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法治行政,而要促进我国法治行政的实现,必须要在我国培养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树立民众对法治的坚定信念。[1]换言之,全面、有序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
一、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过程中所形成的活动模式以及赋予这些活动模式重要性的符号化结构,是人类内在世界的外在表现。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2]作为行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行政文化体现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思维模式、价值理念、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综合。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公正对待的深切期盼和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信心。这种信心来源于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法治赋予行政文化的深刻内涵。
⒈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包含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静态表述和精神体现。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为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国情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具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性质,才能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对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认知、价值取向和具体操作的直接反映,体现了在制度安排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底线。第二,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包含着全体人民普遍守法的意蕴。即要做到“有法必依”,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要使一切行政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有任何僭越法律,甚至践踏法律的行政行为。第三,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行政主体在进行具体的行政活动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所包含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它要求行政主体尤其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从严或从宽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第四,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诉求。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其要求行政人员要正确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执法权力,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⒉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广与落实。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应有之义。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力。[4]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的最重要主体,是法律法规的应然实施者和带头遵守者,而其在遵守、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行政文化的影响,即政府以何种行政文化来指导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还是“违法”。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尊崇“规矩”意识,即政府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必须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行使,而绝不允许有任何逾越法律和制度的“越轨行为”,也绝不允许出现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坚决抵制“行政权大于法”的现象。“行政权大于法”是人治理念的延续,是“官本位”思想的遗毒。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表现为“我就是法”“权大于法”,依法行政变成依言行政,依上级领导的意图行政。[5]而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则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带头尊法、敬法,带头守法、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⒊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行政精神。行政精神是行政意识发展水平及其积极成果的体现和概括,[6]是行政思想和行政道德的总和。社会主义行政精神体现了公共精神和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政权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精神要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治方式以及由此建立的社会秩序的反映,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等要求的反映。[7]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所具有的深刻内涵同时又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精神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作用,既相互包含又相互转化。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通过社会主义行政精神对行政组织目标的性质产生影响,以此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正确的行政价值和行政信念。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深入人心。在行政体系内部,人民利益原则、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已成为当前我国行政文化的主流,民主参与意识空前高涨,追求科学、效率成为基本的行政价值,[8]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受到了高度的重视,社会主义行政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