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冬云
作者简介
胡冬云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庭、继承及民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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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讲的是一对夫妻从大学时期就开始谈恋爱,毕业后也顺理成章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男方被查出患有不孕症。后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由女方通过“借精”接受试管婴儿。然而,世事难料,女方怀有身孕5个月的时候,男方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身亡。在去世之前,男方写下一纸遗嘱,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十余万元存款全都留给了自己的父母。后女方产下一女,要求继承男方遗留下的财产。对此,男方父母不同意,认为孩子与男方并无血缘关系,不应该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且儿子在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了处分,女方及孩子没有权利再去主张继承权。
法律解读
解读1遗产的法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换言之,只有对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的处理才是有效的。相应地,一份遗嘱中,如果处分了属于他人的财产,则该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房子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一起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考虑出资或者有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该房子1/2的份额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进行处分。男方有权处分的只是属于自己那部分财产。同样,本案中所涉及的10万元存款,女方依权享有1/2的份额。
综上可知,男方遗嘱中所提及的房屋和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应该先将属于女方的份额划分出去,剩下的才是属于男方个人的财产,男方也才有权进行处分。故男方在遗嘱中未经女方同意而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处理是不合法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部分的处理当然无效,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女方完全有权要求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2遗产继承中的必留份制度
所谓的必留份,是在进行遗产继承的时候,需要给某些特定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被继承人在自己的遗嘱中未对该特定的人作出相应的处理,一旦该特定的人诉至法院主张继承,法院在核定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之后,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在遗产中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遗产分割的时候,未出生的胎儿是被纳入继承人的法定范畴之中的,这是从保护母亲和胎儿利益出发的,也是符合我国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优先照顾的宗旨的。
除了要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之外,我国《继承法》也规定要求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为没有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留取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未对该类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一旦该类人诉至法院,法院是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实际需要,酌情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分割出一定的份额归其所有。以上都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基本准则的。
解读3试管婴儿享有法定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开始阶段试管婴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那么,该试管婴儿即视为婚生子,享有同婚生子一样的所有法定权利。
本案中的试管婴儿在开始阶段的孕育,即是因为男方患有不孕症,因而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借助科技手段通过向他人借精来进行试管婴儿,可以说是夫妻之间对于借精生子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孩子就是夫妻共同意志的产物,不能说女方怀孕之后男方因为他人的非议有要求女方堕胎的情形而抹煞孩子是两人合意决定“生产”的事实。所以,本案中,男方父母认为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骨肉的认识是错误的,也不得以男方曾在生前要求女方堕胎为由否定孩子作为婚生子的法定身份。这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选择试管婴儿医学方式生下的孩子,应当被视为婚生子,享有同婚生子一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其作为婚生子的权利,不能随意践踏。所以,本案中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女方诞下的女儿就是男方的女儿,这是不争的法律事实。
解读4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十分重要
本案中男方立下的遗嘱最终未能如其所愿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本原因,是其与法律的规定发生了冲突。虽然立遗嘱人是本人,但是,仍不能保证遗嘱效力的百分之百实现。如何写出一份既能得到法律认可又能最大程度地体现个人意志的遗嘱,显得尤为重要。
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通过遗嘱实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对他人进行约束,使其在自己去世之后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实现上述目的,可以说遗嘱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要想写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的内容:(1)形式要件:《继承法》中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因为是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见证的情形下做出的,所以最具有权威性。自书遗嘱则是最普遍的遗嘱形式。(2)实质要件:遗嘱内容不能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的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法律形式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因为内容违背了《继承法》中对于遗嘱的规定,所以,该遗嘱与法律冲突的部分无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文化、新思维的冲击,很多人对遗嘱的态度已经发生改变。以前,很多人认为遗嘱是一个不吉利的东西;如今,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身后安排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这种观念上的改变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意外的发生频率是分不开的,如飞机失联、地震火灾等。要想订立一份最大程度上体现自己意志的遗嘱并使其合法有效,并非一件易事。对于打算订立遗嘱的读者而言,先了解遗嘱的相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