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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储户与银行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

  • 投稿七睬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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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欣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储户与银行的纠纷频现,从著名的许霆案到近期的多地银行储户存款“失踪”案,银行与储户交替着成为受害者,不过责任人却多是储户。银行与储户间的契约关系下不对等的地位似乎并未真正的体现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笔者重提许霆案,并就近期的储户银行存款“丢失”案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目前储户与银行的进展关系提出法律意见,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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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户;银行;法律纠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172-0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张佳欣(1993-)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律师法学。

首先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享和探讨。案例一,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取款机系统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取款,想取的一百元变成了一千元,但是银行卡却显示的是扣除1元,以此前后三次提款总计17.5万余元,无期改判5年。案例二,张净案。重庆张净夫妇自2001年在当地农业银行存款120万,先后两次发现存款丢失,在第二次发现存款缺失时,却反被银行状告诈骗,获罪4年牢狱之灾。案例三,近期频现“存款失踪”案。杭州的42位储户在银行的数百万存款或不翼而飞或仅剩少许;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各地的存款也出现情况。案例四,英国“汉普郡提款”事件。英国的汉普郡立明顿当地的自动取款机因故障吐出双倍现金,许多人闻讯赶来排队提款,直至两个小时后警方赶到现场将改提款机关闭。随后,警方发布关于关闭该取款机的信息并表示若关闭后继续取款那么可能会追究取款人责任。

笔者在此并非想探讨司法制度是否单纯的合情与合理,而是透过案例本身探讨银行与储户之间就存款所确立的契约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问题,以及发生纠纷时引出的法律责任界定。

对以上四个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将问题焦点归结为两点:

第一,银行系统问题,法律责任在谁。无论是ATM机的问题,还是银行账户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本身都是责无旁贷的。银行系统出现问题,储户多提款是储户的责任,系统出现问题,储户的存款不翼而飞亦是储户的责任,因此就有了许霆和张净。当然,许霆与张净案件本身是不同,许霆与张净在犯罪构成主观就是存在差异,许霆有将该存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可是张净却只是主张自己的存款却反被银行告诈骗。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银行似乎都是储户存款账户的优势一方,按照权利义务对等观点分析,享有权利本身与所应承担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那么银行承担的责任是否也应是大的?事实却非如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案例一至案例三确实践行了该法律原则,谁主了张,谁举了证,案例一,银行举证自己的损失,许霆获罪。案例二,张净举证自己的损失,张净获罪(反被告诈骗)。但是案例四,当地汇丰银行却表示错误在银行本身,与储户无关。

第二,银行与储户建立存款账户,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储户的存款在合法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王兆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表示,银行在日常经营中,无论何种情况,都银弹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权利,保护储户安全,加强自身管理。案例二、三,正式此种情况的具体体现。案例二中的张净,根据案情,我们得知张净的存款前后两次“失踪”,据调查是银行内部人员与张净合谋而后诈骗。案例三中各地存款多出现异常,目前调查显示可能是银行“内鬼”所谓。不难看出,案例二、三的共性在于银行“内鬼”,无论是张净案中原先所谓的与“内鬼”勾结,还是案例三多地存款异样。银行的“内鬼”即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无论该工作员工是与储户勾结还是单纯的挪用他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储户基于信赖利益是无从分辨的。因此,案例二、三此种情况,银行的法律责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无论“内鬼”行为如何,银行都是尽可能的规避自身责任。

在中国,存款是四亿多户家庭的资产的主要形式,截止2014年金融机构存款额高达一百一十多亿。如此情况下近期出现的银行存款丢失案不免会引起阵阵担忧。因此,结合本文笔者提出的两点问题,结合发达国家在处理类似案例的先进经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解决当前司法困境有所裨益。

首先,完善银行系统,定期监测相关设施。从案例一到案例四,触发的前提都是银行系统本身,人性善与恶、贪婪与否,都是银行系统出现问题这一诱因所致。银行在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提高对储户存款账户的系统保护,定期检测ATM机的设施,以确保银行服务能够顺利、安全的运行。

其次,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是储户与银行建立联系的最直接的链接,一方面了解储户的个人信息,一方面了解银行内部的具体情况,只有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内部人员操作的监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控制内外勾结盗窃、诈骗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发生。

最后,修改相关法律举证责任。储户在银行与储户间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出于弱势一方,那么法律就应当赋予强势一方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储户账户存款丢失银行若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那么看似公平的规则下,隐藏的实则是保护强势一方的法律规则,是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精神的。因此,应当修改相关法律,针对存款储户制定特殊的举证责任,更好的保护储户的权益,真正让每个人都体会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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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徐岱.存款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问题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1,4.

[2]汲彤彤.银行存款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5.

[3]余飞.储户存款屡屡不翼而飞引发反思——立法加重责任方能止住银行“任性”.法制日报,2015,1.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