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何照新特约撰稿 韩骁 郝丽燕
梁慧星的“中国梦”,是《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
作为一位著名的民法学专家,随着“编纂民法典”的内容被写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梁慧星的梦想正在一步步靠近现实。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三次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座谈会。这意味着此前几度被“搁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有望再度起航。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领航者之一,梁慧星参与了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中都凝聚着他的心血。作为这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者和出台的推动者,梁慧星虽然拥有了很多法学家一生都无法拥有的成就,但是,没有任何成就可以替代“民法典”的分量。
在梁慧星的心中,自1 954年就开始“筹备草拟”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梦想。作为追梦者之一,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将“起草民法典草案”的重任委托于他。为此,他组建起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在两年之后的2002年,将7编、81章、1947个条文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这项浩大工程完成。在此后至今的十余年时光里,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又将这部草案历经两次修订。
为了《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时刻准备着。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共27人)
梁慧星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孙宪忠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尹田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
郭明瑞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陈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新宝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张广兴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邹海林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房绍坤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
刘士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
陈华彬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静坤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
于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渠涛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陈晓博士,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部长
韩世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涛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
徐海燕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龚赛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王轶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大学法学院
薛宁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丽萍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
侯利宏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鸿飞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霞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
李宇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
1 梁慧星的“中国梦”
梁慧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梁慧星的“中国梦”。
从乡间阅览室开启法学之旅
川蜀之地,人才辈出。1944年1月,梁慧星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
“在我小时候,乡上有一个阅览室,虽然面积不大、书也不多,可那里却是我的乐同,逐渐培养起我的阅读和学习兴趣……(我的)这些成绩和进步离不开故乡的培养,当年的阅览室成就了我的人生,我理应感恩回报。”后来,梁慧星怀揣着一颗滚烫的感恩之心,卖掉北京的房产,出资近200万元在家乡捐建了不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汉阳图书馆,占地面积近300平方米。
1962年,梁慧星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系。当年,梁慧星在报考志愿表中遍填中文系,仅在最后一个志愿填报的是法学系。后经其师倪海光先生示意,他把志愿表一栏中的法学系调至第一志愿。这一调换,让梁慧星的人生与民法结缘。也是在这一年,梁慧星从家乡乘船顺江而下,开启了他的法学之旅。
1962~ 1966年间,国家缺乏系统法律教育的基础条件,没有一本像样的教材。对梁慧星那一代的法科学生而言,大学4年时光,几乎没有学到系统的法律知识。
1966年,梁慧星大学毕业前,在重庆市江津县人民法院实习了三个月。他怀着豪迈之气准备投身政法工作中。可是不久之后,“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学校停课。直到1968年,梁慧星才被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是,法院已经在“砸烂公、检、法”的大潮中被撤销。几经辗转,梁慧星被分配到昆明市重工局所属农用轴承厂工作。这一千,就是10年。
“在这10年中,(我)做工会宣传干事,给工厂广播站写广播稿、办墙报、带工人打球、组织宣传队演出,主要就是这些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是文字工作。我对自己有一定的认识,自认做学问是符合自己的心性的。”梁慧星在接受法学期刊《私法》采访时说道。
这10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使梁慧星对社会底层公民的实际生活有了深刻了解,也为他后来的民法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梁慧星那一代人,历经三年自然灾害和大饥荒等恶劣时期。这让梁慧星对社会、对计划经济体制、对单一公有制有了深入了解,有助于他对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全面认识。这些经历也深深地影响了梁慧星的性格、思想和人生观。在关于民法典的论战中,梁慧星曾经说过,“一个身无分文的人,生存都不能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
从研究所走出的民法学大家
1978年,国家决定恢复研究生招生。1978年10月,34岁的梁慧星走进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他师从法学泰斗王家福先生,潜心研究,孜孜不倦。3年研究生期间,凡图书馆中能被找到的有关民法学的书籍,几乎都被梁慧星阅读过。为了能阅读外国文献,进一步扩大阅读范围,梁慧星重拾英语学习,之后又自学了日语,开始大量阅读日本民法文献,翻译日文资料、文章。
由于“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梁慧星深知民主法治的必要性、人民权利的脆弱性和被保障的迫切需要,更深刻地认识到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弊病。
1981年,还是硕士研究生的梁慧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论企业法人与法人所有权”一文,石破天惊地提出了以现代企业制度及财产权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观点,从经济基础的根本问题上对中国的未来进行了大胆思考。论点一出,学界哗然。10年后,当国家提出对国有企业经济制度改革时,人们恍悟梁慧星之高瞻远瞩。而这,不过是梁慧星充满前瞻性学术研究的一个例子而已。
在王家福先生编写的《合同法》(1986年)中,梁慧星撰写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买卖合同等核心内容。在这些著作中,他开始系统地研究我国民法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开启了科学地研究、学习民法之路。他的研究得到了民法学界的广泛认可,也为当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1990年,我国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1994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学者起草合同法建议稿,梁慧星负责统稿工作。自1994年1 1月起,梁慧星率领一支团队.对各单位提交的建议稿开始了从章节、条文到文字的统稿工作。专家建议稿来自12个单位,每篇建议稿都有自己的体系、理念、语言风格,而统稿时间仅两个月,工作的艰苦程度可想而知。
1999年3月l5日,经6年修改,《合同法》终获通过。颁布后的《合同法》获得了世界的好评。梁慧星作为此次立法的核心专家,其贡献得到了国内外学界高度评价。
发表檄文力促《物权法》高票通过
自中国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后,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截至2010年,我国要建成一套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多位专家、学者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任务是为《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作准备。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确定民法典分三步制定:第一步是通过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是制定《物权法》,以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j步是制定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计划于2010年完成。同年9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决定,由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作出编纂民法典决定之时,《合同法》已经处于修改的最后阶段,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物权法》。于是,梁慧星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人员,并邀请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加盟,成立“物权法起草小组”,开始撰写《物权法》。
长久以来,“国家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国人的心里深深扎根。为了公权力的实现,可以牺牲公民私权的规则被默认并视作“爱国家”、“爱集体”的体现。即使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梁慧星仍然深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的民法体系。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到《民法典》起草,民法进程,步履维艰。这其中,争议最为激烈和尖锐的就是《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中将有私财产和公有财产放到平等保护的地位,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动摇了计划经济时代忽视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因此,《物权法》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
梁慧星回忆说:“白2005年起,社会上有一派左的思潮,猛烈抨击《物权法》,认为《物权法》违宪,认为他是照抄资本主义的法律,认为《物权法》是保障富人的利益。然而,要发展市场经济,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受平等保护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次意识形态的大论战。”
那封发布于互联网上批评《物权法(草案)》违宪的公开信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使《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审}义议程。
“面对责难,梁慧星不曾妥协退缩,亲执笔纸为干戈,掷地有声地发出了‘谁在违反宪法、曲解宪法’的檄文。他代表民法学界发出了最具有学术水平和政治智慧的声音,促使《物权法》的制定重回既定的正确航向。”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如是说。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高票通过。
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后,梁慧星不顾腿伤,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亲赴灾区考察。他忧虑着“豆腐渣”工程,忧虑着民生,忧虑着建筑工程质量,思索着如何用法律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合理确定法律责任。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的梁慧星,他认为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也难辞其咎。在地震中,只要建筑物的质量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即使面临自然灾害,也不一定全部变成废墟。
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梁慧星为此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答复“监理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立法后,前三次审议稿都没有采纳他的这种建议。但是,他没有放弃,而是撰写紧急建议提交,终被重视。
最终,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5条增补了该条款,从而使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有了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颁布施行是他的“中国梦”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自1954年以来,民法典就开始筹备草拟。这不仅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梦,更是100多年来中国法律人的梦,是全中华民族期待的。”梁慧星满怀憧憬。
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7人组成。在选择和确定课题组成员问题上,梁慧星秉承其一贯作风,用人唯才,目标只在制定出高水平的《中国民法典》。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2002年2月,课题组完成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4月9日,完成总则编;4月13日,完成债权总则编;5月中旬,完成合同编;8月中旬,完成亲属编;加上之前完成的物权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含7编、81章、1947个条文,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案完成后,课题组继续为民法典条文附加说明、理由和立法例,编撰《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这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顺应人类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潮流,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为在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2010年,课题组对草案条文进行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对白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于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出版。自2012年起,草案条文做了第二次修订,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出版。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首先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再度被提上日程。作为一名法律人、法学家,梁慧星的“中国梦”就是民法典早日颁布施行。为此,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不遗余力地努力着。
2 梁慧星率领的民法典团队
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负责《民法典(草案)》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编写工作。
渠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负责《民法典(草案)》债权总论部分以及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负责《民法典(草案)》总则中一般规定部分的编写。
王丽萍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具体负责《民法典(草案)》亲属编的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监护四章内容的编写。
侯利宏 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负责《民法典(草案)》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编写,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与崔建远共同完成。
付俊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23岁攻读博士学位,负责《民法典(草案)》的翻译工作。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深圳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建设银行总行12个单位的27位学者组成。
在《民法典(草案)》起草和推广过程中,梁慧星和他率领的民法典团队成员精诚团结,不断完善《民法典(草案)》,并将其与国际接轨,让世界了解《中国民法典(草案)》。
尹田:以30万字专著支持几十条法律条文
1998年前后,国家要制定民法典,梁慧星先生特别振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起草经历三起三落,中国社会对于私权保护可谓过程曲折。在整个过程中,民法典是一个标志性的立法建筑,它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民事权利的看法以及国家对个人的私权保护。以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将民法典视为他们一生最高的理想。在整个过程中,梁先生组成了这支团队。这支团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中青年学者为主,尤以青年学者居多,特别有活力。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负责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总则编主体部分,即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编写工作。在这两章的编写过程中,大家多次开会讨论问题,我本人投入的精力也是非常巨大的,不仅完成了法律条文和立法理由两项法典的编纂工作,而且对所编写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立法理论阐述,形成了30万字的专著。我用30万字的专著来支持几十条的法律条文,这本书成为我非常重要的专著。与此同时,在编写过程中,也激发了我对人格权性质的研究,这也成为我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民法典(草案)》编写任务完成后,我对研究课题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这让我在学术上收获颇丰。
在编纂时,我和梁先生进行了多次交流。梁先生起草的思路务实且出于公心,不带有个人利益。他不把自己的任何观点强加给其他团队成员。团队成员有不同的看法,会进行充分的交流。可以说,梁先生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思路,是集体思维的结晶。
梁先生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充分考虑现行立法和现行制度的逐步改造,同时也考虑了对先进立法的充分理性。因而,草案在整体风格中非常稳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让我感受最为深刻的一件事是,《民法典(草案)》编纂完成提交立法机关后,随着全国人大换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停止下来。梁先生作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很多次会议上,他直截了当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民法典起草作为正式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在没有经过任何解释、任何说明、任何决策程序的前提之下,突然让它消失不见了?”
当时,能站出来大声呼吁、有影响力的学者就梁先生一人。在这个过程中,梁先生没有计较个人得失,也没有考虑个人的毁誉。这一点,足以看出民法典的起草在梁老师心目中不是个人行为,是关系社会进步的重大行为。
渠涛:力主不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
1998年,我从国外回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进入梁老师组建的这支团队,参与起草《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后来继续做《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
我从事法学研究前,在旅行社和饭店都工作过。因而,我不仅负责债权总论部分的起草工作,还负责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在参与撰写民法典过程中,恰好遇到公众对于自带酒水问题的热议,人们普遍认为饭店不应限制自带酒水。当时,除我以外的大多数学者也认同上述观点。为此,我向大家说明,消费者到饭店用餐,使用饭店的房子、桌子以及服务员的服务,这些费用都将计入酒店的运营成本。因而,饭店会在每一滴酒水、饮料以及每道菜中打入成本,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没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规定。双方基于合意,可以自带酒水;反之,如果被拒绝,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经过我的讲解,大家都表示理解餐饮行业的情况,最终没有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而且,餐饮合同本身也基本没有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这个团队的草案中得到制定。
2013年,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我作为该法的立法专家,在与《民法典(草案)》对接时,吸纳了其中的精华,对我们团队拟定《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
在我眼中,梁慧星老师是一个极具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人。他能将国内顶尖级的民法学者聚在一起,完成这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让人钦佩。我作为一名民法学者,为能在这个时代参与立法感到荣幸。因而,对中国学者而言,能遇到民法典的编纂是百年难遇的机遇。
2002年的时候,我和梁老师等几名学者一起发起了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时至今日,研究会已经出版了14本论文集,稿件不断更新,新理论不断注入,不断推进着国际间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吸纳和交流?
谢鸿飞:老师为民法典成“拼命三郎”
1991年,我在四川大学法律系读书时,梁慧星的《民法》和王家福主编的《民法债权》是图书馆最紧俏的民法书,我从来没借到过,即使在市面上也难觅到这两本书,只能从同学手中转借并摘抄。1999年,北大硕士毕业后,我选择了社科院法学所,如愿以偿随梁老师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我选择留在法学所工作;之后,进入梁慧星率领的民法典团队负责起草草案总则中的一般规定部分。也就是从起草第一条开始,我参考了大量的比较法上的材料。起草后,梁老师逐条做了改动。记得当时我参酌《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类推制度。后考虑这一条是民事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规定在法源条款不妥,便被删除。
当时,考虑到民法典的体系性极强,在各部分负责人起草好条文之后,由各部分的总负责人统稿,如债法由张广兴教授统稿。最终,由梁慧星老师整体统稿,形成条文。在统稿之后,由各条文设计者撰写立法理由,涉及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条文设计的实质理由、条文的解释等内容,最终形成9卷本的成果。
多年来,梁老师在各种场合为民法典鼓与呼,他的专著也以《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冠名。2014年,我们为出版梁老师七十大寿的祝寿文集选择题目时,思量很久,还是以“为民法而斗争”为题。这个题目或许最适合梁老师的学术人生,他不仅是为了民法典而斗争,也是为了民法、民生而斗争。梁老师对《民法典(草案)》起草的辛劳,可以说到了“拼命三郎”的程度。
2014年,梁老师70岁生日之前,弟子们尊师愿,决定从简庆祝。按照学界惯例,出一本《梁慧星先生七秩华诞祝寿文集》。韩世远师兄还专门拟定了一个刚性标准,即所有论文与评论必须原创。之后,我们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操作,所有的论文都是首发论文。令人感动的是,梁老师所有的学生,包括早巳成名的刘士国、刘保玉、孙新强、傅静坤等,均潜心写作,奉献了品质很高的论文;年轻一代则更是如此。本书的责任编辑、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也非常敬业和热心,不仅帮我们出版论文集,而且联系了邮局,出版了纪念邮册。
最让我敬重的是梁老师的学品。自我读博士开始,他就说明了要求,博士论文必须运用两门外语材料,这个规矩直到现在仍在实行。梁老师对弟子如此,对自己也如此。他对最新的理论发展、司法实践与立法的关注和用功之勤,足以让年轻人羞愧。一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他就撰写了数篇评论,如《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等。梁老师罹患眼疾多年,在这种情况下写作,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梁老师的生活态度可谓极简主义,并一直热心公益:他在家乡修建图书馆;每次单位组织捐款活动时,他都热心捐助一大笔款项。
梁老师的博士招生多年来都是按照笔试成绩录取,面试只是一个参照。他尽可能不招自己的硕士生,为的就是给所有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此,在梁老师画册的贺文中,我写道:“梁老师大量的随笔、评论都透露出他对民生、对权利的关注,对社会切肤之痛的洞察。这无疑使他超离了民法学者的身份,真正成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士’,或法俄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中国知识分子长期津津乐道‘横渠四句’,或将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和一种神召。但是,古今中外,能践行者几希;不畏权力的知识人更是凤毛麟角。”
王丽萍:参与民法典编撰成就第一部研究亲子法的学术成果
2000年,梁先生以“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成功申请了中华社科基金,成立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我成为其中的一员,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薛宁兰研究员共同起草《民法典(草案)》中亲属编的内容,我具体负责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监护四章内容的编写。
梁先生一再强调,要本着对人民、民族、国家、学术负责的态度,博采百家之长,汇集婚姻家庭法学界、实务界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不能有失偏颇。
遵照梁先生的嘱咐,我利用参加中国民法学年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年会之机,就监护、亲子关系、收养等问题与众多学者研讨,进行制度设计。众多学者、实务工作者无私地和我分享了他们的思考。
鉴于《婚姻法》中重婚姻关系、轻亲子关系的现状,我国亲子制度有较大的缺憾与缺陷,如缺失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仍然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术语,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亟须完善等,构建合乎我国国情的亲子制度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我多次向梁先生汇报自己的思考与研究成果,如科学划分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提出“父母照顾权”的法律概念和确定父母照顾权的内容、行使原则、行使限制等。每一次梁先生都认真听取,提出修改意见。梁先生倾尽心力、严谨的科学态度令我感动。
2002年9月,我考取了梁先生在山东大学招收的博士生,成为他的弟子。我的博士论文“亲子法研究”也成为学界第一部研究亲子法的学术成果。无疑,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为我提供了一个契机,为我学术生涯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同时,梁先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完善2003年出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亲属编为例,针对近年来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现象,请李霞教授加入,探讨民法中的应对措施,起草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正是基于国情、与时俱进、不断地修正草案建议稿,才使这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格外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
对我而言,承蒙恩师不弃,有机会就读于梁先生门下。更多的人,则是通过不同的方法受益于梁先生的指导与提携。梁先生主办的中国第一份统贯民商法研究的学术辑刊《民商法论丛》,至今出版了57卷;主编的第一套《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已经出版了100多部,成为法律出版社的“镇社之宝”。还有,梁先生的个人著作也都泽被学林。
梁先生关注着法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近几年来,他的足迹遍及诸多省份的司法部门。以四川省为例,他走遍了全省的22家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包括偏远少数民族聚居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遥远、坎坷的路途,罕见人烟的艰苦,高原缺氧的考验,都难挡他传播法律思维、裁判方法的匆匆脚步。
侯利宏:感恩工作初期梁老师的资助和教诲
我曾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从事民商法研究工作,目前在一家外资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根据研究专长,我承担的研究任务是《民法典(草案)》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是崔建远老师和我共同完成的。
在1998年前后,民法起草小组的费宗祎老师提出关于制定“松散式”民法典的言论。他认为,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已经有很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为基础,稍加修改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每部分法律内容相对独立,因此不要求民法各部分内容严密的逻辑性,并称此是“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他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民法起草小组另外一位委员江平老师的赞同。关于此点,我曾经与一位师弟在法学研究所民法室进行讨论,我对这种说法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因为这样做的话,对现行法改动最小,应该更容易让民法典面世。
梁老师听到了我们的争论,他表示,“松散式”民法典立场是受英美法影响的反民法典的思路,他不同意这种立场,因为中国从民国起,民法就开始了对大陆法系的承继。虽然后来民国民法没有在大陆继续有效,但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框架和理论体系都是构建在大陆法系之上的。既然我们现代中国要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继续这种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最自然而然的选择。另外,制定法典一定要讲究逻辑和体系性,没有逻辑的法典如同没有法典。2002年年初,国务院法工委委托6位学者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可以说是对“松散式”民法典的否定。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出版前后,梁老师勤奋地写文章介绍其关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考虑和思路;另外,也针对一些学者不公正的批评撰写文章进行反驳。梁老师曾说过,他的视力越来越不好,近视度数超过了1000度,恐怕不能像年轻时那样大量写东西了,他说会在自己精力和身体还好的情况下多去各地讲课。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梁老师就是这么做的。梁老师不仅治学严谨,做人也世事洞明,执两端而用其中,从不说极端的言论,更不做极端的事情,对人宽厚、仁爱。我刚参加工作的前两年,由于工资极低,还要资助上大学的妹妹,生活非常困窘。幸亏得到了梁老师及时的慷慨资助,不然,每个月我会有几天没饭吃。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我离开了中同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去做法律实务工作。虽然不再与梁老师一起工作,但是,从梁老师那里学到的很多东西一直陪伴着我,并对我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发挥着持续影响力。我本来并不十分关注细节。经过在法学所的熏陶和梁老师的言传身教,我在现在的工作中审阅或签发法律文件时,都会将文件从第一个字读到最后一个字,确保没有问题后才发出审阅意见或者签发文件。
付俊伟:翻译《民法典(草案)》的年轻学者
我在荷兰读博士期间,我国法学学者在国际上出版的英文资料非常有限,我研究的重点侧重于欧盟统一民法典。在做这方面研究的时候,我与国际上诸多教授进行学习探讨时,国外教授对中国民法的状况和民法建设情况都非常感兴趣,想让我找一些相关资料让他们了解中国的民法。我告诉他们,中国现在有三个学者版的《民法典(草案)》。谈到中国的民法典,国外学者希望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民法典的情况进行更多的了解。
当时,梁慧星老师的《民法典(草案)》是国内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影响非常好,我就想把这部《民法典(草案)》翻译成英文。一方面,扩大中国民法典在国际上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国际上的交流,让中国民法典和国际上的先进规范进行接轨。
因而,我组织几位留学海外的学者对《民法典(草案)》进行翻译。这其中,还有一位汉语非常好的美国当地学者。这位学者当时在美国法学院读书,他负责草案英文版的校正。因而,《民法典(草案)》的英文翻译法律用语、术语也符合外国人的习惯。经过一年半的时间,《民法典(草案)》翻译完成,草案的英文版由在国际上影响比较大的荷兰博睿出版社( Brill)出版。2010年10月,《民法典(草案)》的英文版在荷兰的莱顿和美国的波士顿同时发行。时至今日,英文版《民法典(草案)》销量稳步增长。
在翻译的过程中,我作为组织者,负责与梁慧星老师进行邮件沟通。梁老师对于我所发来的每一封邮件都进行详细回复。有时翻译出现困难,尤其是要在英文中找出比较相近含义的术语时,梁老师也经常会给我们提供相应的日文、德文资料来帮助翻译。
英文版《民法典(草案)》出版后,向国外一些知名教授赠送时,他们提出一些反馈意见,如在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甚至有外国学者期望中国能出版带有立法理由解释的英文版翻译成果。
延伸阅读
梁慧星编纂之感言
我获知本文原标题为《梁慧星和他的“梁粉”们》后,感觉不妥。我素不赞同门派,古来门派误国。应宣传课题组、团队的代表性、权威性。我向与学界保良好关系,不分名校非名校,一视同仁。组织课题组,都是我邀请某一领域、制度的权威、领先地位学者,承担其最擅长部分。如崔、韩(崔建远、韩世远)的合同法,尹(尹田)的主体部分,张新宝的侵权部分,郭、房(郭明瑞、房绍坤)的继承部分,不考虑是否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人,不考虑师承。
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队伍中,社科院学者不超1/3,不因其是本单位,而因其学术地位和专长,如孙、陈(孙宪忠、陈华彬)的物权法,陈甦的土地制度,于敏的侵权。学生在校者不乏优秀者,但一律不允参加。有人一再要求写几条,被拒。这是因为国家民族重器不得渗入私心、私利、私情。
团队中,有师生关系者不过1/3,是已毕业、有成就,在某领域居领先地位的学者,如韩、邹、傅、侯(韩世远、邹海林、傅静坤、侯利宏)。许多参加者与我无私交,甚至学术见解有分歧,因其在学术上的地位而被邀请加入。这些学者也欣然接受邀请,并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发现李霞在成年照顾领域的领先之处,即邀其加入。委托张新宝设计侵权编,委托郭(郭明瑞)设计继承编,委托王轶起草合同分则,都是看重其学术地位。
李宇未毕业被委托最终文字统稿,因我左眼视网膜脱离以及黄斑穿孔的两次手术导致视力严重下降不能完成,而李宇读博士前即为我负责总论审阅并提修改建议。李宇统审中凡删、增条文及重要文字更动均经我同意。
此文叫“梁慧星与其团队”可,“粉丝”这类俗语不可。大多数非所谓崇拜者,均为当今权威、一流学者,非我之崇拜者,而是被崇拜者。
3 梁慧星版《民法典(草案)》的世情、人生与人心
在任何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都是调整市场和家庭的基本法。之所以是“基本法”,是因为它以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为出发点,总结的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原理,护持的是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与文化想象。政治家拿破仑与哲学家黑格尔看重民法典,就在于民法典是社会的法、百姓的法。
在社会层面,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梁版《民法典(草案)》的努力方向是为中国提供一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的民法典建议条文,其终极价值关怀是为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是价值领域的“诸神之争”,价值的调和、妥协,是起草者不得不面对的艰难任务。因此,梁版《民法典(草案)》中的《合同法》一方面尊奉契约自由原则,但另一方面,在具体情形上也强调契约正义,实行对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残疾者、小微企业的特殊保护,以矫正社会达尔文主义(穷人是生存竞争中的“不适者”,不应予以帮助;在生存竞争中,财富是成功的标志)之流弊。又如《物权法》既要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即因为财产权利人不确定,导致财产被过度使用最终丧失价值的悲剧;也要解决“反公有悲剧”问题,即因为财产上的权利人过多导致权利支离破碎,财产无法或很少被使用的悲剧。所以,《物权法》既要通过确定“物”法律归属,定分止争,也要促进物尽其用。
在全球化的年代,市场交易规则本身具有中立性与普遍性,任何地方特色都可能遭遇极大的挑战。梁版《民法典(草案)》广泛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关注本土交易规则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尽管以“国际化”为名,照搬发达国家的陈规现制是最容易、也似乎是最合理的方法,但是,在任何年代,任何民族对“自由、平等、公正”都有自身的理解,都有实现这些价值的不同方式,更不用说每个民族的生活环境并不相同。梁版《民法典(草案)》既高度关注中国城市的生活世界,提炼了商业实践中的诸多典型合同类型,又尽可能地贴近中国农村的实际现实,尤其是政治和经济高度互嵌的土地结构;既对民众生活事实观察入微,又能体察生活事实背后的价值和情感,如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不符合国人的亲疏观念,草案将其扩大到包括四亲等以内的亲属。
民法典应如何表达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这是法学家的任务。民法典调整领域的复杂性,使这一任务几乎无法完美地完成。梁版《民法典(草案)》从编撰体例、章节安排、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到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都以逻辑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而不追求通俗性,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民法典如何将众多条文体系化,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也是对起草者的重大智力挑战。梁版《民法典(草案)》首先将规范民事生活关系的规则以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其次,采用“提取公因式”方法从四编内容中抽出共同规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形成民法典的“总则一分则”结构;最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合同类型和新侵权行为类型层出不穷,债权编的内容日益膨胀,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故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并设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因而,梁版《民法典(草案)》有我们中国的社会行为,有每个中国人的人生与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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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起草的百年历程
现今的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这是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始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在政治上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
中国继受外国民法,编纂民法典,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基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变法维新的需要,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邀请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来华,于1908年编纂民法典草案,1910年起草完成,为大清民律草案。然未及正式颁布施行,清朝覆亡,该草案被搁置。1929年1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的由史尚宽等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迄今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截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事立法重新受到重视。同年,开始第二次民法典起草,截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自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导致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第三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由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主动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其立法成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自《合同法》开始,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使中国民法日益呈现“多元复合”的色彩,表明中国民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7年,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截至1982年5月,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于是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截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致力于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1998年,中国民法典编纂再次被提上日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9名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中国民法典。同年9月召开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委托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1999年10月,梁慧星完成《中国民法典大纲》。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2002年,《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编者注:本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的大力支持下完稿,特此鸣谢!韩骁致力于中国民法典专家意见稿的推广工作。他表示,以现有社科院版专家意见稿为依托,坚信在5年内,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必将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