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指无辜的人被冤枉违法犯罪而被追究了责任的案件;假案是指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却硬编造或伪造了一个犯罪事实、从而追究了某人或某组织的责任的案件;错案是指有犯罪事实发生,却因某种非主观故意而办错了案,追究了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的案件,属于过失办错了案子。
一、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我们向法治社会大踏步迈进的特殊时期,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复杂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取证。以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证人证言,是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疾。
2.权力干预,即通常所说的司法行政化现象。权力干预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多年以来的一种惯性,也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一种怪圈,人人都反对权力干预,但是人人都在寻求权力干预。当然权力干预不一定都会产生负面效果,权力干预也分为善意的干预和恶意的干预,区别在于干预者的出发点不同。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干预,都是与现代司法理念相冲突的。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制造冤假错案,这是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非常严重的特殊问题,且这种问题愈演愈烈,在有些地方以公权力为理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到了为所欲为、无所顾忌的程度。
3.在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当前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理念还存在误区,使得实务工作者们无所适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这些理念和原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未得到有效贯彻。
4.律师辩护权未得到有效保障。当前中国刑事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且被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甚至形成与公、检、法三家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由于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由于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司法错位和传统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因素的长期影响,法庭裁判结论对侦查卷宗材料的高度依赖,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多少实质性改变,特别是刑事起诉方式又重新回归到传统的全案卷移送模式之后,侦查卷宗对于法官裁判结论形成的主导作用重新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色。
5.逮捕批准权和逮捕决定权行使不当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够罪即捕问题,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职权,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进行侦查行为是检察院的重要权能。检察机关在行使逮捕批准权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够罪即捕”问题、片面重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配合性而忽视其制约性、监督性问题。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关系过于紧密,诉讼关系的紧密性、诉讼判决依据的统一性、有罪判决诉讼努力方向的一致性、诉讼评价标准的非理性等因素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关系失常,诉讼分权的程序设置目标落空,通过分权彼此有效制约以实现司法公正预防冤假错案的诉讼目的受到影响,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职能作用的发挥。
以上五大因素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作用,还有诸如检察机关业绩考评办法中的不合理因素、警方先入为主、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等因素也是造成冤假错案重要原因。
二、冤假错案造成的后果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不可估量的,轻者司法遭人唾骂,失去司法公信,重者动摇司法根基,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首先,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其次,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来评判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再次,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
三、常见不规范执法形态
在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不规范执法形态比比皆是,这些不规范形态就好似“冤假错案”这棵毒树上的叶子,个子小的极不起眼,但是数量过多,非常茂密,为这棵“毒树”吸收阳光和雨水,为其增添养分,使其茁壮成长。当下,重证据的真实性而轻证据的合法性、重打击犯罪而轻保障人权、重有罪证据而轻无罪证据、重证据内容而轻证据获得经过等一系列不规范执法形态大量存在,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温床”,在这些温床的作用之下,冤假错案就像孵化的小鸡,挣脱法制的束缚,打破法律的权威,最终让受害者平白无故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
四、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设想和现实途径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发挥自身的职能,建立起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
1.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清楚自身职能和所担负的责任。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关系过于紧密,诉讼判断过程中过于依赖侦查阶段所收集的书面材料且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的书面材料趋向认同,将刑事诉讼程序变成了一台有罪产品的生产机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摆正自身定位,发挥监督职能,强化侦查监督,严把批捕关,彻底改变以往有罪即捕的诉讼弊端,依法用足用好侦查监督权,防范冤假错案。
2.转变执法理念。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转变为“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从“犯罪产品生产线上的一员”转变为“维护司法正义与公平的一把利剑”。要想遏制异于常态的趋势,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让自己成为“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和“维护司法正义与公平的一把利剑”。3.充分依法行使好立案监督权,守好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前沿阵地和第一道关口。为了保障和监督立案的正确性、规范性、合法性,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有效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法律监督,充分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的监督手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建立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通过提高办案人的素质达到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目的,人是诉讼的根本,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本主体。没有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即使法律制定得再精良、再科学、再严密,要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恐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办案人员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要加强相关理论水平建设,比如说可以定期进行理论学习,组织人员去一些高校、研究院或者专门的检察官院校进行培训。
5.贯彻“疑罪从无”“少捕慎捕”“保障人权”原则。当下司法实务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够罪即捕”观念泛滥,导致犯罪嫌疑人只要进入刑事侦查阶段,无论是否真的实施犯罪行为,嫌疑人必定无法摆脱“犯罪人”这一角色。就好像老百姓在观念中认为的那样,“只要被公安机关抓走,就意味着要坐牢”。要想防止冤假错案,司法事务人员必须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少捕慎捕”“保障人权”等现代刑法精神,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6.慎重对待证人指证,既不轻易否定,也不盲目轻信,必须注重收集各种物证等其他证据。根据对中外司法案例的研究,错案大部分集中在谋杀和强奸两类案件中,分析造成错案的原因,其中一部分的错案与证人指证错误有一定的关联,比如说在强奸案中,受害人与目击证人通常与作案人不相识,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错误指认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们在不断的反思,我们在不断地呼吁,我们在不断进行改革,然而冤假错案这棵毒树还是在侵蚀着司法的权威,动摇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但愿侦查监督部门能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这最后一道防线,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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