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祥林
耄耋之年的许仁华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上一个“保险”,将出租的老宅赠与儿子,同时,又与儿女们签订了赡养协议。三年后,许仁华对儿子的所作所为极度不满,尤其在看到老家的房子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价一路飙升后,他改变了想法。
老宅升值
生于1930年11月的许仁华是河北省清河县人,从部队转业到河北省邢台县工作。他和老伴儿育有三女一儿。儿子许志强,现年53岁,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1991年2月,许仁华退休后和老伴儿一起照看外孙、孙子,与子女们相处得很融洽,彼此相安无事。
2006年2月,老家亲戚来串门时对许仁华说:“我家老宅翻盖后,每年光租金就有4000元。”这番话让许仁华羡慕不已。他想到自家的老宅与火车站毗邻,比亲戚家的位置还要好,就盘算着想通过出租老宅来赚钱。可是,老宅年久失修,需要进行翻盖。许仁华的家境不好,老伴儿没工作,还患有瘫痪,每月仅治疗费、护理费就达上千元。前不久,许仁华在单位集资盖楼时要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所有积蓄都用上了还不够,而他的退休金只有2000余元,他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花。
就在许仁华发愁时,他的儿子许志强表示:“我愿意出5万元对老宅进行翻修。”听儿子这样说,许仁华当即表示:“你出钱修老宅,房租收益归你,我全力协助你。”许仁华不仅把老宅的宅基证交给儿子管,还东拼西凑了l万元钱支持儿子翻修老宅。
半年后,在父子俩同心协力下,一座小院拔地而起。许仁华望着5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和门前川流不息的人群,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从老宅出来东行100米就是火车站,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不管是开旅馆还是办商铺都很合适。许志强不费吹灰之力,便以每年5000元的租金与承租者签下三年合同。然而,许仁华父子并没有随着每年老宅租金的增高而变得关系融洽,反而出现了裂痕。
2008年的一天,许仁华躺在床上久久难眠,他考虑是不是卖掉老宅更合适?这样,可以留一部分钱养老,剩余的钱分给儿女们。
第二天,许仁华召集家人开了家庭会议,商讨卖老宅一事。结果,许仁华的想法遭到儿子和大女儿的反对。许志强情绪有些激动:“这是我盖的房子,是我的。我请教律师了,对方说这房子我不同意卖,就不能卖!”
许仁华气愤之极,搬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说:“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为此,他委托老家的村长办理卖老宅事宜。许志强闻讯后赶回老家,将街头贴的售宅广告全部撕掉,并驾驶摩托车走街串巷大呼:“这是有纠纷的老宅,谁买谁倒霉。
许仁华闻讯后气得吹胡子瞪眼,却拿儿子没办法。
法庭交锋
为平息纠纷,许仁华先是找儿子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可是没说几句,两人便吵得面红耳赤。接着,他拄着拐杖找到儿子单位。终于,儿子的领导与许仁华的儿女经多次协商后,于2009年10月26日,促成许仁华父子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从现在起,所收的老宅房租交给许仁华,直至其与老伴儿过世,老院所有权归许志强所有。”同时,四个儿女还签下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由儿女每人半年轮流照顾两位老人、如果不在谁家住应每月向父母交1000元生活费、每周看望父母一次等8项具体措施。
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再生波澜。“说好轮流住,可是谁也不愿管。儿女每月也不交赡养费……现在老宅给了儿子,应该让儿子一人管我们。”许仁华说。
最终,许仁华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义务。
2012年1月13日,经过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情人法的调解,许仁华与子女达成一份协议:老两口由大女儿和小女儿轮流照顾,儿子和二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
从大女儿家搬到小女儿家没多久,许仁华听说老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他粗略一算,吓了一跳:祖辈留下的老宅按面积最少有2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补偿计算,老宅价值100万元!思来想去,许仁华决定要回老宅,分给儿女每人一份。但是,儿子攥着宅基证不同意。老宅的归属之争成为激化父子矛盾的导火索。
许仁华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老宅的归属协议,并将宅基地证返还给他。被许仁华告上法庭后,许志强大为恼火:“老宅早就给我了,凭什么要把宅基证交由他?”
法庭上,面对主审法官,父子俩针锋相对,各持己见。许仁华掰着指头数落儿子的不是:“我们父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但儿子置约定义务不顾。201 1年9月,儿子到我家打了我一顿。2012年下半年,我的孙子结婚,儿子也没有通知我和老伴儿去参加。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老宅的租金5200元也被儿子收走,没有给我。儿子不管不问我们的疾苦,既不与我们住在一起,也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常年连个电话也不打。我要撤销调解协议。”
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许志强有苦难言。在老宅归属上,他辩称:“2005年,我出资翻建老宅,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2009年10月26日,我和父亲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不应撤销。2012年以后的5200元房租是我代父亲收的,我向他交付时,他不让我进门。现在,这笔房租我可随时交还他。”
断清官司
经过5个多小时的审理,2013年1 1月23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许仁华的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许志强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许仁华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并出资1万元翻修。当初是为能舒心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许仁华将案件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的焦点是父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认为,许仁华为让许志强翻盖老宅出租盈利,将继承父母旧房数间的宅基地证交由许志强,其本质是对许志强的赠与。老宅翻修多年后,父子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确认。许仁华请求撤销双方协议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
2014年3月1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具有撤销事项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必须在1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忽视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从而丧失撤销权。
针对本案,法官认为,许志强并没有按期如数地将租金交给许仁华。另外,许仁华举出许志强的种种不孝顺事由,说明赡养协议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在许仁华撤销权消灭的情况下,他仍然对这份协议具有解除权。他可以以儿子违约为由,解除这份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