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区鸿雁
睡梦中,陈伟被窜进房间的邻居家的土狗咬伤。妻儿惊醒后,将肇事的土狗砍死。因为担心狗主人不承担责任,陈家设计了一个“认狗”计划。最终,经法庭审理,判定陈家设计的“认狗”行为并无不当,并据此证据最终判令狗主人赔偿陈伟经济损失1.6万余元。
熟睡中被狗咬伤
2015年5月5日上午,家住云南省陆良县召夸镇水塘村的陈伟,坐在藤椅上指着自己头部和脸上像蚯蚓似的伤疤,不禁连声叹气。他极不情愿地回忆起两年前的一幕。
2013年9月21日,对陈伟来说是个刻骨铭心的日子。那天白天,时年57岁的陈伟和妻儿忙着收割庄稼,直到天黑才回家。晚饭后,他们把已经烘烤好的烟叶下架,准备晾放变软后整理出售。这一忙就到了凌晨2点多。因为着急让烟叶尽快晾好,陈伟像往常一样敞开着房门睡觉,让屋内空气流通。陈伟说,当时他太疲惫了,上床没几分钟就睡着了。
凌晨4点左右,陈伟家里来了不速之客——一条黑色的土狗溜进陈伟堆放烟叶的屋里。这条饥饿的土狗在陈伟家东闻闻西嗅嗅后,到陈伟的地铺旁边,张开了大口。随之传来的,是陈伟的惨叫声。
“小华,快起来,瞧瞧你爹怎么了。”陈伟的老伴儿张大妈翻身起床并打开了灯,赫然发现陈伟床铺旁边有一条黑狗,满嘴是血,正虎视眈眈地望着她。这时,与陈伟睡在一起的陈华被母亲的喊叫声惊醒,他翻身起来用盖在身上的毛毯将狗捂住。担心狗再咬人,心急如焚的张大妈慌忙地跑到厨房,拿来菜刀朝土狗乱砍。土狗随后挣脱,跑至村中公路上,因失血过多毙命。
陈伟家打狗的声响惊动了四邻,闻声赶来的邻居将陈伟送往陆良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陈伟的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被狗咬伤。陈伟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3300余元,伤情经司法鉴定属十级伤残。
设计“认狗”计划
事后,有邻居告诉陈伟的儿子陈华:“这黑狗像是咱村左学家的。估计是这几天左学一家人都忙于农活,无人喂狗,造成产仔不久的狗饿急了跑出来找食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动物的饲养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陈伟一家和几位亲友都明确地知道狗就是左学家的,但他们还是担心左学家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承认。结合当地那段时间外地货车经常进村运输农副产品的情况,陈华和亲友商定了一个“认狗”计划。
“村民请注意,有一条黑狗被过路的货车撞死,驾驶员留下500元钱,哪家丢了黑狗,就去村学校外面的路口处认领一下。”9月22日早上7点10分,村委会的喇叭重复地播放着这条广播。正准备外出帮别人装货的左学听到村广播通知后,连忙赶了过去,因为他已经好多天没看到自家那条黑色的母狗了。
“这狗是我家的,是两年前向邻村老牛家要来养大的。最明显的就是狗的前脚靠肚皮位置有拳头大小的一片白毛。”翻看血淋淋的狗尸,左学指着那片被血染红了的白毛毫不犹豫地说,“不管撞死狗的司机留下多少钱,我都要拖狗去找那司机,我家还有几条小狗呢。没有母狗,小狗不饿死才怪!”
“左学,这条狗肯定是你家的狗?”在场的村委会干部老张问左学。
“没错,就是我家的。”左学肯定地回答。
这时,老张才将黑狗不是被车撞死而是咬伤人后被砍伤致死的事实告诉了左学。
“狗咬伤了人,我可以带伤者去医院打针,也可以赔他们的损失。但我得再确认一下这狗是不是我家的。”得知真相的左学一下子回过神来,借口拿不准狗是不是自家的迅速离开。
左学离开现场几分钟后,果然给老张打开电话称:“我回家确认了一下,我家的狗前一段时间产下小狗后就找不到了,应该是被狗贩子偷走了。现在闯祸的那条狗绝对不是我家的,只是看上去有些相似。刚才是因为天还不太亮,我没有看清楚就表态了。”
因为左学拒绝承认狗是他家的,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陈家人报了警。民警调查的结果与陈家人讲述的过程一致。
陈伟伤好出院后回家休养。在这期间,陈家人曾多次找左学协商赔偿问题,均遭到拒绝。经当地村委会调处无果,陈伟将左学诉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陈伟的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等费用1.7万余元。
2014年2月19日,因除了自述和医院证明外,没有其他材料证实自己的伤系左学家的狗造成的,陈伟以“申请补充证据”为由撤诉。随后,陈家人重点围绕“狗是左学家的”、“陈伟没有逗狗、惹狗”等实情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民警接警处置材料后再次走进法院。
法院支持“认狗”计划
“这条狗只是有点儿像我家的。”庭审中,左学说他在派出所民警调查时说的是模棱两可的话,陈伟无证据证实狗就是他家的。认狗当天,因为急于出去干活儿,听到广播喊就顺路去看看,加上天还没有亮开,狗又浑身是血看不清楚,才当场没有明确认狗,要回去找老婆核实一下。
左学坚持认为,村委会干部伙同陈伟家在村广播中“恶意串通”,采取欺诈的方式通知认领狗的形式不合法,整个案件只有陈伟方面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再说,陈伟在医院的病历也只写明是被狗咬伤,没有说是被哪家的狗咬伤。综合现有证据,伤人的狗是谁家的不能确定,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到场后,左学很认真地查看了他家狗的细节,当场信誓旦旦地认了狗。但得知我伤情很重就不认狗了,这明显就是避重就轻、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陈伟反驳说。
陈伟认为,陈家为确定狗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的“认狗”方式并没有错;相反,这种方式也证明了如果不想这个办法,左学家是不会主动来认狗的。虽然这种做法有些不地道,但没有侵害左学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希望法庭予以采信。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左学一次性赔偿陈伟医疗、残疾赔偿等损失16366元。
一审宣判后,左学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设圈套致其认狗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行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底,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左学的上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所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动物造成损害,不可能由动物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无疑义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中,民警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及陈伟提交的证据能证实,被告左学没有对其饲养的狗采取拴养措施,任狗到处乱窜,造成睡在家中的陈伟面部损害,存在过错。原告陈伟与亲属“认狗”计划,且通过村里广播通知村民认狗的方式符合人之常情,并未侵害被告左学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左学也到现场去认了狗,其间还有多位证人证实。故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