前述的会计处理方法。通过对具有与被套期项目完全匹配的关键条款的期权进行估值,可确定校准时间价值,余额则计入损益。

(5)使用远期合同进行套期。

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日期,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金融或非金融资产的合同。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受到即期汇率变动和远期点数变动的影响(就外汇远期合同而言,远期点数源于远期合同中约定的货币之间的利率差异)。

IAS 39 下,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主体可选择远期汇率或即期汇率进行套期:

若选用远期汇率,则主体将远期合同的全部公允价值用于套期。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按不同套期类型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此类指定,如果被套期项目并非相同地受到利率差异的影响,通常会产生一些无效。

当主体仅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则只需关注即期汇率的变动。即期汇率的变动构成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因此按不同套期类型进行会计处理,而远期点数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立即计入损益。

IFRS 9 下,主体可继续采用IAS 39 中准许的两种方法。另外,当主体仅将即期要素的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针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较之 IAS39 下的会计处理)新增了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使远期合同可被视为与时间段相关,IFRS 9 规定被套期项目的特征及其影响损益的方式将决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无论套期关系是现金流量套期还是公允价值套期,主体必须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评估套期的类型。主体需要评估套期是与交易相关的(例如,对以外币计价的预期存货采购进行套期)还是与时间段相关的(例如,采用商品远期合同对未来六个月期间的商品存货的公允价值进行套期)。采用与对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同的方法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进行会计处理。然而,与期权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同,远期的这一会计处理方法是可选而非强制要求。较之 IAS 39 下的会计处理,这一新增方法有助于减低损益波动性。

(6)外汇基准利差的会计处理。

IAS 39 未明确规定外汇基准利差(即外汇合约中固有的因买卖不同货币而发生的流动性补偿收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许多主体在采用虚拟衍生工具法评估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有效性时考虑了这一利差。虚拟衍生工具法是主体用于计算现金流量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价值的一种可接受的简便数学方法。

IFRS 9 规定虚拟衍生工具不得含有被套期项目没有的特征。IFRS 9 清楚地说明,即使实际的衍生工具中不同货币之间发生兑换可能包括该种费用(例如交叉货币利率互换),虚拟衍生工具也不得索性设算一个不同货币的兑换费用(即外汇基准利差)。

IFRS 9 下,当主体将金融工具中的外汇基准利差分离出来,并将其排除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之外,则主体可采用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相一致的处理方法,对外汇基准利差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普华永道见解:

理事会在2012 年9 月发布的套期会计审阅稿中曾暗含外汇基准利差的变动将立即计入损益。相较该提议,外汇基准利差可作为套期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是一项明显的改进。这是个好消息,将有助于减低损益波动性。

五、什么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什么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IFRS 9 做出了诸多改动。主要是删除了妨碍某些在经济意义上合理的套期策略采用套期会计的种种限制。下表对比 IAS 39 总结了IFRS 9 下允许的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且对每项主要变化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1)被套期项目的定义。

在 IAS 39 和 IFRS 9 下,被套期项目可以是一项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预期交易或对境外经营净投资。被套期项目可以是:a. 单个项目;b. 一组项目。

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其必须是很可能发生的。

(2)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

IAS 39 下,只有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如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加利差的浮动利率贷款,其中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假设其能够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IFRS 9 下,可对非金融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进行指定,前提是该成分能够单独辨认,且被套期项目源于该风险成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

当风险成分已在合同中被明确指明(合同约定)或隐含于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之中(非合同约定)时,可认为符合上述要求。

如果主体想要套期的商品价格风险仅为非金融项目整体价格风险的一部分,其可能会欢迎现在能够做到对非金融项目中可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的部分进行套期。

普华永道见解:

我们在实务中遇到过的合同约定风险成分的一个例子是产品采购(如铝罐),其生产过程要使用一种金属(如铝)。市场参与者通常采用要素法对铝罐采购合同进行定价,具体如下:

第一个要素是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标准等级铝锭的价格。

下一个要素是对比LME 标准等级而形成的等级溢价或折扣,以反映所用的铝的质量。

将铝锭转换成铝罐以及配送成本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

最后一个要素是卖方的利润率。

许多主体可能希望使用LME 铝期货或远期来对铝的价格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然而,IAS 39 不允许仅将价格中的LME 成分作为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主体必须将所有的价格成分指定为LME 期货的被套期对象。这会导致无效,并计入损益;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还会导致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无法采用套期会计。相比之下,IFRS 9 则允许主体将LME 价格指定为被套期风险,只要其能够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

在识别能够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非合同约定的风险成分时,主体需根据涉及该等风险及套期活动发生的特定市场来评估此类风险成分。主体须评价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做定论。

理事会认为存在一项可推翻的假定,即除非是合同约定的,否则通胀风险无法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因而不得被指定为金融工具的风险成分。即便如此,理事会认为,在少数情况下,有可能可以识别作为风险成分的通胀风险,并给出了相关示例:

某些环境下,与通胀挂钩债券的数量和期限结构,足以形成一个充分流动的市场,从而能够构造一个零息实际利率的期限结构。

普华永道见解:

尽管允许对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对于主体非常有益,但是IFRS 9 中的措词并不十分明确。IFRS 9 要求主体对风险成分(能够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的)的评估必须在涉及该等风险及套期活动发生的特定市场范围内进行。但IFRS 9 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结构分析所执行的标准,也没有对要进行分析的市场给出任何定义。如一家羊毛套衫的制造商可能希望对羊毛价格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为每件套衫中所用羊毛的量可以从产品规格中计算出来,而且在市场上可获得羊毛价格,所以该制造商认为羊毛价格能够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关于市场结构,是否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确实含有羊毛就已足够,还是应当再考虑其他因素?一家普通的羊毛套衫制造商同一家知名高档品牌的羊毛套衫制造商相比,或者在不同地域的制造商,市场结构会有所不同吗?这将是一个需要基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进行高度判断的领域。

(3)对净头寸进行套期。

如前所述, IFRS 9 尽管不包括宏观套期,但为组合套期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资金部通常将类似的风险敞口组合在一起,并仅对净头寸进行套期。

为了说明净头寸的含义,参考下例。

示例:一家以欧元为功能货币的主体,下设的销售部门出售某些以美元计价的商品。与此同时,采购部门买进某些以美元计价的产品。每个部门都未关注另一部门的活动,但是两个部门都希望分别对各自的预期美元销售和采购进行套期。假设销售部门将在未来六个月内实现销售收入100 美元,因此与该主体的中央资金部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采购部门预期也会在未来六个月内发生采购支出90 美元,同样与中央资金部签订了一项内部衍生工具合约。每个部门均有意将其衍生工具用作套期工具,但是因为是内部衍生工具,因而在合并时会被抵销。

另外,为了对集团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资金部同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标的金额为10 美元的远期合同。就这样,在集团层面达到了经济套期。但是在IAS 39 下,主体不得将10 美元的净头寸作为被套期项目。相反,主体只得将100 美元未来销售额中的10 美元作为被套期项目。这未能反映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也并非主体追踪其经济套期关系适当性的方式。因此,财务报表编制者普遍对 IAS 39 中此项规定颇有怨言也是事出有因。

但在IFRS 9 下,一项包含互抵头寸的净头寸可以被套期,前提是该组项目中每一个项目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且出于风险管理目的,该组项目是以组合为基础进行集中管理的。这意味着,该集团现在可以对10 美元衍生工具以及包含了100美元销售和90 美元采购的净头寸采用套期会计了,这正如实地反映了主体的风险管理情况。

对预期将在不同报告期间影响损益的一组项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适用套期会计的条件还包括:

只能对外币风险进行套期。

在初始的套期指定和文档记录中要对净头寸内各项目如何影响损益进行清楚地界定(这至少应包括报告期间、性质和数量)。

普华永道见解:

IFRS 9 下可以对净头寸进行套期是一项进步,因该套期指定能够做到与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但是,IFRS 9 规定相关利得和损失结转至损益时,只能单项列示(与被套期项目分开),因此不允许主体列示那些被套期项目的商业活动在套期下的结果。

此外,自此净敞口为零的头寸(即,以组合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风险在被套期项目之间被完全抵销),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指定为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关系:

该套期是净风险滚动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即主体定期对同类型的新头寸进行套期);

被套期净头寸在整个过程中规模不断变化,而主体使用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对净风险进行套期;

此类净头寸通常采用套期会计;

如果不对净敞口为零的头寸采用套期会计,将导致会计结果的不一致。

理事会预计对净敞口为零的头寸进行套期属机缘巧合,因而实务中将颇为少见。

(4)对组合中的某层进行套期。

IAS 39 允许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例如,特定的现金流量套期)对组合中的某层进行套期。IFRS9 允许将组合中的某层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某层组成部分可以从已具体界定但尚未最终确定的总额或者已具体设定的名义金额中指定。示例如下:

货币性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在201X 年3月的首笔金额为20 元的以外币计价的销售之后,下一笔金额为10 元的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实物或其他交易数量的一部分(例如,201X年6 月购入的前100 桶石油,或者201X 年6 月售出的前100 兆瓦时的电量);或者? 被套期项目名义金额的某一层(例如, 金额为1 亿元的确定承诺的最后 8 千万元部分,或者名义金额为1 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的底层2 千万元部分)。

如果某层组成部分在公允价值套期中被指定,则主体必须从设定的名义金额中对其进行指定。主体必须根据被套期风险所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被套期项目,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的要求。公允价值套期调整必须计入损益,且不得晚于该项目终止确认的时点。因此,有必要对公允价值套期调整所涉及的项目进行追踪。主体必须对所设定的名义金额进行追踪,以追踪所指定的层(如必须对设定的 1 亿元销售额进行追踪,以追踪2千万元底层销售额或者3 千万元顶层销售额)。

含有提前还款权(假定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动的影响)的合同中的某层,不符合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的条件,除非在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时,已包含相关提前还款权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主体所使用的套期工具不含能与该层提前还款权相对应的选择权,将产生套期无效。

(5)汇总风险敞口。

IAS 39 下,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且不能与其他敞口相结合以形成被套期项目。这一限制备受财务报表编制者的批评,因为对于单项套期关系中的多项风险,如果全部风险不是均在开始时即被指定,则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颇有难度。

IFRS 9 删除了这一限制条件。如果汇总头寸同时包括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敞口,则其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示例:主体A 的功能货币是美元,其获得了一笔以欧元(外币)计价的十年期浮动利率贷款。主体A 希望消除现金流量随利率变化而波动的风险敞口,因此其签订了一项以欧元计价的浮动换固定的利率互换协议。为了减低损益波动性,主体A 将该互换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在随后期间,主体A 还希望消除外汇风险敞口,因此签订了一项美元对欧元的固定换固定交叉货币利率掉期,以消除其风险敞口。然而IAS 39 不允许发行人将贷款同欧元的利率互换合并在一起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衍生工具通常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在IAS 39 下,主体倒是可以将此前的互换与新的交叉货币利率掉期合并在一起作为套期工具,可是这样势必要求解除指定原先的利率套期。此种处理与主体仅通过叠加衍生工具以消除净外币风险敞口的策略并不一致。但在IFRS 9 下,汇总敞口(即债务工具同利率掉期合并在一起)符合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条件。

六、套期会计的替代选择

(1)“自用”合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范围扩大。

IFRS 9 适用于所有适用IAS 39 的项目。 作为IFRS 9 发布的一部分,理事会对IAS 39 其余部分进行了修改,对不可撤销地将某些项目指定成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这一选择权进行了扩充。允许主体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前提是这一做法能够消除或显著地减少会计错配。

如今在 IFRS 9 下,主体能够对符合“自用”例外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这些合同可以净额结算,但是签订目的在于,根据主体的预期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

普华永道见解:

这对于非金融主体是一个利好消息,例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主体。公用事业主体通常会有大量需进行实物交割的能源合同(即不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合同),这些合同在IAS 39 下通常被视为“自用”合同。

这些主体通常使用能源衍生工具进行套期。通过选择将实物销售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将很可能显著地降低销售合同与能源衍生工具在计量上的不一致性,从而无需采用套期会计(也就无需符合适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即可实现抵销效果。

(2)指定信用风险敞口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选择权。

IFRS 9 规定,债务工具的信用风险作为一项风险成分不符合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条件。无风险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的利差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融资风险和任何其他未被识别的风险成分以及利润成分。因此,理事会认为信用风险不能被分离,从而不满足IFRS 9 所规定的可单独识别的条件。

用于信用风险套期的信用衍生工具(比如信用违约掉期)的会计处理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而信用风险敞口通常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未予确认(例如,贷款承诺)。信用恶化将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确认利得,而被套期项目的减值则是按另外的基础进行计量,这会引起损益的波动,从而未能反映已获得的信用保护。

如今IFRS 9 为主体提供将金融工具(全部或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选择权。该选择权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信用风险敞口的名称(例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的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名称一致(“名称一致”);以及

金融工具的等级要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可交付的工具的等级相一致。

此项公允价值选择权与针对“自用”合同所规定的选择权有所不同,因为其可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甚至被套期信用风险敞口未被确认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此外,此公允价值选择权并非不可撤销,但一旦选定终止运用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普华永道见解:

银行通常使用与某指数相挂钩的信用违约掉期来对金融工具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套期。一方面,由于IFRS 9 要求借款人的名称以及等级都匹配才可与金融工具建立联系,此类基于指数的信用违约掉期不符合套期工具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应考虑,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不仅含信用风险因素,还包括其他影响(例如,利率风险)。当指定一项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信用衍生工具价值的变动无法抵销这些额外影响。

七、披露

理事会扩充了披露要求。理事会在其外展活动时发现,财务报表使用者认为 IFRS 7 中的披露要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因此,理事会修订了 IFRS 7中有关套期会计的披露要求。

准则要求主体应对其决定套期的每项“风险类别”予以披露。IFRS 9 并未规定所采用的风险类别。

主体应运用判断,并基于其通过套期管理风险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分类。但是,主体应当在其整个套期会计披露中采用一致的风险分类。

套期会计的披露应当提供以下有关信息:

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及其如何应用于风险管理;

主体的套期活动如何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

套期会计对主体财务报表的影响;

主体是否选择将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上述四个方面的每项披露要求均非常详尽。主体应及早开始收集和准备全部的必要信息。

即使主体继续采用IAS 39,上述披露也将适用。

八、生效日期和过渡

IFRS 9 允许主体提前采用新准则。但是,2015年2 月1 日之后,主体不能提前采用IFRS 9 最终版之前的版本。如果管理层选择在此日期之后提前采用新准则,则必须适用新准则的所有规定。

主体可以选择采用 IFRS 9 中的套期会计或是沿用IAS 39 中的套期会计。

主体可以选择仅提前采用关于自身信用风险的要求,而不采用新准则的其他要求;这项选择权在2018 年1 月1 日强制生效日前一直可用。

自某执行日开始采用IFRS 9 下的套期会计,则在该执行日必须符合适用套期会计的所有条件。

既符合IAS 39 中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也符合IFRS 9 中套期会计适用条件的套期关系被视为持续的套期关系。此类重新平衡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必须计入损益。

IFRS 9 规定对所有套期关系的套期会计处理均采用未来适用法(除了下段中所述的情况之外)。这意味着,于过渡日,所有现行套期关系均应从IAS39 下的现有模型转入IFRS 9 中的新模型。但不要求重述比较数据。

作为上一段规定的例外,下列情况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

仅将期权内在价值的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该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

因法律法规要求而变更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要求。

此外,下列情况可以但不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

仅将远期合同中即期要素的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该远期合同中远期要素的会计处理。

外汇基准利差的会计处理。

关于将“自用”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主体需要在IAS 39 修改的生效当日对每组类似的合同一致地进行此类指定。

目前欧盟尚未对IFRS 9 的任何内容进行背书认可。因此,目前位于欧洲的主体尚不被允许采用新的会计和披露规定。

编辑:彭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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