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长不可能无限持续,网络增长亦然。当增长的前景开始显得暗淡的时候,网络股票的价格便从极度超买转为极度超卖。我们可以把“增长的前景”划分为两类:衰亡或新生。
让我首先讨论“衰亡”,也就是企业的成熟期。对网络公司而言,尤其是对以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网络公司而言,所谓“高速增长”通常意味着保持50%以上的季度增长率。平均而言,这一速度可以持续8到10个季度,并且在第10个季度转亏为盈。今年夏季华尔街对网络股的“判决”是:如果上市之后的第24个月仍然亏损,就抛售!3年前,风险资本从播撒种子资本到退出(通常以上市方式转让给“非风险投资者”)大约需要3~5年的等待时间,而现在这一等待时间已经普遍缩短为18~36个月了。
当企业从高速增长阶段淡出的时候,它“衰亡”的形态可以有两种:(1)转化为单纯的“食利者”。这是指那些已经垄断了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它们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垄断利润,而且已经丧失了技术进步的激励(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总开支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它们是市场经济的“食利者”;(2)突然“出轨”。所谓“突然”,是指那些无法预见的因素,例如技术变迁、立法与战争的干涉、组织内部的政变。这样的案例的数目绝不亚于第一类案例的数目,新兴的网络业尤其如此。平均而言,在每5000个接受了风险资本投资的创新公司当中,只有400个在五年以后可以上市发行股票。换句话说,风险投资的“后期成功率”是8%;但更大的风险在“前期成功率”里面,大约每100个有希望的创业公司当中,只有1个可以获得风险投资者的信赖和资金,所以风险投资的综合成功率大约为0.08%。
“新生”也有两种形态:(1)通过并购增殖和获得新的市场。知识密集型经济的资本市场的特征是“观念与资本的直接结合”,或者“通过资本重组实现知识的重组”。曾几何时,比尔·盖茨还在各种场合发表“网络与‘微软’无关”的言论;今天,“微软”以其雄厚的资本势力通过收购,正同时在新兴的宽带网络技术和传统的信息服务方面成为巨头。而网络巨头“Yahoo!”和“亚马逊”在沉醉于收购他者的时候正面临着被收购的可能,因为资本市场的铁律是盈利而不是亏损。没有人能够容忍“亚马逊”如此长期和大量的亏损,要么把市场份额资本化为利润(“Yahoo!”),要么被资本雄厚者收购(“亚马逊”)。(2)技术变迁。这方面的例子是那些拥有无数地下光缆的传统电话公司,它们的股票价格直到90年代初期还在低谷徘徊。但是一夜之间,华尔街意识到那些陈旧的利用率不到10%的光缆完全有可能在刚刚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宽带技术时代转换为现成的“信息高速公路”。于是在这个光纤基础上的宽带通讯技术取代传统的电话电视互联网的新时代里,光缆公司获得了光彩异常的新生。
网络行业目前流行着三大趋势:(1)从消费性服务转向生产性服务。道理很显然,单纯基于人们对网上提供的博杂知识和大千世界的好奇是难以盈利的。在后工业社会时代,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甚至不再是个“矛盾”。代之而起的,是各种知识者之间的矛盾。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新兴领域注定了要在协调人际冲突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这一协调功能的一个具体形态就是所谓的“extranet(延展网)”,目前,各个行业巨头都在建立自己的“延展网”,而这些延展网正在把一切关系企业的内部生产流程结为一体。(2)从单向“一对多”的服务转向双向“一对一”的服务。这也是一个与“延展网”概念密切相关的趋势,它要求企业把每一个服务对象“人格化”为特殊的有个性的“人”。(3)从“万维信息”到“专家选择”。在“万维信息”时代,交往的主要成本不再是信息本身,而是检索信息的费用(时间、经验、误导)。由于以这种方式出现的信息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的信息消费者,所以它逐渐成为互联网进一步扩张的主要阻力。社会不得不依靠专家来选择“有用的”信息,“专家”固然很昂贵,但如果客户用于信息搜索和信息处理的费用随着网络经济的扩张和深入而迅速增长,如果信息搜索和信息处理的费用在整个“价值链”的生产费用中上升为最重要的成本项目,那么为客户提供(甚至免费提供)大量的专家经验将成为一项有力的竞争策略。
简短的结语
互联网革命已经把“收益递增”经济学从80年代以前的“非主流经济学”变成了普遍适用的“主流经济学”。由互联网连接起来的无数简单的经济元素正凸显为一个高度复杂的有生命的经济实体。它势必要取代传统的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方式,代之以“人性”的真实的经济存在。
资本与网络的结合使数以百亿计的美元每日每时从传统产业流向网络产业,浩如烟海的人类知识通过资本与观念的直接组合而转化为生产力,这一生产力又以“未来时速”流动到传统产业部门发起新的持续不断的创新运动。推动着所有这些运动的,是“知识人”,是在各个专业领域掌握着前卫知识的人,是这些人群之间的合作创造了历史。
如果你要投资于互联网,那么你的目光首先应当集注于这群创造着历史的人,而不是股票价格;如果你要融资创业互联网,那么你应当首先开列一份足以吸引投资者目光的“人”的名单,而不是瓜分“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