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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我区“影子银行”的对策建议

  • 投稿波意
  • 更新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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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有人说“影子银行”是“像影子一样的银行”,它游离于监管之外,可能引发金融体系的震荡,有人说它是“银行的影子”,可以作为传统银行业的补充,给实体经济以更强劲、更高效的金融支持。规范发展我区的“影子银行”,首先要分析“影子银行”的现状与结构。 
  一、我区“影子银行”的主要构成及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形形色色的“影子银行”概括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具体到我区,以下几种是我区“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银信合作形式开办的信托业务 
  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之后交给信托公司,再发放给特定融资企业,这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影子业务”,尤其是各盟市、旗县政府融资平台的重要融资渠道。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信用中介机构开办的业务 
  这类业务近年来在我区发展很快,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大量社会资金沉淀下来,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很多都投入这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中很多并不持有金融牌照,却开办着事实上的金融业务,存在着监管上的空白。 
  (三)自由借贷、民间集资和“地下钱庄” 
  很多都是未经批准非法经营信贷业务而牟取暴利的个人和组织。这类业务成因复杂,规模庞大,特别是鄂尔多斯地区民间投资热情一度很高。据估计,最繁盛时,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这类业务规模就有至少300亿元。虽然,现在这类业务有所收敛,但存量规模不容忽视。 
  (四)以“余额宝”、“人人贷”、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上借贷(P2P)、债权众筹、股权众筹、金融资产(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网上销售和申购等业务等为代表的一批互联网+金融业务 
  这类业务通常以私募、众筹等形式聚集社会资金,以网络平台为纽带,促成融资双方的直接交易,由于手续简便、业务灵活,发展也十分迅速。 
  根据各自的特点,第一类业务可以称为“银行的影子业务”,第二类业务可以称为“银行的影子”,第三类业务可以称为“影子银行的影子”,第四类业务可以称为“像影子一样的银行”。《内蒙古主要经济金融统计年鉴》(2014版)显示,2013年,纳入统计范畴的“影子银行”新增存款约为611亿元,占各类新增存款总额的38%。据估计,2014年我区影子银行总规模已突破5000亿元,相当于GDP的28%。 
  二、近年来“影子银行”迅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2007年以来,我区“影子银行”呈井喷式的发展,原因主要是: 
  (一)存贷款利率尚未形成市场化 
  我国一直实行着严格的利率监管政策,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率“双轨制”。在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情况下,投资者希望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不愿意只放到银行里。我区金融业态不发达,投资、理财渠道极有限,居民投资意识较低,普遍认为投资股票、基金的技术要求和投资风险太高,容易被“影子银行”的高息所吸引,却容易忽视其背后蕴藏的巨大风险,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二)银行有突破表内业务监管的冲动 
  随着我区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表内业务监管严格,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批程序也非常严格,一些银行通过“影子业务”绕开监管,在不影响存贷比、不占用资本金的情况下把贷款放出去,不少人通过种种途径取得获得银行资金,再通过“影子银行”转手投入市场获得暴利。这样,银行或者银行的一些工作人员与“影子银行”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利益链条,推动“影子银行”滚动发展,越做越大。 
  (三)当前资金供需的矛盾较为突出 
  我区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为了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速,自治区每年都要安排若干重大项目。从当前的重大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看,建设资金紧张、融资困难是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多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等途径注入重大项目,成为为重大项目融资的重要通道。此外,我区相当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无法通过大中型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另寻他途。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在我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说明背后有着不可忽视的强大资金需求。 
  三、“影子银行”发展的作用评析 
  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全区银行业不良贷款快速反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的不良贷款上升更快,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甚至达到40%以上。2008年发生在我区的“9·27”地下钱庄案,从侧面反映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困难。近年来,我区因为“影子银行”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其他一些省区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给我区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一些地方对“影子银行”的管理越来越趋于谨慎,生怕过分监管会刺激资金链断裂,诱发社会风险,但是这种不作为的监管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客观地说,“影子银行”也绝非一无是处,特别是在目前融资渠道单一的条件下,“影子银行”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是拓展了社会融资渠道。“影子银行”服务的对象多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正是我区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它们在大中型银行那里很难融资,但对资金又有着刚性需求。正因为有“影子银行”的存在,它们很多才能度过市场寒冬。假如这些企业因为资金短缺而业务萎缩甚至破产,后果将不堪设想。其次是进一步拓宽了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当前房市低迷、股市振荡、银行存款回报率低,“影子银行”为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提供了投资途径,一定程度上让部分投资者实现了财富的保值增值,甚至是高额回报。 四、规范 “影子银行”管理的政策建议 
  我区金融业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面对经济发展中的强烈融资需求,传统的金融服务支持经济作用有限。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银行普遍收紧信贷,社会资金面更加紧张,“影子银行”的支撑保障作用更加凸显。一棒打死“影子银行”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应趋利避害,因势利导,本着“总量控制、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总量控制 
  关于“影子银行”的估算,缺乏可靠的数据和较为准确的估计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与分类,主要是依据沿海发达地区的情况而制定的。我区“影子银行”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参照国家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统计框架和规范,以更好地评估我区“影子银行”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风险状况。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宏观上来讲,“影子银行”的钱绝大多数都源自正常的银行渠道。因此要依托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信贷查询系统、反洗钱系统等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影子银行”监测信息系统,核对每月的银行流水,对比流入流出数额,监控流向,再分析同期投资资金的规模,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积极作为 
  面对“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与巨大风险,政府要勇于担当,不作为才是最大的风险,要认真研究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找出风险点不断加以改进。前段时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各类交易场所等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开展互联网业务”和“鼓励并规范网络保险、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机构健康发展”。说明自治区政府对一些“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持积极的正面态度,越来越重视对“影子银行”的引导,并逐渐将一些领域纳入监管范畴,逐渐规范。目前来看,关键是要改变传统的监管思维模式,打破部门割据的形态。虽然这涉及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很多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府难以直接干预,但是应建立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部门统一思想和行动,加强调研,加强协调,尽量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不到位。对于中央明确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监管的,自治区政府应该督查区内各级政府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 
  (三)对现有“影子银行”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影子银行”进行分类监管。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应强调其资金来源与应用的对应,严防道德风险;对信托公司,要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对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要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对小额信贷公司,要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小额信贷公司吸收存款、发放高利贷、用非法手段收贷行为;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其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监管,严厉打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要创新管理方式,监督其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