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晨曦
2014年11月12日,年过半百的张长霞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情绪激动。她一直觉得自己是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从不给国家找麻烦,却没想到“麻烦”自己找上了门。为了能“讨个公道”,张长霞第一次走进法院,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自己买的树苗种在自家合法的口粮田里,不偷不抢的碍着谁了?电力公司连个招呼都不打,不声不响地把我的杨树给砍了,凭什么?电力公司怎么能随随便便地砍了老百姓的杨树还不给赔偿?”
高压电线下种植杨树
张长霞生于1959年,一直以务农为生。2006年,张长霞的独生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城里工作,不仅不向家里伸手要钱了,还能时不时地贴补家用。张长霞和丈夫决定不再按照时节种植各种农作物,而是在自家门口的粮田里种些杨树。作这个决定的原因:一是种树好养殖,二是杨树长成了不愁找不到买家且价格也高。这事唯一的缺点是等待杨树长成的时间比较长。
2006年3月22日,张长霞购买了50棵杨树苗,栽种在口粮田里。忙活完之后,她看着一排排的杨树苗,满心的成就感。此时的张长霞想不到,她种的杨树没能等到“十年成材”就被砍掉了。
2014年3月,正在家中做午饭的张长霞听到敲门声,来访者是该辖区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明强。面对张长霞的疑惑,张明强先是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之后说出来意。原来,张长霞种在自家口粮田里的杨树苗有一部分处于高压电线下。如今,杨树的高度快触及高压电线了,如果遭遇雷雨天气,很可能会因为杨树导电而发生事故。因此,张明强要求张长霞将长在高压电线下的杨树移植到其他地方。
听完张明强的陈述,张长霞有些懵。虽然她也觉得张明强说得有道理,但她表面上没有动声色,在脑子里不停地盘算着:把杨树从我家地块上移走,我还要租别人家的地块将其种上,这要雇工人移植树木,需要费用,电力公司得给我一定的赔偿。于是,张长霞向张明强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张长霞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明强表示会向领导请示,日后再给张长霞答复。
拒不移植杨树被砍
当天晚上,张长霞与丈夫商量电力公司让他们移植杨树的事情。两人计算了一下后,觉得电力公司怎么也得拿出三五万元,否则他们坚决不能移走杨树。在张长霞的意识里,这是一场必赢的战争。
张明强向电力公司请示后,得到的回复是除了移植树木必须的人工费用外,其他费用电力公司不会承担。张明强将电力公司的意见转达给张长霞后,她当即表示,除非对方拿出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否则休想移走杨树。谈判陷入僵局。尽管张明强几次三番地来找张长霞做工作,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免谈”。
眼见雨季临近,高压电线下的杨树越长越高,电力公司一方开始坐不住了。一旦出现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2014年4月下旬,张明强向张长霞转达了电力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自己移植,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将组织人员将可能引发事故的杨树砍伐。
此时的张长霞并没有将张明强的警告放在心上,她觉得“组织人员砍树”只是电力公司为了让她移植树木的一种威胁和手段。但事实证明,张长霞想错了。
2014年6月12日,当地下起了瓢泼大雨,电闪雷鸣,周边的几个村子出现大面积停电。此时坐在家中看电视的张长霞并不知道,当天停电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为了抢修电路,排除正常的输电障碍,保证居民的正常用电,已经将张长霞家种植于高压电线周边的杨树砍伐。
事后,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通知下,张长霞来到种植杨树的口粮田里,看到的是堆放在田地里的一摞摞杨树枝干。此时的张长霞除了无奈,还有愤怒。当天,她找到电力公司的负责人,质问其凭什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砍伐杨树,并提出10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电力公司拒绝了张长霞的索赔要求,并表示当时突发电力事故,他们来不及通知张长霞。同时,电力公司表示他们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须赔偿。
因为赔偿一事始终没能得到解决,2014年7月16日,张长霞将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自己因杨树被砍伐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要求电力公司公开道歉。
违反电力法规终败诉
在庭审中,电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明强表示不同意张长霞的诉讼请求:“我们曾多次找张长霞谈及杨树可能会引发电力事故的事情,并要求张长霞将杨树移植到其他的地方,但遭到拒绝。事故发生时,我们为了保证相关用户的正常用电,排除妨碍而砍倒张长霞家的杨树是合理、合法的。”同时,张明强还当庭出示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架设在张长霞家口粮田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于2003年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而张长霞家被砍的杨树是2006年才栽种的。杨树本身属于高大树木,其长成后必然会对口粮田上空的高压线路形成安全隐患。作为栽种杨树的行为人,张长霞理应明知这些情况。在电力公司几次劝告下,张长霞仍旧不移植可能引发事故的杨树。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张长霞自行承担,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对张长霞的赔偿责任。
面对张明强列举出的法律规定,张长霞表示自己是一个普通农民,根本不可能了解这些规定,而且这些杨树是2006栽种的,如果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电力公司应当在其种植杨树时就通知自己,而不是非要等到杨树快要成材时以可能会引发电力事故为由擅自砍伐树木。而且,6月12日发生的停电事故是电力公司工作失误导致,不应该让她一个农家妇女来承担后果。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张长霞于2006年在自家口粮田上栽种杨树时,就应当预见杨树长大后会对上空的高压线路造成影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5条规定,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张长霞家被砍伐的杨树位于10千伏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而当天电力公司之所以砍伐杨树,是为了在雷阵雨天气情况下排除高压线路停电事故、维护供电安全的情况下所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电力公司砍伐张长霞栽种的位于10千伏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杨树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张长霞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长霞表示尊重法庭的审理结果,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