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文莉1,2,郑少锋1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712100;2.青海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摘要: 社会资本是以信任、互惠和社会规范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及关系网络,封闭性的社会结构是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条件,也是社会资本产生消极功能的根本原因。本文通过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生发基础研究中引入农村社会资本,对组织所处的农村社会网络、规范和信任进行分析,发现农村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性在组织设立初期起到积极作用,但它制约组织的长远发展和成员的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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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325.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100-05
收稿日期:2015-05-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藏高原生态圈一体性长效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09BJY026)
作者简介:商文莉(1979-),女,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E-mail:molymayer@foxmail.com
郑少锋(通讯作者)(1959-),男,陕西礼泉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E-mail:zsf831@163.com
我国金融体系目前呈现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的现状,城市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现状[1]。农村金融系统性负投资状况严重,处于弱势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无法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取相应的贷款,因而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大行其道。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额的69.41%[2]。这表明农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制度性金融服务不到位和不对位,这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我国长期存在着资金互助的行为。建国初期主要是亲朋之间的一些小额资金互助,后来合会、摇会和轮转会等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逐渐发展成为职业化和组织化的民间资金互助,覆盖范围从经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均有,参与者众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加强了对金融秩序的整顿,很多组织走向“地下”。在国家农村金融改革之下,银行撤并、收购,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强制清理关闭,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民间融资机构虽然“身份不合法”,但“业务快速扩张”,社会信用在一定区域与环节出现了断裂[3]。农村资金互助社自2007年国家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纳入制度金融框架内,虽然银监会已暂停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许可证的审批,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和开放,越来越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民间自发形成,这种新兴于农村地区的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学者研究的新目标,并期望这种自生于农村的资金互助组织能够缓解农村地区融资困难并服务于农户,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社会资本视角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生发基础
自2006年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以来,由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有49家,在国家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后,农业经济发达省份迅速涌现出一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目前虽无官方统计数据,但其数量可观,这充分反映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弱势农户对融资的需求强度很大。2012年10月曝出江苏灌南农民资金互助社被不法商人利用,高息吸储、放高利贷,以致社员资金蒙受损失的负面新闻[4],更有舆论称之为“农村互助金融乱象”,引发了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质疑和监管缺失的怀疑,但这并不能阻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正常发展并发挥满足农户融资需求的功能。
与以往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安排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甚至贫困村资金互助不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弱势农户在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自下而上自发倡导并得到官方认可,将以往的被动安排变为主动组织。以往的经验也表明,越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交易成本就越高。面对农村贷款需求的短、小、急、频特征以及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比较困难,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并不适用于当前的农村地区。其实在我国金融体制中一直存在着完全自发的合作金融,虽然没有正式身份,却以体制增量的身份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它们的存在证明了自发性的合作金融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就源于传统农村社会网络对组织成员的连接作用和农村社区内社会规范的约束。农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就是社会资本[5],并能因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给他们带来一定的资源。正是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嵌入在农村社会网络之中,才拥有了互助组织的生存基础。
1.农村社会网络
传统农村社会中大多数农民的活动范围是从家庭扩展到宗族再到村庄,社会学家费孝通[6]将传统社会的村庄称之为乡土社会。由于过去交通不便,人们的活动范围基本限制在一个区域内。区域内的人们平时生活生产活动都在一起,相互熟谙,但区域间人们的接触少,各自保持着相对独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由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导致“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构成了农村熟人社区关系网络。这种网络比较封闭和长久,从血缘、亲缘到地缘扩展,具有内向性特点。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虽然血缘关系已经不再是人们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在很多村落家族共同体中,地缘和血缘的结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结构还是明确的[7]。这表明虽然在近代以来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家族制度受经济发展对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冲击,但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仍然顽强地存在着,依然有很多不可替代的功能。
农户的经济行为是嵌入在农村社会网络的,所以人际关系会影响经济行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一般以“村”或“乡/镇”为单位,这意味着组织中的成员生活在一定范围地域上,相互熟识或可便捷获取彼此间信息,对于融资方的财产、信用及其运营等情况可了如指掌,所以对贷款的额度、用途以及还款能力能够适时掌握。这种信息是设立在乡土社会中资金互助组织的最大优势,因为从农村社会网络中不仅获取信息充分而且几乎不计成本。农户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决定其参与重复博弈时慎重选择违约或欺骗行为,因为其他农户可以依赖于该农户过去的行为选择策略来应对下一次的博弈,用农村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和影响其经济活动。
2.农村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人类在社会共同生活互动中产生出来的,相习成风、约定俗成,为人们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具体形式可大致分为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以及宗教规范。农村社会规范主要指适用于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是在无压力下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的习惯行为,而道德规范是对与社会共同生活关系较为重要事物与行为所给予的评价。道德标准是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等褒贬之意所形成的价值尺度。由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和连续性,道德也具有继承性。道德标准在一定区域内不因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中断,可以渗透到人的意识中,这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在行为时是自觉采取的。如果在农村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社区内村民舆论压力和良心的谴责。
已有的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研究表明,其社员农户违约率很低。这是由于村民长期生活在一起,经过长期经济合作有共同利益,加之社区共同道德信念和价值标准约束的结果。如果违约将受到惩罚,在熟人社会中名声受损,遭到村民的排斥,在未来的融资行为中将受到不信任、不能贷款或者贷款数额降低的限制,进而遭受重复博弈可观测行为历史的影响。由于农村地区获取贷款的渠道少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小,农户看重与资金互助组织间的信用关系,其违约成本高于从商业银行借款的违约成本,因此,农村社会规范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力很大。
3.农村社群信任
信任是社会交往的重要基石。我国农村传统社会中信任是基于血缘以文化为基础向外逐层延伸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主,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和社会信任都是以个人为基础,加之没有大规模经济交往产生社会契约,造成传统社会信任停留在熟人和地域层面,成为特殊的社群信任[8]。从熟人社会中产生的信任更多地体现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制度的关系[9]。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建立在传统农村社会的社群信任之上。社群信任是以情感的存在为前提的,完全不同于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普遍信任。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前传统的小生存空间所产生的稳定社会关系已经被开放性更强的市场经济所打破,信任开始由过去紧密关系的社群信任逐渐转向一种具有相对松散关系的社会信用[10]。金融机构是以中介的身份通过信用将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联结在一起,却使金融行为出现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分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突显了信用的重要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在于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处于农村社区结构中,尽管融资行为不能使时间和空间聚合,但分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会因为二者处于同一社群而降低。
在经济社会转型之时,在市场、法律等制度性社会资本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状况的多重困难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有效利用尚未遭受颠覆的农村传统社会资本,立足于农村社区信任,间接地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这不仅符合我国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也能够为传统信用转向现代社会信用制度起到过渡作用。
二、同质性和异质性组织成员的信任差异
目前,除了正规金融体制内的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外,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数量可观,但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根据组织是否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背景,可将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区分为业缘型和地缘型。业缘型主要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合作开始发展出资金互助。地缘型则大多是通过复制已经成熟的资金互助组织经验而设立的社区性组织,没有生产合作社的基础,社员间的经济联系较弱。
从共性上看,地缘型和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是为组织所在区域内社员进行资金互助服务的。差异在于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具有更强的农村社区性,空间范围和组织合作对象相对具有封闭性,更“小”;业缘型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下设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经营和服务的范围可达县、市、区,这显然超出了普通农户社会网络的范围,更“大”。
从社会资本视角按照组织成员相互信任和熟悉程度进行区分,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属于同质性,而业缘型组织成员属于异质性。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构成是以熟人为主体,共有的邻居成为紧密的社会关系,以传统的农村社群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内聚性。组织为所在社区内的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以支持农户生活需求、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由于所处的农村社区网络小,农村的社会规范约束和社会信任更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违约风险要小,外部监管要求低。
而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基于农民专业合作关系而构建,组织对内连接成员,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联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经营服务范围,可跨村、跨乡、跨县经营,也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其服务区域边界更大,不受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因此,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成员异质性程度更高。这使得社群信任基础一方面促进了互助组织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组织内部又复制着“熟人关系”,在有限资源条件下,与组织管理人员的亲疏远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获取贷款“次序”,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逐渐偏离民主治理模式。因此,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不仅要面临组织内部异质性成员的管理和协调,由于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对外部市场风险较大,所以对内部管控和对外防范风险的难度也更大,外部金融监管的要求也相应的较高[11]。
三、农村社群信任的两面性
1.农村社群信任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促进作用
目前,农村社会还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农村社会的社群信任有利于以血缘为主的农民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各种合作,而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典型的熟人网络组织。在这个农村社会网络中,大家相互熟识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即便有也可以利用私人信息来获取,依靠对借款人的人品来判断其信用状况,而这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几乎不用花费任何成本。基于农村社会传统的熟人关系,“单细胞”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呈点状发展以应对目前分散的小农经济,但服务范围和活动半径都比较小。
相形之下,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中的成员相互的信任半径更大,是相对的“陌生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也是以农村社群信任为基础的,但这种人格化信任在契约型商品经济社会中被弱化,是农村经济组织面对市场经济的社群信任和社会化信任的混合体。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间的相对陌生与社群信任的文化禀赋相冲突。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偏离民主治理的原因:涉及的地区范围更大,突破了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组织成员数量增多,成员的异质性增强。再加上组织成员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唤醒了个人主体意识,容易导致意见分歧,从而对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产生影响。这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在缺陷,需要在实践中寻找更好的方法来克服这个问题。
2.农村社群信任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阻碍作用
(1)空间约束。封闭性的社会结构是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条件,这也是社会资本产生消极作用的根本原因。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无论地缘型还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是将熟人关系复制到互助组织内。熟人关系既是组织优势,同时也是它的短板。由于“关系”是先赋性的,并且被泛化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内部,熟人关系以润滑剂的作用促进组织的运行,社群信任促成了小农户面对大市场时资金的联合与互助合作,但同时也内在地规定了合作范围的规模界限。
(2)时间约束。从短期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早先的设计中就规划为村或乡镇级,这种熟人关系的约束有助于限定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影响范围,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防范金融风险的审慎态度,这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初期是有必要的。但熟人关系讲究情面,在组织进行决策时会因关系强度不同而发生倾斜,偶尔甚至会有不规范行为存在。从长期看,农村社会信任的作用有限,熟人关系制约着资金互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大市场,农户初期的小范围合作形成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融资状况,农村社会规范能够约束借款人的行为,有利于组织控制违约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日益推进,农村社会环境转变的客观形势导致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结构正逐渐改观,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向城市,农村社区中人们的关系已经不如以往那么紧密。在面临封闭性环境的条件正在发生变化时,农村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就会凸显——排斥组织群体外的他人获取该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资源。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融资仅限于内部社员,而不能通过开放给非社员融资活动获取收益,这样限制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吸取存款吸收资金,组织资金有限,社员的贷款需求也不能完全得到满足,阻碍了该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尚处于滥觞期,需要农村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和社群信任的支撑来维护农户进行资金互助,缓解一定程度的融资困难。在这个阶段,乡约民意和社会舆论成为融资还款的道德约束力量。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设立的目的在于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规模农户和小企业聚合起来以资金互助的形式寻求合作效益。我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社会变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同陌生人打交道,熟人关系的纽带正逐渐被削弱,传统的小生存空间所产生的稳定社会关系已经被开放性更强的市场经济所打破,信任也由过去伦理性、低风险性的社群信任转向具有市场性、高风险性的社会信任。虽然这种普遍性的社群信任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国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并且在短时期内不能改变这种状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转型的渐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普及化,普遍性的社会化信任会渗入农村社会并逐渐淡化特殊的社群信任,但这需要一个足够长的时期。
我国的社会转型打破了传统的社会信任机制,而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尚未完善。其构建需要在借鉴西方现代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经验之上,遵循我国社会自身发展的轨迹,利用传统社会信任作为建立现代社会机制的支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其横向和纵向发展的产业链条置于市场这个相对公平的大环境中,引入市场规则,逐步用现代制度的普遍信任维系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凝聚力最大化的目标。在不违反社会正式制度和规范的前提下,将基于“关系”的合作伙伴转入公共领域,以取得互惠的共同发展格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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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