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志安
2014年3月4日,张某某之子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祥和小区内将刘某某撞成重伤住院。2014年4月18日,刘某某之子林某某到铜都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司法所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答,林某某请求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按照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根据林某某所说情况,表示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话,司法所可以组织双方调解。2014年4月19日星期六晚5时许,林某某电话与司法所联系,称已约好请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双方到办公室进行调解,至晚上9时许,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履行,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2014年4月20日中午12时,张某某来电表示其下星期有事,下午要走,想即予履行调解协议,请司法所通知对方并见证履行调解协议,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林某某和张某某到司法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张某某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将现金付给了林某某。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比较满意,都称赞司法为民解难排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