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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病逝后的医患冰点

  • 投稿虾说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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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志刚 2015年新年伊始,一起历经一年半审理、十几次谈话和庭审、数不清的电话沟通的医疗纠纷案件,最终以判决方式审结。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然而,庭审中原、被告对医学知识理解的针锋相对,医患之间严重的不信任,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看到双方服判息诉,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作为一名审理医疗案件的法官,我已将此案的审理作为审判事业的一座灯塔,指引着我不断努力前行。

患者死亡引纷争

2012年7月,近百岁的离休老干部李华因偶感身体乏力前往北京一所医院就诊。这位老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过抗战时的多次战斗,新中国成立后担任过政府的重要领导职务。老人人院后,医生检查后诊断老人患有房室传导阻滞(间发性)、室性早搏等病症,决定为老人安装心脏起搏器。

手术后两天,老人感觉腹胀,经医院诊断为肠梗阻,给予其灌肠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接下来,老人又出现了谵妄症状(又称为急性脑综合征,表现为意识障碍、行为无章、没有目的、注意力无法集中),医院为其采取相应的药物治疗。而后,医院在胸片检查中发现老人肺部感染,经过抗生素治疗并未取得治疗效果,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的突然离世让家属一时不能接受。家属认为老人虽年事已高,但入院前身体和精神状况都很好。因在治疗过程中,老人的家属与院方就安装心脏起搏器的必要性、发现肠梗阻的及时性以及复印病历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冲突,故老人的家属将医院起诉至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过度医疗、肠梗阻发现及救治不及时等过错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服判息诉质疑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人的家属坚持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存在大量的篡改,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直接推定院方有过错,不用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就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也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大难题之一。能否依此规定避开司法鉴定程序直接判令院方有过错,对法官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庭审中,老人的家属组织了数十位医学专家及亲朋好友旁听案件审理过程,直接跟我说:“我们大家都非常关注这个案子,看看法院能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给逝者一个说法!”听完当事人的话,作为案件承办法官,我要以行动消除当事人的质疑,表明法院公正审判。

在庭审现场,我用尽所有我掌握的法律和医学知识,耐心地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作法律解释工作,告知本案病历评估的必要性及不评估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三个月的说服工作,老人的家属终于同意病历评估进而启动司法过错鉴定程序。

在确定鉴定机构过程中,双方又产生了矛盾,老人家属一方称,他们已经对市区范围内的鉴定机构逐一进行了考察,只有几家是他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显然,医院不能认可只由家属选择鉴定机构。

双方争执不下,我建议双方各自选择一家认可的鉴定机构,法院组织双方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双方认同了此方案。 鉴定听证会上,原、被告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充分发表意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对老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术后病情观察不够、未及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及预防性应用低分子肝素的诊疗过错,与老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

在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后,老人的家属又认为医院为老人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请求调取医院在心脏起搏器购置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同时向食药监局进行投诉,通过行政部门的介入对医疗器械的质量作出认定,希望在民事赔偿中加重医院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心脏起搏器已在火化中销毁,没有实物作为鉴定检材,我向老人的家属释明了相应的法律风险,说服其放弃医疗产品质量鉴定,同时也依其申请调取了相关的材料,打消其对法院偏袒一方的质疑。

通过一年多的前期铺垫工作,我为正式庭审扫清了各种法律和证据方面的障碍,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少了激烈的对抗,多了相互之间的理解,法院及时在农历羊年之前作出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医院存在护理记录与医生病程记录不相一致、护理记录签名不规范的不足之处。在患者出现肠梗阻症状时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的过错,在对患者肺栓塞的诊疗过程中未及时完善下肢静脉超声检查及预防性应用低分子肝素,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根据实际案情确定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另外,虽然患者家属表示对于心脏起搏器等医疗器械质量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司法鉴定,但医院在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以及结算时间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致使家属产生合理怀疑,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中酌情予以考虑。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老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为了能让双方在心理上接受法院的裁判,我通过判后释法工作,向当事人解释法院裁判的依据,告知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的理由。最终,双方都接受了法院的判决。老人的家属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虽然结果未能完全实现心理预期,但一年半的诉讼历程,法院还给了逝者一个公道,法官公正公平的形象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我听后很受感动。回顾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得到当事人的肯定,感觉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