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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留锁案洗冤接力

  • 投稿半人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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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卞君瑜

这是一组时间跨度长达17年的连续报道。

17年前的1999年1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刊登了《超期羁押十四年吴留锁案结论难产》为主标题的一组文章。文章所写当事人吴留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司法程序中被拖延了14年之久。

在上述吁请公正审判吴留锁的文章刊发后不久,吴留锁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在狱中服刑的吴留锁一直没有停止申冤。

后经一名吴留锁的亲属联络,北京律师王永杰决定为吴留锁的申诉行动提供法律援助。此事经《京华时报》报道后,本刊约请当年第一个报道此案并为本刊写下《超期羁押十四年吴留锁案结论难产》一文的作者卞君瑜采写续篇。

在采访过程中,卞君瑜从律师王永杰那里获得一条重要信息:吴留锁案的二审程序在当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遗漏。而这一说法,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

如果吴留锁一案存在“二审被遗漏”的重大程序问题,启动再审,应当是修正错误的唯一路径。

跨越17年的报道

1998年我第一次去吴留锁老家时,了解到他是家里的大儿子。当时,吴母说起被关押的儿子,满脸都是泪。这名有着一头凌乱白发的老人说,自己此生最大的希望是能看到儿子被“放出来”。在此之前,吴留锁的父亲已经带着“没有看见儿子放出来”的遗憾去世了。

1998年开庭时,我第一次见到了站在法庭上的吴留锁。时至今日,我无法忘记吴留锁穿的那双皮鞋。在被抓的时候,他穿着一双新皮鞋。到出庭时,穿在脚上的还是这双鞋——鞋看上去还是新的,鞋子上的线清晰可见。

2015年我再次和吴留锁的家人取得了联系。首先得到一个不幸的消息是,吴留锁的母亲已于10年前去世。吴留锁的弟弟吴留成说,老人知道吴留锁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受到很大打击。在吴留锁被送到监狱服刑不久,老人去探望过两次。探监时,她亲口问儿子:“是不是你干了这种见不得人的事?”吴留锁说:“不是。”

2015年我也与当年该案的审判长取得了联系,这名已经退体的法官在电话里沉思了半天说:“我还是坚持当初的意见,这个案子是上面领导协调法院这样判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法官只能无条件地服从。”

【编者按】

吴留锁案是发生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的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却被羁押了14年,判决后仍疑点重重。让我们先用时间线索串起这起案件的脉络。

1 吴留锁案大事记

吴留锁出生于1954年,是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邑涧村的一名农民。

1984年7月29日河南省伊川县邑涧村的一名8岁男童被人杀害。两个月后,同村青年即30岁的吴留锁被认定为凶手遭遇刑事拘留。警方的理由有二:第一,现场脚印为吴留锁所留;第二,吴留锁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当时,他被刑满释放不满3年。

1984年12月8日吴留锁被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案由为吴留锁对被害男童实施鸡奸未遂,因担心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在公判大会上,吴留锁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主要表现为吴留锁没有作案动机且凶器上没有吴留锁的指纹,仅凭口供难以定罪。

1986年洛阳地区撤销,原洛阳地区的所辖县域分别划归洛阳市、三门峡市、平顶山市三座城市管辖。案发地伊川县是划归洛阳市管辖的县域之一。这一年,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再度将吴留锁案公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没有新的证据,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此后,由于一直没有新的证据,吴留锁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

1997年1月1日首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释放。此时,吴留锁已被超期羁押13年。

1998年8月本文作者卞君瑜获得吴留锁被严重超期羁押的线索并介入采访。在记者介入采访后不久,案件程序被再次启动并朝着相反的走向发展。两个月后的1998年10月8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又一次对吴留锁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12日,此案公开审理。至此,吴留锁已经被羁押了14年多的时间。

1998年12月15日吴留锁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时,本文作者写于宣判前吁请释放吴留锁的《超期羁押十四年吴留锁案结论难产》(刊登于1999年1月《法律与生活》)一文正在印刷中。

2015年5月律师王永杰帮助吴留锁进行申诉。在此过程中,王永杰发现,吴留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曾提起上诉,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没有对吴留锁案进行二审,而是直接核准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2 忘不了那双14年没穿坏的皮鞋

吴留锁案是记者卞君瑜报道的众多冤错案中最为奇特的一起案件。

据卞君瑜回忆,当年,一位有良知的检察官找到他,希望他把此案给“捅”出去,以期此事早日得到解决,让无辜的吴留锁恢复自由。

让卞君瑜没有想到的是,报道刊登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并推动了对全国超期羁压现象的清理。但吴留锁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段报道经历虽然已过去17年了,每每在深夜回首往事的时候,卞君瑜总忘不了吴留锁在法庭上穿的那双14年都没有穿坏的皮鞋。如今,吴留锁案再度引起舆论的关注。但愿在铁窗中从青年步入老年的吴留锁早日讨回公道。毕竟,他在监狱中已经度过了30多年,人生最好的时光都是在失去自由中流逝。

——编者

2015年5月11日一大早,我拿起手机看时间时,一条新闻“电闪雷鸣”般推送进我的眼帘。面对这则标题为《男子狱中写信喊冤羁押14年后被改判死缓》的报道,我不由得愣了一下,这不会是吴留锁案吧?

当我迫不及待地去看报道内容时,发现果然是他——吴留锁。文章中,大篇幅地提到了我就此案发表在1999年第1期《法律与生活》杂志上的详尽报道。

吴留锁,那个在我脑海中一直没有抹去的人又勾起了我许多回忆。我真的没有想到,这起案子在时隔17年后,又被拉回到公众视线中。

正直检察官希望把此事“捅”出去

如果我不是记者,根本不可能与吴留锁的命运发生交集。

记得那是1998年八九月,我“遇见”了吴留锁案。那年夏天很热,就连大街上的树都被晒得病恹恹的。那时,作为河南一家媒体的记者,我主要做以社会法制热点为主的深度报道——这类报道当时被叫做“特稿”。

那时,特稿以调查性报道为主,这种题材刚刚流行开来,再加上互联网还没有普及,所以,报刊对这种稿件的吞吐量很大。作为一名入行不久的年轻记者,我没事就拼命写特稿,一是为了多赚些稿费,让自己活得舒服些;二是想在业界混点儿名气。慢慢地,稿子发得多了,我在洛阳政法界也有了一些人脉。

记得大约是当年9月初的时候,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私下找到我。他说,伊川县有一个人,被关在看守所里,判也判不了,放也不放,已经14年了。为了这事,有关方面开了几次协调会,让公安机关放人。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就是不放。现在,案子进入“死胡同”。希望我能对此事报道一下,引起更高层领导的重视,使此事尽快得到解决。

在这位检察官的引见下,我见到了当时在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主管监所检察的领导。在他的指示下,检察官们向我提供了吴留锁案的大量材料,其中包括当时的一份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等部门开会的会议纪要,还有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所写的要求解决此案的报告。

拿到材料后,读着上面的一行行文字,我深感震惊。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那份“会议纪要”。我清晰地记得“会议纪要”上记录了时任洛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廷柱的批示,他要求伊川县公安局据“会议纪要”精神给吴留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限当年(即1992年)9月30日之前办妥。

遗憾的是,原本属于吴留锁重返自由世界的机会被错失了。

在杨廷柱做出批示之后,伊川县公安局一直没有为吴留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据伊川县公安机关称,他们经多次做受害方工作之后,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最终放弃了对吴留锁取保候审。这些需要公安机关承担一点儿风险的原因分别是:第一,吴留锁取保候审后无处安家,生活无着落,容易出现意外情况;第二,受害方曾扬言要对吴留锁进行报复;第三,吴留锁曾流露出要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的想法。

看完材料之后,凭一名新闻记者的直觉,我认为吴留锁案不仅可以写出一个好稿子,而且能引起社会关注。相比赚取稿酬,我更希望通过报道推进吴留锁重获自由的进度。

报道曾引发巨大轰动

在得到线索的第二天,我就来到吴留锁所在的伊川县进行采访。第一个采访地点是伊川县公安局。但是,对方以“案件还在办理之中”为由拒绝了采访。一位相熟的民警私下里劝我说:“吴留锁案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你管这事干什么呢?”还有一位民警“提醒”我说:“吴留锁也不会死在看守所里,如果死了,一切都好办了。”

离开公安局后,我来到了离县城不远的邑涧村吴留锁的家。

我去吴家采访的时候,只有吴留锁的母亲一个人在家。当时,她正在烙饼,炉灶里的柴禾燃烧得正旺。吴留锁的家里几乎没有值钱的家什,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只能是“家徒四壁”。

吴留锁是家里的大儿子。吴的母亲说起被关押的儿子,满脸都是泪。这位有着一头凌乱白发的老人说,此生最大的希望是能看到儿子被“放出来”。

在此之前,吴留锁的父亲已经带着“没有看见儿子放出来”的遗憾去世了。

对于警方认定的吴留锁杀人一事,吴留锁的母亲一直“不相信”。因为在此之前,吴留锁已经谈了一个对象,本来打算近期结婚。他一直在建筑队干小工,就是为了多挣点儿钱办婚事。再说别人说的“鸡奸”什么的,他们听也没有听说过。

吴留锁家的门前有一棵树。每天没有事的时候,他那位白发苍苍的母亲就站在树下,盼望着儿子归来。但是,老人在失望中度过了一天又一天。在采访结束离开吴家的时候,我不忍心打破老人心中盼儿归的憧憬,便安慰她说:“听说上面领导重视这件事了,过不了几天,留锁就回来了。”听了我的话,我分明看到老人眼前一亮,而我却因为对自己所说的话没有信心而悄悄地离开了。

随后,我又采访了吴留锁的姐姐及其他亲属。一路采访下来,我发现吴家的人都很老实、纯朴。他们一直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他们根本不知道“去上面闹”,只是在家里静静地等待结果。

当然,吴留锁的案子也让他的亲人感到在村里抬不起头。他们唯一的希望是,法律能给他们一个清白。

相比吴留锁的家人,受害者王社利的父亲王怀斌就没有那么“淡定”了。王怀斌坚持认为,杀害儿子的凶手就是吴留锁。不然,公安机关不会抓他、关他,他还曾被判了死刑。在他看来,吴留锁之所以没有被枪毙,是因为他“上面有人”或者本人“太狡猾”。同时,他也担心吴留锁被放出来会报复他们一家。由于两家人生活在同一个村庄,作为被害方,他们最大的担心是“政府给俺找了一个仇人”。

不过,和那些一口咬定谁被抓谁就是“凶手”且一定要这个“凶手”偿命的人相比,王怀斌的胸怀还算宽广。作为承受了巨大心理创痛的受害人的父亲,他并没有要求一定让吴留锁杀人偿命,而是担心和吴留锁生活在同一个村庄不安全。“如果放了吴留锁,政府就把我们安排到没有人知道的地方去,和他隔绝。”王怀斌说。

离开邑涧村后,我又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请他们谈了对此事的看法。随后,我把这资料写成稿件,发到我当时供职的报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稿件没有见报。随后,我又把稿子发给了《周末》《羊城晚报》等几家相熟的报纸。几天后,几家报纸均以整版的篇幅刊登此稿件。

稿件刊发后,因被全国多家报纸转载而引发轰动。

出乎意料的“死缓”判决

吴留锁一案的报道见报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那位给我提供信息的检察官认为文章写得很客观,并说上面领导已经重视了。他认为此事应该会有转机,并称我对此事的推动起到了很大作用。

我印象最深的是,在报道见报后不久,国家出台了清理超期羁压的文件。有人说,这与我所写报道的推动有关。

正当我沉浸在对吴留锁案报道带来变化的喜悦中时,大约在1998年11月初的时候,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一名法官提醒我说:“别太乐观,因为吴留锁案炒得这么大,吴还没有放出来,估计悬了。”

事情果然如此。没过多久,我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说吴留锁案将于当年11月18日开庭,并欢迎我前去采访。

在当天开庭时,我第一次见到了站在法庭上的吴留锁。时至今日,我无法忘记吴留锁脚上穿着的一双皮鞋。在被抓的时候,他穿着一双新皮鞋。到出庭时,穿在他脚上的还是这双鞋——鞋看上去还是新的,鞋子上的线清晰可见。

在回答法庭提问的时候,吴留锁一直说这是一起冤案,否认了检方对他的指控,并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自己所有的供述都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在回答每一个问题的时候,他都要沉吟一下,能感觉到其语言表达能力明显下降。

我还注意到,检方并没有向法庭呈现新的证据。法律援助的律师也给吴留锁做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吴案在开庭一个半小时之后,法官就宣布休庭并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当时,我问主办此案的审判长对此事有何看法,他说还要进一步研究,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根本定不了罪,因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现场,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被害方家属一直哭哭啼啼,情绪激动,而吴家并没有亲属参加旁听。

1998年12月14日,主办法官忽然对我说:“案子判了,吴留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送达判决书时,吴表示不上诉。”这位法官是一个非常正直的人,说此话时,他的声音在颤抖。他还说,判决并非法官的本意,“案外的因素太多太多”。

后来,我才知道,吴留锁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被维持了原判。

再后来,吴留锁被送到监狱服刑至今。

在震惊之余,我把吴案的前前后后又重新写了一篇长达7000字的详尽报道,发给了当时在业内有巨大影响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现任《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的李秀平时任杂志的一名编辑。接到稿子后,她当即打电话跟我说了这个稿子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后来,稿子经过高水准的编辑后刊发。由于在刊发时配发了专家分析和公众观点等,稿件以组文的方式推出,又引起了公众新一轮的关注。

我记得,在稿子刊发后很长一段时间,还有读者通过杂志社给我写信,反映他们遇到的相同的“冤假错案”。

盼吴留锁早日恢复自由

当年,报道的热度过后,此事慢慢地在我的记忆里沉淀下来。但时间的推移并没有将这件事从我的记忆中抹去。特别是每当看到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案子沉冤得雪的事情发生后,吴留锁的案情就会重新闪现在我的脑海中。

每当这样的节点,我就会去想,吴留锁被判了死缓,包括以前在看守所里被关的14年,加起来要坐30多年的牢,出来之后,他已经是60多岁的老人了,他还能做什么呢?会不会他只会坐牢不会干其他的了呢?他会不会死在监狱里呢?他被抓时,电话还没有普及,包括BB机、手机都是在十多年后才有的。被放出来后,他还能不能适应现在的互联网时代的生活?但我还是在冥冥之中相信,吴留锁案还是有翻案转机的。只要机缘到了,总会有人站出来给他讨一个公道。

2015年5月11日,当我看到吴留锁案的最新报道之后,当即通过种种方法与吴留锁案现在的代理律师王永杰取得了联系。

王永杰是“天价过路费案”和“死刑保证书案”的代理人。他说,通过查阅吴留锁的案卷,可以认定这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冤假错案”,并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推动“还吴留锁一个清白”。当他希望我再次加入推动此案进展的行列中来时,我当即答应了。

在和王永杰律师取得联系之后,我也和吴留锁的家人取得了联系。首先得到一个不幸的消息是,吴留锁的母亲已经于10年前去世了。

吴留锁的弟弟吴留成说,老人知道吴留锁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受到很大打击。在吴留锁被送到监狱服刑不久,老人去探望过两次。探监时,她亲口问儿子:“是不是你干了这种见不得人的事?”吴留锁说:“不是。”他还向母亲保证:“如果是我做的案,就是拉出去枪毙也认了。这个案子真不是我干的,当时我只是到现场帮助找人,脚印可能是那时留下来的。”他请家人代他申冤。“后来老母亲年纪大了,走不动了,也去不了监狱了。临死的时候,她拉着我和两个姐姐的手说,一定要替我哥讨个公道。那时候,因为家里穷,再加上没有文化,没有力量替他讨说法。这两年,家里的孩子们大了,才敢出来做此事。”吴留成说。

在回答当年吴留锁案开庭时为什么没有参加庭审这个问题时,吴留成说:“出了这种事,家里感到丢人.就没有去。”后来,他们去找过律师,才知道哥哥是冤枉的。当时,公安机关本来要放人,因为哥哥倔着要向公家要半年的口粮赔偿。办案的人当不了家,于是就搁置了下来。

吴留锁的外甥女婿小郭说,这么多年来,他们也找过受害人王社利的父亲王怀斌,他现在也想通了,专门找过相关部门,请求再审吴留锁案。王怀斌表示,如果是他(吴留锁)干的,早些拉出去执行死刑;如果不是他干的,还是早些把人放回来。现在,吴留锁的家人正通过各种渠道替吴留锁喊冤,希望他能尽早走出监狱,希望法院给他一个“公正的结论”。

小郭还说,虽然吴留锁囚失去自由而受尽了磨难,但他一直坚强地活了下来并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写申诉材料。他说他不能死,要是死了就更说不清楚了,甚至会落个畏罪自杀的名头。他要活着看到自己平反的那一天。

“我们查了查资料,他(吴留锁)应该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坐牢时间最长的人了!”小郭说。

我也与当年该案的审判长取得了联系,这名已经退体的法官在电话里沉思了半天说:“我还是坚持当初的意见,这个案子是上面领导协调法院这样判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法官只能无条件地服从。”

当年的另一位熟悉此案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老法官说:“这事应该见天日了,不然会严重挫伤依法治国的信心!”这位法官还认为,当初之所以这样判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吴留锁家没有人”。他说:“如果他家里的人也到上面上访、去闹,有关部门也会忌讳而不敢这样判。这样判明显是在欺负老实人,特别是还被判了死缓,等于以前14年的牢他白坐了,还要重新计算刑期。这对一个正常人来讲,打击实在是太大了。”

吴案须反思之处太多

在我的记者生涯中,写过许多起冤案报道,大部分案件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局。吴留锁案却是一个“例外”。

作为第一个报道吴留锁案的记者,虽然此事已过去17年了,在蹉跎岁月中,我也从当初的一个毛头小伙子步入了中年。这么多年来,很多事情都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我为光明欢呼,也因阴影黯然神伤——吴留锁不明不白地被判处死缓,就是一个令我黯然神伤的人间惨剧。

不管是用现在的还是过去的眼光来看,可以这样说,吴留锁都不够判处刑罚的条件。他被抓是因为他有奸淫幼女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前科,他没有被放出来是因为有人担心他出来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和受害人一家。但是,这些都不是长期让他失去自由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则明文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只有两个,“罪”与“非罪”,而不应存在“中间地带”。吴留锁案的判决结果,是违反这两个基本原则的产物。

错案对无辜者的打击是灭顶之灾。近年来曝光的每起冤案背后,都是对人性的巨大摧残。冤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人关注,是因为司法错误让公众产生了不安全感。所幸,随着赵作海、念斌、呼格吉勒图等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冤案被平反,公众的心理也得到了一些抚慰。

屈指算来,吴留锁已经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了30余年,他的大半生都变成了失去自由的岁月。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同”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我看来,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因此,吴留锁案不能再拖下去了!相关部门应立即依法重启此案的再审程序——以法律的名义恢复吴留锁的自由之身。法律在那个年代没有保障吴留锁的合法权益,现在到了还他一个公道的时候了。

我和吴留锁的亲人一样,热切地期盼着他恢复自由的日子尽早来临。

3 证据显示,吴案二审程序被遗漏

律师简介:

王永杰1970年出生,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著有《刑事辩护的艺术一无罪辩护经验谈》一书,“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摘自该书。近年来,王永杰成功办理了“吴英案第二季”、“天价过路费案”、“李怀亮无罪释放案”等多宗大案。

据王永杰律师介绍,求助他向吴留锁提供法律帮助的是吴留锁的一位远房亲戚。

在接手此案后,王永杰首先从网上找到了刊发在《法律与生活》杂志1999年1月刊上的《超期羁押十四年吴留锁案结论难产》系列文章。在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后,他认为这是一起“标准的冤案”,于是决定免费代理此案。

唯一的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在查阅当年的案卷时,王永杰用专业目光发现了此案的诸多“荒唐”之处。据王律师介绍,吴留锁案据以定罪的唯一证据——赤脚“乳突纹线”(人体赤脚、手掌等纹线)存在重大疑点。从证据证明效力上讲,此线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从证据力上讲,也无法证明吴留锁就是杀人真凶。

王永杰说,就上述证据而言,有三个重大问题——

第一,现场勘验时间存疑。本案提取“乳突纹线”的时间也就是现场勘验的时间。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在1984年8月2日,该勘验笔录中还有死者尸体的现场照片。但死者王社利是在7月29日被杀,7月30日就做了尸体检验。为什么要在8月2日才对现场进行勘验呢?难道是在案发现场进行的尸检吗?难道尸检后的尸体还能保存原貌吗?难道尸检不破坏现场吗?这一点完全不合常理。可合理地怀疑卷宗里的这份勘验笔录是后来伪造的,而案发后第一时间做的那份勘验笔录被替换了。

第二,“乳突纹线”岂能在大雨中完好保存?根据伊川县气象局证明,1984年7月29日20时至7月30日08时,伊川县有降水,降水量为21.9毫米。侦查员许道文阅卷笔录及伊川县公安局《侦破七·二九凶杀案的报告》中也多次提到了当地天降大雨。许道文的阅卷笔录中还用大雨解释了作案工具上为什么没有指纹:“关于王社利被杀后,勘查现场时,作案凶器镰头的镰把上没有指纹的说明:因为王社利是1984年7月29日中午被杀害,下午下了雷阵雨,镰头、把均被大雨淋过,因此,上边就没有指纹了。”

既然大雨将镰头、镰把上的指纹都冲掉了,那泥地上的“乳突纹线”如何能保存呢?但卷宗中的“乳突纹线”照片却纹路清晰、保存完好,这完全无法用常理解释。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所谓的“现场提取”的乳突纹线是他人后来伪造的。

第三,所谓的“豆叶庇护说”不能合理解释上述疑点。在侦查机关于1985年1月30日作出的《关于伊川县邑涧村王社利被害一案现场提取乳突纹的说明》中所称“尸体头部东北15cm处发现的乳突纹,由于受到豆叶的庇护使其幸免雨淋”,但该说明并不能对上述疑问给予合理的解释。理由是: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关于“豆叶”的任何记载,现场照片也没有显示出“豆叶”的存在。

根据调查,案发地是玉米地,当年也没有套种豆科作物。既然如此,“豆叶”从何而来?退一步讲,即使现场真的有豆叶,仅凭豆叶的庇护也不足以使赤足脚纹保存完好。要知道,从案发到勘验的整整4天时间,当地下了两场大雨,莫说冲刷,仅是积水的浸泡也足以使细微的乳突纹线灭失。因此,“豆叶庇护说”不能解释乳突纹线的存在,反而更像是编造的谎言。

律师还对案件的鉴定书表示质疑:第一,该鉴定书显示,鉴定人员并没有利用任何高科技手段对现场的“乳突纹线”与吴留锁的“乳突纹线”进行比对,只是简单地通过肉眼观察其纹路特征便得出了结论。我们知道,每个人的脚部“乳突纹线”虽有差别,但这些差别却非肉眼就可以清晰分辨。如此关键的一份物证,却只以肉眼分辨的结果做出鉴定。其鉴定的结果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第二,该鉴定书未附有鉴定人员鉴定资格、专业能力的证明。痕迹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非专业人士不能为。非专业人士的鉴定结果也不可信。但该鉴定书并未附有证明鉴定人员专业性的证明文件。更荒唐的是,本案的侦查员、勘验人员许道文居然也被列为鉴定人。

疑因“前科”被推定为“凶手”

在吴留锁案中,除了用以定案的“乳突纹线”,卷宗显示现场还有他人的脚印。侦查员却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导致这些人员的作案嫌疑并未排除。

据《伊川县公安局的现场勘察记录》记载:“该现场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浥间村,洛栾公路东约200公尺两家玉谷地交界的背笼上……靠近栏跟有不明显的赤足脚痕,尸体的头部地面上距头30公分处有不太明显赤足脚痕两个。尸体北边15公分处地面上有脚上或者手上的纹线条,尸体西南边地面上有赤足的纹线条一部分。尸体头部向东北又转向东直到大渠边有一趟赤足脚迹,脚迹长20—21公分(此行字下有“王战菊的足印”字样)。该现场连续勘查有20多个小时,在勘查时,有闷热,有下大雨的经过。”

另据焦武军的证言称:“尸体头部向东北又转向东直到大渠边留有一趟赤足脚印,经查是女青年吴爱姣寻找尸体时鞋被拌掉,赤脚所留。”律师质疑道,既然现场在大雨之后,还有他人的脚印,为什么不对这些脚印进行调查?为什么不对王战菊、吴爱姣等有作案嫌疑的人员进行询问?为什么单单对吴留锁进行隔离审查?难道就是因为吴留锁有前科?

目前,律师在递交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中认为,此案犯罪动机不明,吴留锁的有罪供述源于刑讯逼供,且自相矛盾,应当排除。特别是1985年6月6日至1998年10月8日,吴留锁一直被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长达14年。洛阳司法机关违法超期羁押吴留锁,严重违法。

根据当时的文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高检会[1998]1号)第三条规定,“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作出处理:(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3)对于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调后意见仍不能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诉状》还认定,吴留锁失去自由至今已达31年。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在本案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司法机关仍违法超期羁押吴留锁长达14年。希望开明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立即还吴留锁清白。

案件二审程序疑被“遗漏”

在接受采访时,王永杰提供了三份证据以此证明案件的上诉问题被二审法院遗漏。这三份证据分别是:1999年1月3日的宣判笔录(在这份笔录上“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一栏里赫然写着“有意见,我要上诉。吴留锁99年元月13日”几个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显示所裁定事项为“洛阳中院一审判处吴留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内容,即死刑复核的内容为一审判决结果);当时关押吴留锁的伊川县看守所于1999年1月23日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吴留锁于1999年1月23日提出上诉,因当天是星期天,看守所递交上诉状时,法院无人接收,故上诉状延迟送达)。

从上述三份证据显示的内容看,当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对吴留锁案进行二审——在没有进行二审的情况下,直接核准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留锁的死缓判决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出自案卷中的原始笔录,而这些笔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可以相互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遗漏了二审程序,属于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内容。换句话说,申诉人吴留锁的申诉符合该条第(四)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另据王永杰介绍,“(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上所明标的“审判长王书茂”,现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审判员宣学伟”,现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另一位审判员胡烨,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

编后

31年的洗冤接力

在编辑此文的过程中,“接力”二字时刻萦绕在我的脑海中。

在1984年失去自由至今的31年间,虽然吴留锁由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人步入了老年人之列,但是,他用“坚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的信念支撑着自己,也感染了他人。这种感染力,形成了一种“接力”。

受吴留锁感染的人包括他的姐弟、外甥女婿等亲属,他们与吴留锁之间形成一种亲情“接力”关系——正因为他们为吴留锁寻求律师帮助,才有了王永杰律师伸出援手之举。

王永杰律师为吴留锁提供法律援助行动,也是一种法律人之间的“接力”行动。当初为吴留锁提供辩护的律师始终认为吴留锁是无罪的。今天,他依旧保持自己的观点并与王永杰律师之间形成一种法律“接力”关系。

同样在“接力”的还有媒体。《法律与生活》作为17年前第一批报道此案的媒体,今天再次发出本组报道也是一种舆论“接力”行动。与此同时,《京华时报》和《法治晚报》等媒体对此案的报道也是媒体间的一种“接力”行动。

无论是吴留锁和他的亲属,无论是律师还是媒体,这几方面力量在31年间坚持“接力”的行动基础,是坚信法律的信念。正如王永杰律师所说的那样:“我们这样做不是为了‘死磕’,而是为了司法机关能修正受‘历史条件局限’的错误。敢于正视错误的司法将更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