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检察官春节回乡时基于法律的思考
文/尹伟
春节的喧嚣和繁华已落下帷幕,留下的一些记忆碎片却存入脑海。
农村那些得到的和失去的
“离家的路千万条,回家的路只有一条。”这是我到家当天晚上写下的一句话。伴随着浓烈的乡情,我开始满怀虔诚地重温家乡的感觉,用双脚丈量那些曾经熟悉的乡间小路,试图唤回儿时的记忆。
走了一段路之后,我就想折回家里。不为别的,只是不想再看下去。我越往前走,这种感觉就越发强烈。如此表达,似乎有些夸张,甚至有些虚假。但事实的确如此,无法掩饰。那昔日蜿蜒的田间路竟变成了规则的狭窄水泥小道,看上去并不怎么实用。而且,那水泥的生硬、冰冷与山水田园的自然风光毫不相称,同地里的庄稼比起来更是大煞风景。还好,尽管十分无奈,我尚感到慰藉的是,那些离公路比较远的田地没有遭受如此“厄运”。
我比较念旧,总希望美好的东西能永存,不是在记忆里,而是在现实中。可是,这样的心态不太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最贴切的说法莫过于电影《喋血双雄》中的那句经典台词:“这个世界变了,我们都不再适合这个江湖,因为我们太念旧。”
家乡的那些老房子差不多都拆完了,修了新房。整个乡村,越来越有城市的味道了。这些年,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百姓从中受益不少。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也许村民失去更多。那是情感上的东西,无法与“实惠”挂钩,无法与“利益”换算。
“三农问题”一直被视为农村改革的重点。然而,就目前看来,改革是滞后的。自2000年李昌平在上书朱镕基总理的信中写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已时隔12年,但很多问题依然如故。当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需要时间,不能苛求。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停滞改革的理由,更不能为存在的问题找借口。如今,农村留下的都是老人和儿童,青壮年基本上都外出打工去了。在他们看来,在家务农是一点儿都不划算的。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就更是倒了大霉。很多田地,荒的荒、弃的弃,毫无生机。由此带来的农民工问题、农民工子女问题以及农村选举问题,亟待解决。
拿农村选举来说,很多人根本没弄明白选票以及选举的意义何在,尽管他们每次都以选民的身份拿着选票参与选举。还有村委会的财政问题,其透明度令人质疑,其中的“腐化”肯定是有的,到底有多严重,让人担忧。有的村民甚至对村委会委员破口大骂。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图变,就得改革。
农村的教育问题也颇令人担忧。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各省市也提高了对农村教育设施的扶持力度,包括师资方面。按理说,农村教育应该越来越繁荣才对。可是,我却注意到有一个观念在人们的心中悄然发生了转变。那就是,从以前的花高价(当地俗称“利价”)供子女到县城里读中学,到现在的宁可让其外出打工或者就读乡镇中学,也不愿花高价去县里。还是那个道理,他们认为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甚至不是正相关。他们也并不认为现在的乡镇中学就比原来的好。当这种观念在农村成为共识时,我们就不能不反思农村的教育问题了。
法律被村民误读
与乡土的变化相比,乡情的变化似乎更让人难以琢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活的需要,村民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人们频繁交往的支点,似乎总是利益,好像个个都成了理性的“经济人”。然而,过度的“经济理性”往往会侵蚀人性中一些美好的品质。
一般而言,村民们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态度还是比较理性的。他们的说理途径是这样的:双方协商一第三人调解一村委会调解一诉诸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大家并非按照上述程序一步步来。如有的人就直接诉诸法律。显然,从上述说理途径可以看出,在村民们的内心深处,“和”的观念还是比较浓厚的。俗话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这个道理。虽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这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但是,这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不一样,因为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村规民约,甚至大家还没有这种意识。
在拥有健全完善的村规民约的地方,其运行效果不亚于国家法律。在“第三人调解”和“村委会调解”两种调解方法中,调解者的调解依据就是,也只能是村民普遍熟知的一些道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常”(常识、常情、常理)。
调解中,时常会出现“法律”一词(其实,最多的还是政策、文件)。如有人会说,“在法律上,这么是对(错)的”。但是,很明显,那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更不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解决问题,并且很少有人会追问“法律为什么那么说,其道理何在”。
透过这种现象,我关注的是,法律为什么会被随便假借?人们心中的法律到底是个什么“德性”?我的初步思考是,上述现象的产生在于法律被“误解”了。
如果要在“人们”和“法律”这两者之间加上一个带感情色彩的动词的话,我想答案很多,但是,“害怕”比“喜欢”的概率大得多。这也可以从村民日常的谈吐中流露出来。一说到法律,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犯法”一词,是国家暴力机器,是“犯法”之后就要坐牢,然后“人这一辈子就完了”。
由此观之,与其谈论法律,村民想到的主要是法律的强制性,是违法犯罪之后的惩罚,是对权利的剥夺。概言之,他们是“恐惧”法律的。当你问他们法律能给他们带来什么,有的人几乎一无所知,也根本无从理解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是怎么运作的。
法律本是权利、义务之学。作为个体的人,既能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如果法律异化为人们恐惧的对象,那将是法治的一种悲哀。所以,我认为法律的力量不应来自于恐惧,而应在于被信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很多东西却并没有与此同步,有的甚至是在倒退,诸如道德水准等。其中,最要紧的莫过于人性的嬗变:家乡人的淳朴、热情似乎在渐渐地淡去。这种人性的“温情失落”让人叹惜,使人无措,可怕的是随之而来的麻木和冷漠,最后渐渐地成为一种习惯。
难以言说的沉重,不叫“无法言说的沉重”,是因为还有些话可说,或者想说。但愿有那么一天,一切的沉重都可以变得轻松起来。(来源微信号:法律读品,阅读3050,点赞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