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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质量分析

  • 投稿孙慕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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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民 周唯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13-05

一、业绩预告制度定义及内容

业绩预告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是指上市公司在定期财务报告对外发布日之前,向投资者披露公司报告期的估计盈利以及变化程度的报告。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应披露业绩预告: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 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是关于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的前瞻性信息,可以使投资者在正式报告之前就大致判断出公司的业绩趋势,提前释放业绩风险,避免公司股价大幅度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变迁

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始于1998年,证券监管部门颁布并实施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业绩预告制度,规定了“发生可能导致连续3 年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的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预告披露。在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对这项制度不断进行创新和修改,规定上市公司不仅要披露公司的财务预亏,还要披露预警、预增信息。直到2002年,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业绩预告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5年又提出了业绩快报制度,即上市公司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定期报告公告前应初步披露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和经营指标,旨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创业板自2009 年10 月上市以来,在信息披露方面也采用了业绩预告制度。《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11.3.1条中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实现扭亏为盈者,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者,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由于创业板业绩波动大的特点,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在2012年1 月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

从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业绩预告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从2012年起,其年度业绩预告是要求必须披露的。因此,保障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质量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业绩预告对市场的重要作用,本文研究了三年(2011年—2013 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信息,统计并分析了发布业绩预告信息的上市公司总量、发布时间及准确性。本文以这三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信息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样本总数为959 个,共涉及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这些公司的行业分布状况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市场行业分布中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大行业占了大多数,其中制造业251家,占了总数的70.70%。制造业是我国的传统行业,在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占了多数比例,同时也是我国创业板市场中主要的行业。而第二大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也占了很大比例,这一行业有别于传统制造业,属于新兴行业,说明创业板市场相比主板的确拥有更多的高新技术公司,符合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一)披露预告信息的公司涵盖度

我国2011年创业板共281 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有271家,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96.44%,占样本总量的28%;2012年创业板共355 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有343家,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96.62%,占样本总量的36%,2013年创业板共355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有345 家,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97.18%,占样本总量的36%。可以看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基本都做了年度业绩预告,这与证监会2012制定的强制性制度有关。

(二)披露预告信息的及时性

从表2中可以看出,披露业绩预告的上市公司每年一月底前基本都完成了业绩预告的发布,其中少部分公司在上一年发布业绩预告,个别公司在一月之后才进行信息披露。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集中在一月份完成的信息披露。可见基本都符合2012年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业绩预告新规定。但同时可以看到,大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时间都较晚,仅仅是按规定执行,主动性意愿并不高,披露信息并不及时。只有少部分公司在上一年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可以看出,在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上,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状况较差。

(三)披露预告信息的准确性

本文对业绩预告准确性采用预测误差指标来衡量,预测误差是指公司年度实际盈利和预测盈利之差。将公司的业绩预告与实际年报中的数据进行比较,作为衡量预告准确性的指标。预测误差可以分为直接预测误差(SFE)和绝对预测误差(AFE)。

直接预测误差的公式如下:

其中,SFE表示上市公司的直接预测误差;

AP表示上市公司盈利的实际数;

FP表示上市公司盈利的预测数。

从上面SFE 的公式可以看出,直接预测误差计算并没有对正负号进行处理,保持数据原有的正负状态,所以计算结果有正的SFE,也有负的SFE。正的SFE表示实际数大于预测数,盈利数额被低估,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偏于保守;负的SFE 表示实际数小于预测数,盈利数额被高估,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偏于乐观。

绝对预测误差的公式如下:

其中,AFE表示上市公司的绝对预测误差;

AP表示上市公司盈利的实际数;

FP表示上市公司盈利的预测数。

从以上的公式可以看出,AFE 的计算对在SFE 值的基础上对正负进行了处理,用绝对值去掉了SFE中的负值,反映的是盈利实际数与预测数之间的绝对偏差。AFE值越高,说明盈利实际数与预测数之间偏离越严重,预测的准确性越低;反之,AFE值越低,盈利实际数与预测数之间越接近,说明预测的准确性越高。

本文用创业板上市公司2011 年至2013年度三年公司管理层公布的年度业绩预告中的预测盈利数作为预测数值,即FP值。用上市公司公布的当年正式年度报告中的盈利值作为实际数值,即AP值。按照以往传统误差范围的分类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文将10%以内的误差定为可接受误差,10%-20%的误差定为一般误差,而将20%以上的误差定为重大误差。AFE指标、SFE指标的统计结果分别见下表3、表4所示:

从表3上市公司三年AFE的统计结果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总体并不乐观。2011年有48.34%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误差控制在10%以内,有36.90%的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有重大误差。而2012年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误差比2011 年有所扩大,可接受误差率降低到了40.23%。重大误差提高到了43.15%。到了2013 年,整体创业板市场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比2012 年有小幅度提高,业绩预告信息误差在10%以内的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从40.23%上升到了43.48%,但依然低于2011年的48.34%。同时信息有重大误差的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从43.15%下降到了41.74%。从表4上市公司三年SFE的统计结果还可以看出,在每年披露业绩预告的上市公司中,实际盈利数小于预测盈利数的上市公司数量均占多数,从一定程度上说,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高估现象比业绩低估现象明显。

四、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质量的建议

从以上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三年的业绩预告统计分析中可以得出,不论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还是准确性来看,业绩预告整体情况虽然在不断改善,但结果仍然不理想,因此,本文对提高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质量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提高业绩预告披露内容的广度

通过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三年披露的业绩预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大部分报告披露的财务状况集中在营业收入、每股盈利和净利润这三个方面,而且格式不统一。对于其他财务指标几乎没有披露,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三项指标是不够的。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制度,在美国一般认为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销售收入、净收益、每股盈利、资本支出、净资产收益率、红利等。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业绩预告披露中增加内容,如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支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等投资者关心的数据,同时规范格式。这样更加有利于投资者利用披露的预测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二)提高业绩预告的及时性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的必要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机一旦过晚,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将不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从深交所2012年初发布的通知可以看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仅仅是对上市公司发布盈利预测的截止日期进行了限定,并不能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及时性。大部分上市公司发布的预测信息时间较晚,使得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业绩变动情况,无法尽快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应当适当缩短上市公司编制业绩预告的期限,出台奖惩措施,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尽早发布业绩预告,对故意延迟发布业绩变动信息的上市公司进行惩罚,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的及时性。

(三)制定信息披露免责制度

业绩预告作为自愿性披露信息的一种,可以从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动机方面着手。出于避免信息重大误差而遭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的动机,上市公司不愿意,而且即使愿意也避免提早披露业绩预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颁布相关免责条款,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加以保护,以避免上市公司不该面对的诉讼和其他问题。美国资本市场的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就值得我们借鉴。证券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港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中在盈利预测后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以及为了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内容上有所缺失造成的误差,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予以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做到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不打击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积极性。

(四)建立上市公司信用档案

从本文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准确性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证券监管部门没有做到事后核查是一重要方面。在每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后,证券监管部门应成立工作小组,对披露业绩预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披露的内容、业绩变动原因说明、披露的时间以及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对预测数据和实际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做出分析报告;对于故意隐瞒信息以及提供误导性陈述的公司进行惩罚;为每个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信用档案,将每年的抽查结果记录在信用档案里,并将此档案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制度结合起来,从而起到约束上市公司,提高披露信息准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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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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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戚.上市公司管理层盈利预测及市场反应研究[D].吉林大学,2012(12).

[3] 宋云玲,李志文等.从业绩预告违规看中国证券监管的处罚效果[J].金融研究,2011(06).

[4] 罗玫,宋云玲.中国股市的业绩预告可信吗?[J].金融研究,2012(09).

作者简介:王晓民(1961—),男,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软件开发、会计信息系统设计

(陕西科技大学财务处)

(责任编辑: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