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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公民也有监督权利

  • 投稿吴域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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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支振锋

如今,以监督公车私用而闻名全国的“广州区伯”更有名了。

2015年3月29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公安分局证实,有一名广州籍区姓男子因嫖娼于26日被长沙警方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这名区姓男子就是微博认证信息为“广州草根明星”、“广州公车私用监督达人”的广州人区少坤。

在广州,因为长期监督公车私用,区伯极得民众和舆论界的支持,“几乎比市长更有名”。据说,迄今他所监督的公车已逾百辆。就在被抓前夕,他还发布微博称,在湖南监督到两起公车私用,并已举报。然而,一夕之间,由于“嫖娼被抓”,区伯由一名正义之士沦落为失足老年人了。支持者为之叫屈,“会不会是公权力抵制监督”、“打击报复”之类的猜测在坊间流行。反对者也不乏击节称赞,为又一个“公知党”落入法网而叫好,认为如果想“占领道德高地”,必须得先把自己的“屁股洗干净”。

一时间,抨击与点赞、法律与道德、猜测与爆料……舆论界纷纷扰扰。

问题在于,即便区伯嫖娼了、违法了、堕落了、失德了,与他的监督公车私用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41条更是,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即便区伯涉嫌嫖娼违法、失足、失德,他仍然是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公民,仍然享有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而从道德上贬低区伯,认为他自己“不干净”,因此不能监督公车私用或者监督官员,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很显然,一个失足、失德的人,由于道德上的瑕疵,当然会影响其公信力和说服力。但是,其结果只能是妨碍人们对其监督行为和言论的信赖,却不能否定其监督公权力的资格和价值。而且无论是党章、党纪对党员干部道德的要求,还是现行的法律和行政伦理,对官员道德水平的要求都要远高于普通公民。

由于官员掌握公权力,并且其行使公权力会构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调整,甚至会影响政府信誉、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因此,他们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同时还应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平,否则可能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也不适合掌握人民所赋予的权力。

公民失德,可能会受到舆论谴责和利益损失;而官员失德,则必须依法依纪严格问责。所以,即便区伯失足、失德了,这并不损及其监督资格,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对美好道德的要求,当然是每一个善良公众的正当期待。我们可以希望监督公权力的人自身也是高洁之士,但并不是说只有高洁之士才能监督公权力,两者并非一回事。如果区伯真的涉嫌违法失德,他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也完全可以就事论事,给予其负面的道德评价。但是,因为公民失德而否定其监督公权力的资格,没有丝毫法律上的依据,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