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旭
【摘要】“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 基本规则,它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们应正确看待碳关税,研究对策,为在世界经济进入低碳时代新一轮增长中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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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关税;本质;对策
【作者简介】王旭,九江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目前,少数发达国家正在贸易领域磋商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国内法案,还酝酿在相关国际组织提出将“碳关税”纳入国际贸易规则。所谓“碳关税”,主要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事实上,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在当下是违反了WTO基本规则的,它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一、碳关税的概念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政策,主要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钢铁、水泥、轮胎、化肥以及其他一些化工产品) 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与传统的关税不同,碳关税不仅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还具备若干保护环境的功能。
二、碳关税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武器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从2020年起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年11月法国也通过在国内征收碳关税的议案。同时,法国还希望将其发展成为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碳关税。“碳关税”再次上升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碳关税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
(一) 碳关税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新变种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和WTO框架的日益完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的使用受到了严格限制,与此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劳工标准、电子垃圾回收法案等新型非关税壁垒则日益成为各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绿色壁垒就是指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设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当前,绿色壁垒被各个国家采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贸易措施。
碳关税其实是绿色贸易壁垒的一个新变种。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指出,碳关税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的美丽外衣,目的在于削弱他国产品竞争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是新型的绿色壁垒。其主要原因在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现行国际贸易规则和协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约束力,为各国“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合法的借口。作为绿色贸易新变种的碳关税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较强的技术性等特点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
(二) 碳关税的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世界各国遭遇了百年难见的危机。在全球经济低迷时期,贸易保护主义再度抬头。据世界银行最新报告显示,20个国家中有17 个国家在最近新增了贸易保护条款,并且在推出征收碳关税或拟征碳关税的国家中几乎清一色的是少数环保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有着深层次的战略考虑,更暴露出其贸易保护的本质。
1.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为了维护其经济霸权。碳关税的开征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以美国为例,由于受此轮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继续维护其经济霸权和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这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来讲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轮竞争中抢占环保、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
2.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以谋求其经济利益。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通过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导致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价格进口,获得更大贸易利益。3.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以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以美国为例,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成本和费用。
4.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以保持在气候谈判中的有利地位。以美国为例,其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这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很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三) 碳关税违背WTO的基本规则
碳关税明显地有违WTO基本规则。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由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差异较大,对各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必将导致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碳关税对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增设贸易壁垒,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多边自由贸易体系健全和发展。
(四) 碳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基本原则
《京都议定书》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参加国在1997 年12 月制定的,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适当水平,以防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该协议规定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即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主要理由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处于劣势,对于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较小,承担减排义务有失公平。美国等出台的碳关税无视“区别”原则,将发展中国家列入征税对象,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美国自身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制定法案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给发展中国家施加不切实际的压力,不利于各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达成共识,更谈不上解决气候问题,“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本质暴露无疑。
三、中国正确应对碳关税挑战
当前,中国要积极应对以碳关税为变种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国家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一) 坚决反对各种贸易保护主义
我们要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坚决反对美国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持这种态度并不是针对碳关税本身,而是针对美国借碳关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坚决反对美国大肆违反WTO原则施行贸易保护措施的行为。
(二) 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标准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这给某些企图通过“绿色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进口国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按照有利于己方的标准向对方征收碳关税。
因此,尽快制定合理的国际碳排
放量参照标准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协商,争取主动权,发挥一个发展中大国良好的协调作用。
(三) 大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当前美国向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一举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可以抓住这一契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
(四) 响应国际社会低碳化号召,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
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我国可以抓住这一契机,率先制定并实施面向未来的占据发展先机的产业振兴计划,不仅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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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倪晓宁.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发展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洪馨.WTO规则下的碳关税考量[J].法制与社会,2014,(10).
(责任编辑: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