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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内部运行机制研究

  • 投稿吴域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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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梅,王秀芳,田美焕,石 冉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切入,阐述了现阶段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内部运行机制,深入分析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内部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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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融资渠道;筛选与评估;项目管理;退出方式

中图分类号:F224;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2-0501-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2.061

我国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起步、探索、加速发展、调整发展四个阶段。2011年,农业科技领域风险投资规模达到11.04 亿美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从无到有,规模不断扩大,案例不断增多,投资主体由最初的政府投资发展到今天的企业、外资、民间机构等多元化主体的局面。与此同时,投资对象也越来越广泛,包括畜牧经济、农产品物流、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呈现出投资客体规模化、现代化和产业化特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要将风险投资引入到农业科技创新领域。作为金融与农业科技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模式,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在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发挥农业科技在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的广泛性、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资金实现收益等问题存在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整个内部运行过程中。因此,要完善和发展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必然要有一个健康的运行机制。

1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现行运行机制

1.1 风险投资的一般运行机理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其独特的运行系统,包括内部微观运行体系和外部宏观运行体系,其中内部微观运行体系大致可以概括为融资机制、投资机制、退出机制[1]。

1.2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融资机制

1.2.1 融资渠道 根据清科数据库统计,从1998年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以来,风险投资公司共有984家,其中涉农风投公司有106家。在106家中外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有资本共占比高达45.3%。其中,政府出资组建的有26家,约占24.5%;国有性质机构22家,约占20.8%。23家是非政府机构,资金来源以民间资本为主,约占21.7%;外资风险投资机构25家,约为23.6%,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海外,具有海外背景的管理团队,其中有5家是在政府支持下引入民间资本的企业。

1.2.2 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的确定要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有所差异,一定的筹资方式可能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融资渠道,对于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资金的筹资也不例外。对于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是以其作为有限合作人(LP)说明,由一般合作人(GP)对基金进行管理;对民间融资主要通过GP方式,出资各方直接出资成立基金或企业;国外资本则通过在国内成立分公司或者对国内风投公司出资认股的间接投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总体来说,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筹资方式包括三种:政府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在上面提到的106家涉农风险投资公司中,80%的政府直接出资建立风投公司;57%的外资公司在国内建立有子公司;90%的民间资本直接出资组建公司;有19%的企业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成立。

基金或企业发起人在确定了融资渠道及筹资方式之后,就要与风险投资者关于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及发生不可控风险造成重大损失后的处置方式等内容进行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投融资协议;之后,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拨付给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或企业,确保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完成基金或企业成立的各个程序的申请,获得审批之后,基金或企业则正式成立。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投资阶段。

1.3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投资阶段

1.3.1 项目筛选 ①初步筛选。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项目来源包括企业主动申请、风投主动寻找和政府推荐。需要进行筛选的只有企业主动申请的形式。对这类企业,初步筛选要对其项目计划书、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农业科技发展趋势、政府政策热点及农业科技所处的产业发展周期等进行分析。在这一阶段要选准投资项目、可接受融资规模等。②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从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现状来看,大多数投资处于成长期。借鉴首届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农业科技企业的特点而投资的一般规律,建立农业科技企业投资风险指标体系,具体包括创新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及企业的行业地位、运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和环境等8个方面,一共43个指标(表1)。

目前对风险投资业进行评价应用较广的为AHP模型,即层析分析法。AHP—模糊综合评价,就是对建立起来的多层次指标体系用模糊评价的数据和层次分析的方法来定量研究,最终得出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水平[2]。

风险投资家与被投资农业科技项目管理者关于资金进入时间、风险投资方式、资金进入方式、收益分配方案、股权分配比例、风险投资家对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权限、风险资本退出时间及方式的选择等条款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1.3.2 投资后项目管理 投资后管理是风险资本家降低投资风险、确保预期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风险投资区别于银行贷款、项目融资的重要标志。目前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家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与一般风险投资参与项目或企业管理的形式基本一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董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的决策权。这些权利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权,制定企业的发展计划的权力等。风险投资机构派遣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加入农业科技企业的董事会,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这些人员来监管科技项目,以此来保证农业科技项目发展和项目的收益,进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2)直线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是现实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个组织形态,它把直线制结构与职能制结构结合起来,作为该领导的参谋,实行主管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指导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在这种结构中,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不接手被投资企业,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层统一指挥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对投资的农业科技项目进行必要的监管,以确定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投资咨询。投资咨询管理是风险投资者对农业科技企业遇到的有关风险投资的问题、企业管理问题等给予咨询支持的管理模式,包括为缺乏管理经验的风险企业提供有关决策的咨询服务,对风险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进行评估,并且进行可行性分析[3]。

1.4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退出阶段

1.4.1 选择退出时机 对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来说,由于风险投资基金在选择农业科技项目时大多数是选择项目的起步或成长期,通过关注项目的发展趋势,及时判断是否将资本退出,如果发现项目已经不能满足最初的预期,很大可能是失败的,那么风险投资家将选择适当的退出方式将资金抽出。根据农业科技项目的发展特点来看,扩张阶段项目失败的概率较低,风险资本会选择成熟期退出。

1.4.2 确定退出方式 农业科技风险企业在选择退出路径时以利润为导向,不同的退出路径会带来不同的退出收益。一般来说,IPO可以给农业科技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带来最好的资本收益,是最理想的退出路径。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的效益较低,同时我国创业投资本身发展不够成熟等因素,农业创业投资资本通过IP0方式退出呈现降低的趋势,相反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案例和规模总体上是增加的(图1)。

1.4.3 确定交易价格,达成协议 对于公开上市的企业,一般上市股票的价格就可以代表风险企业的价值;而对于没有上市的风险企业,风险投资家和农业科技项目或公司管理者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协议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价值进行审计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确认并共同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股权核算,确定交易价格[5]。最后,风险资本家与农业科技企业签订风险资本退出协议。

2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内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2.1.1 政府资金所占比例最高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必然要以政府参与为引导,但是其出资比例占到约50%,而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所占比例较少,同时养老基金及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参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虽然政府有强大的资金基础,但是与民间资本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领域,成为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2.1.2 养老基金、捐赠资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 据财政部统计,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共32 829 亿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 098 亿元,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汇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成为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出资者。但是,我国2011年7月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仅为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限制了这类基金的投资领域,阻碍了其进入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领域。

2.2 项目筛选过程中的问题

2.2.1 评估主体不够专业 不同于一般的风险投资项目,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不仅需要专业的风险投资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还要有农业科技方面的专业知识,客观评价一个农业科技项目的可行性和实用性。而由于时间、经历、兴趣等的限制,调查评估人员不可能全面考虑影响收益和风险的各个因素,影响评估材料和结果质量。

2.2.2 评估方法简单,系统不成熟 由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最近几年才受到重视,项目评估系统发展尚处于初期,不能准确预测各项未知事件,对于各项指标的建立、权重的计算、评估方案及结果的取舍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2.2.3 评估与决策程序易混淆 与一般的科技风险投资类似,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运行过程中评估与决策往往容易被混为一体,将决策看成是评估的最后环节。通常是在经过科学评估之后,确定结论,并形成对一个项目投资与否的决策。事实上,决策并不是单纯的决定是否投资,忽略了正式投资中对投资时机、投资方式及投资规模的决策问题。因此,应该在严密的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评估与决策相结合。

2.3 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3.1 委托—代理问题严重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重代理关系,第一重是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投资公司接受风险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进行资金的运作;第二重是风险投资公司与农业科技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风险投资公司将筹集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由企业家进行运作。对于直线职能型组织管理,出现委托代理问题的风险较高。完善委托—代理机制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健康、顺畅运作。

2.3.2 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独特性,决定了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运行过程的独特性,投资后管理过程也应该具有专业性。目前的农业风险投资家参与项目管理的方式仍然同一般的风险投资基本一致,缺乏专业的具有农业科技知识的人才,管理者对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对项目的管理存在片面性,往往只关注资金的运用状况等。

2.4 退出环节的问题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退出环节的问题主要是环境不健全。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退出指的是风险投资基金在保证利润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下,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最优退出路径,以合理的交易价格从农业科技项目中退出,实现投资收益。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交易机制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使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不能正确选择退出渠道、不能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甚至错过最佳退出时机,造成风险资本不能以最高收益退出。

3 完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议

3.1 完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融资机制

3.1.1 正确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融资机制中的引导作用 在风险投资领域,我国政府主要以政策扶持贷款,或者政府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完善各项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融资机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投资行为制定适当的财税鼓励政策,平衡利润率低造成的投资风险,为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健康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6]。

3.1.2 继续吸引民间投资 要建立一个公平、规范的、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政府应该减少直接出资,避免财政出资造成的“挤出效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度保障民间资本投入的收益性,降低投资风险;实施税收减免或者税收返还政策吸引民间资本[7]。

3.1.3 建立外资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机制 外资参与要求国外资本的整体实力较高,资金链保持相对的流动性。针对外资风险资本适当地放松管制、法律约束;放宽投资工具限制,对外资方的权益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国内风险投资者对引入国外资本的认可度,加强合作,实现内资、外资、风险企业的“三方共赢”;吸收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加强对国外资本吸引力,补充国内资金的不足。

3.2 提高筛选和评估水平

3.2.1 提高人员素质 培养具有风险投资专业知识、农业科技相关知识的风险投资团队。从培养评估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兴趣开始。但形成一支专业团队需要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

3.2.2 深入探索理论与方法 鼓励评估人员深入研究农业科技企业风险评估方法和体系建设,根据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及农业企业管理规则,建立一套适合农业科技企业的评估理论与方法。

3.2.3 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 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运行中的多个环节都涉及到中介机构,尤其是在项目筛选和评估阶段,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的目前情况及发展潜力进行评估也是十分经济的选择。因此,应该建立多种中介服务机构,如融资担保机构、农业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

3.3 完善管理机制

3.3.1 避免委托—代理问题 对于直线型管理结构,要完善委托-代理机制,首先要明确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因素,包括财务风险、技术风险、风险企业管理者自身管理水平和效率带来的风险等。其次,要加强对风险企业的监管,实施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投资激励机制;最后,完善市场的自主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评级体系[8]。

3.3.2 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建设 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依托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农业技术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3.4 改善项目退出环境

3.4.1 积极完善上市机制 为了保证创业板、三板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上市审批及监管十分重要,对于通过资本市场上市的风险控制不能有过高的门槛,适度放宽监管力度,制定比较简化的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完善的做市商制度,保证交易透明度,比如完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

3.4.2 继续鼓励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 虽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收益率低于IPO,被大公司收购后的风险企业可能会失去一部分独立性,管理受到限制,但是股权回购具有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低、保持风险企业增值空间等优点;并购不受交易所的限制,并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退出比较便捷;交易时间短,变现容易;没有并购门槛的限制,适合各类企业。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是比较明智的。

3.4.3 规范清算退出机制 虽然清算方式是项目失败后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之后做出的最后选择,但同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对于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而言,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清算程序。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以非国有企业为主,因而,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风险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比如完善破产保护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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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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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岳 蓉.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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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秦龙龙,周锐丽.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性投资问题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1(3):104,108.

[8] 朱 彬,韩 霜.我国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风险控制的研究[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4):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