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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 投稿孙慕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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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在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出现了六起,或许未来还会继续增长。需要反思的是,案件的判决或者调解是否真正能解决歧视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程度。这里面纠结了太多的情绪和理智、技术与道德方面的问题。那么,艾滋病就业歧视作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国外是如何应对的呢?在法律方面,人们又该做些什么?

美国对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护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给记者介绍了一些国外的做法。欧美国家通常把艾滋病当成残疾来处理,因为这些国家多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对残疾的定义,认为残疾是一种功能性障碍(损伤、活动受限以及参与限制的总称)。而艾滋病的正式名称就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因此,多数欧美国家不单独制定艾滋病病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以美国为例,艾滋病病人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权利主要体现在《残疾人法案》和《职业康复法》中。

由于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最早发现在美国,因此,美国在艾滋病领域的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标志性意义。在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方面,美国有两个典型案例:

一个是库伯诉联邦航空局案。2005年,飞行员库伯被美国联邦航空局吊销了飞行员执照,理由是库伯在申请飞行员执照时隐瞒了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的事实。随后,库伯将联邦航空局起诉至法院,认为联邦航空局侵犯他的隐私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后来,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11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库伯享有隐私权及工作的权利。在案件判决之前的2006年,联邦航空局调整了飞行员的体检标准,允许艾滋病病人当飞行员,并恢复了库伯的飞行员执照。

另—个是塞克马戏团艾滋病就业歧视案。2004年,塞克马戏团的体操运动员马修因被检查出HIV呈阳性而被辞退。后来,马修求助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委员会认定该马戏团违反了《残疾人法案》。经过协商,塞克马戏团赔偿马修60万美元,并任命一名公平就业执行官负责对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公平就业法律方面的培训。

推进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目前,我国除了对艾滋病病人的就业歧视,还有乙肝歧视、地域歧视、前科歧视,甚至抑郁症歧视。社会患上“歧视”病的人其实比患有乙肝、艾滋病的人还多。由于艾滋病检测的周期长、成本高,艾滋病被查出并没有那么普遍。所以,它没有像乙肝歧视范围那么广。但是,艾滋病病人的受歧视程度最严重。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检测费用的降低,于方强认为,艾滋病歧视会越来越多。

这一问题并未无解。从法学界来讲,于方强认为最需要的是法律人的行动。一位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感慨地说:“我觉得最大的困难不是法律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不能去谈法律或者我没办法去谈法律,这是我觉得最大的困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有一大亮点,即强化“法律人共同体”的建设,提出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在反艾滋病就业歧视这个问题上,律师已经迈出很大的步子。但是,其他法律人却还没有跟上来。

在未来,如果能呈现这样一种局面:律师敢于担任艾滋病病人的代理人,法官勇于依法判此类案子,检察官认真实施法律监督,至少从司法这个口子流淌的正能量能改善当前患“歧视病”的芸芸众生。于方强强调,几类法律人中,法官的角色至关重要。最近,某家公益机构援助的两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原告都获得了赔偿。但是,法官不愿意写判决书,而是通过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其实,一份公正的判决书远比几万元的赔偿款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