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云虹
2 01 5年6月2 5日,云南省杨林监狱组织对157名服刑人员代表进行减刑、假释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宣传教育。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董亚昆,对原判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间隔进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时间间隔”在执行中是以原判刑期计算,并要求监狱从2015年第2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开始执行。
董亚昆对监狱33名写信反映减刑假释问题的服刑人员,逐一询问,现场解答,并与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李启能一道,对13名服刑人员提出的有关减刑、假释的问题现场解答。针对同类问题,他们依据减刑、假释法律法规,认真解释。特别是对几个对减刑、假释间隔多次存疑的服刑人员再次作出解释。
李启能希望参加大会的服刑人员认真领会当天的教育内容,并在服刑人员中正确宣传,监狱对有期徒刑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工作,将按照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关于间隔计算的执行问题,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董亚昆要求服刑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减刑、假释的法律法规,正确面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是国家对积极接受改造的服刑人员的奖励,不是服刑人员天然的权利。殷切希望服刑人员要将心思多放在服刑改造上,端正改造态度,多用实际行动体现确有认罪悔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