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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义务(一)

  • 投稿胡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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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韩大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宪法的性质和基本特点。基本权利的设定和具体内容,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特点。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公民在一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它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

基本权利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经常性主体。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在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我国宪法中,对基本权利进行了如下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是实践过程中的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平等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双重性。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来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而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其不同意愿的不同形式。

1989年,我国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其中,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规定了具体的形式与程序,如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等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次,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再次,公民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最后,公民有过去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如此规定说明,公民既有权享受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