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团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主持召开改革退市制度工作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对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专家透露,新退市制度很快就将出台,包括自主退市、强制退市、简化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等将是本次退市改革中的亮点。未来的退市制度,将是一个市场化、多元化的制度。
一项统计显示,包括强制和自主两种退市方式,沪深交易所累计退市公司不超过百家,不到目前A股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5%。在2007~2012年间,A股市场上竟没有一家公司退市,这显然很不正常。同时,由于我国新股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满足发行条件的企业多需要通过漫长的监管审查后才能上市发行股票。如此一来,不少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相比之下,上市公司退市在欧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是一种常态,甚至自主退市正逐渐成为最主要的退市方式。数据显示,2009年纽约交易所、东京交易所、德国交易所和伦敦交易所各有94家、23家、6家和73家新公司上市,而同年退出市场的公司数量则分别达到212家、78家、61家和385家。以美股为例,其退市率远远高于A股市场。公开的数据显示,1995年至2012年间,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3000家左右的公司实现退市,而纳斯达克市场共有8000多家公司完成了退市。其中,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近一半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为8%,自主退市约占三分之二强。研究表明,高比例的退市率不但保障了资本市场的“新陈代谢”功能,还给证券市场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作为股市新陈代谢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相适应,上市公司退市也应多元化、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首先,上市公司退市是法定义务。1993年版《公司法》、1998年版《证券法》即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当前,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依据有《证券法》以及《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中,上市公司有《证券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即强制退市;有《证券法》第6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即暂停交易或“停牌”。同时,“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而在限期内又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即强制退市。
其次,资本市场有进有退,方能激起“一池活水”。日前,深交所发布公告称,*ST超日因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该公司股票自5月28日起暂停上市,同时,其发行的“11超日债”自5月30日起终止上市。一位投资者在得知*ST超日暂停上市的消息后说:“当时看光伏市场环境不好,我就清仓了,幸亏当时及时割肉,要不然就亏大了。”这是今年继*ST长油被上交所终止上市(强制退市)以来,引发市场强烈关注的第二个拟退市的案例。终止上市作为一项退出机制,是资本市场市场化运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直接决定着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也只有建立起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才能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多元化退市机制应避免人为性、行政性干预。“政府干预是上市公司退市路上的‘阻碍’之一。”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在多家上市公司身上上演着“二一二”游戏,即连续两年亏损后,公司简称前被加“*ST”,(即特别处理,是退市风险警示的一种),然后地方政府在第三年紧急补贴,公司扭亏为盈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接着再连续两年亏损,随后政府干预又来一轮扭亏为盈。所以,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机制,要通过机制(法律)管住“政府的手”,“剪断”地方政府向上市公司输血的“脐带”。与ST上市公司处心积虑当“老赖”相比,地方政府“人为性”的不当干预会“架空”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