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泽忱 郭锐
摘要:笔者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等方面分析了林权改革对人居环境综合价值的影响,并且提出了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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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林权改革;人居环境;综合价值
由于工业的迅猛发展、人口的增长、分配机制有待完善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环境与社会问题,使得人们的居住环境不断恶化,社会矛盾隐患不时凸显,人居环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森林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支柱,是改善和提高人类生存环境的积极生物因子。发展经济、改善分配方式,对于改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林业发展在我国生态安全建设与人居环境改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2003年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国家以福建、江西为试点省份,开始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2006年在全国启动林权改革。当前,林权改革已经处于我国林业发展的核心地位,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等方面,其对人居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具有重要影响。
一、林权改革对人居环境综合价值的影响
1.经济价值
生产与发展是第一要义,经济发展、收入增加、生活富足是人居环境的重要考量因子,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人居环境的感官,这也是林权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如果缺乏发展,生活宽裕和收入增长无从谈起,人居环境将毫无吸引力。林权改革明晰了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使林业经营与林农收益直接挂钩,从根本上依靠利益驱动和激励机制,使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得林业资源得到了真正意义的解放。实践证明,林权改革普遍有效激发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加速了林业投资,在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成果。如在林农增收方面:2004年,福建省永安市人均林业收入达22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02%,比上年增长15%;福建省邵武市农民林业人均收入达1700元,占总收入的41.7%;福建省南平全市农民从林业获得的人均现金收入达1560.8 元,同比增长55.1%。2004年后,辽宁省林农林业收入增长明显加速,其中2007 年林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57.44%。林业已经成了林区农民收人的主要增长点。在林业发展方面:2005年,福建省造林面积突破13.33万hm2,与2004年相比面积翻了一番,其中非公有制造林比重由2003 年的不足50%上升至2005年的70.7%。2004年江西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造林比例从2000年的25%提高到53%,2005年达到了70%,非公有制造林大幅度上升,成为社会林的主力军。从2005 年开始,辽宁省林业投资额增速明显加快,尤其是2004-2005 和2007-2008年间,分别达到了75.88%和39.42%的增长率。
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化,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激发改革红利、盘活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发展与林农增收。如:各地“林权交易中心”成立后,林权交易持续发展,为林业产业的发展创造了一定条件。根据各地的资源特点,林权改革发展了不同特色的经营模式,总体而言,南方以速生林、经济林为主,北方以林下经济、经济林为主。可以说,林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现有的研究多表明,林权改革在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较为明显和直接,体现了其在提升人居环境综合价值中的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创造社会效益、提升人居环境综合价值中的社会价值创造了积极条件。
2.社会价值
人居环境综合价值中的社会价值包含有很多内容,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创造社会价值、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群体和个体)等等。林权改革通过促进林业发展与林农增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节改革利益二次分配、改善社会关系等方式都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同时,林权改革拓展了就业空间和增收渠道,也可以有力地促进当地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如:有学者通过对辽宁省林权改革研究发现,研究区90.42%的林农表示从事林业生产的劳动时间有所增加;从2006年开始,外出务工人员增长率明显放缓,2005年-2008年共有9.85万外出务工林农返乡务林。
林权改革是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再分配和内部利益的再调整,直接涉及到数百万公顷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千百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林权改革盘活了林业资源,曾经“不值钱”的林地如今“升值”了。随着林农对于山林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林权改革对邻里之间、林农与政府部门之间、林农家庭收入与组织财政之间、林地所有者(承包者)与林业投资者之间等各方面的关系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⑴邻里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林业工作的复杂性、过去部分工作过于粗放和欠规范、林业政策几经变化等原因,造成我国的山林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为边界争议、权属争议和承包合同争议等。处理得当,则可能解决诸多困扰邻里关系、困扰不同村庄关系社会稳定的历史问题和山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处理不当,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可能被激化,甚至进一步增多,产生新的矛盾。
⑵林农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林权改革作为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头戏,政府有愿景,林农有意愿,缺一不可。林权改革以后,林农家庭成为经营主体,由于小农经营自身的局限性,对政策的认识与把握不足,对全局乃至局部区域的林业产业的总体结构和布局认识不一,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指导与扶持。林权改革后,针对林权分散、经营单位变小的实际情况,如何及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如何引导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是摆在政府职能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林农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接触必然增加。林权改革是一项民心工程,在全国各地受到林农普遍欢迎,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转变作风、主动服务的一个良好契机。有研究表明,通过林权改革工作的推进,干群之间增加了接触、了解和互信,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林农办实事、好事,为百姓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加快了林业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部分职能的转变,从而使得干群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
⑶林农家庭收入与组织财政之间的关系。林权改革本身是一次利益的再调整、再分配,各种利益关系都要予以妥善处理,在利益调整中,突出的存在着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有些地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和“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方式和要求,林农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而乡、村组织收入则明显减少。乡、村要投入资金办一些公益事业时,受到很大影响,村干部的权限也受到了很大限制。但同时也有林农家庭和集体财政双双受益增收的报道。林权改革其实就是一场体制改革,如何妥善协调林农家庭收入与组织财政收入之间的矛盾,直接关系到林权改革工作的进度、深度和绩效。林权改革必须处理好家庭收入和组织财政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健康发展。
⑷林地所有者(承包者)与林业投资者之间。林权改革后,为激活社会资金、盘活林业资源,在相关政策的激励下,允许外来资本进入林业,林业精英层和外来投资者等利益群体的出现,将引起村庄与林业投资者之间关系发生变化。在政策支持下,允许林权通过市场进行竞争、流转、抵押和集中,从而存在引发上访等社会纠纷的隐患。
3.生态价值
环境问题的升温,使得人居环境综合价值中的生态价值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林权改革后,林农获得了生产资料。出于经济利益、生产技术、家庭劳动力等多方面的考虑,林农对林地的处理方式和处理频率发生改变,对生态环境也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有学者认为,实施林权改革后,明晰了林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林农对于造林的积极性得以提高,森林管护得到加强,增加了森林资源总量,提高了生态效益;活立木市场的创立解决了林业周期长的问题,使活立木价值得以凸现,从而使森林资源得以更好的维持和保护,既保值又增值,确保的是它的生态效益,增加的是它的经济效益,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喜人现象,促进了森林资源三大效益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对生态环境方面的影响较之对经济方面的影响涉及方面更广,更加复杂,往往要较长时间后才能有较明显的表现。如果处理得不好,很可能会破坏环境和资源。
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关系着国家的生态安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如绿化率(绿化体积)、水土保持状况、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虽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林权改革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和规定。“允许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资源,在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林地经济;对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林地资源开发,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46号)。但是这些规章制度都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指导,难于操作。总体来说,林权改革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短时间内还较难看出其对资源环境变化的影响。但是生态环境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从长远来看,必然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变化有着深远的影响,甚至有些环境资源的变化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综合研究林权改革后森林资源的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变化十分重要。今后需加强林权改革生态效益变化的长期监测和持续评价工作。
4.文化价值
人居环境中,人们越来越倡导回归自然、亲近自然。但回归自然,并不是指原始森林和盲目的绿化、湿地化,需要的是自然美景、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的呈现,是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双重体现。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意识到林业的管理和发展需要当地居民的参与,要综合考虑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美学)价值。有的学者将美学价值归类为社会价值的一种。目前,对于林业的文化价值、美学价值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在城市森林中,略有部分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挖掘与深化。文化价值甚至可以引导价值观,对林业的发展、森林的保护、生态效益的更好发挥产生积极影响与效应,值得深入与长期研究。林权改革现有的政策更多的是集中在把森林资源盘活、把林业经济搞起来,把林地资源保护起来,对于文化价值、美学价值相对布局较少,可以做一定的积极尝试。
二、建议
就经济价值而言:要继续深化林权改革配套改革,在融资、保险、产业发展等出台系列配套措施,进一步促进资源林业盘活、促进林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与就业,不断巩固提升人居环境综合价值的物质基础。
就社会价值而言:一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和现实,妥善解决林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山林纠纷;二要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凸现民主决策,以林权改革为契机,推动《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一步深入民心,使得林农能懂得依法维权、懂得民主程序;三要科学调节林权改革利益的二次分配,建立农村互帮互助体系,重点投入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助学、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探索和加快“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穷有所帮”问题的解决。从而促进农村基础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融洽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四要政府部门抓住林权改革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主动服务,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进一步转变作风,融洽干群关系;五要及早规范林业投资相应权、责、利法规,避免林农、村庄与林业投资者之间产生矛盾,无法可依。
生态价值而言:一是要在尝到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及早规范林权改革中对于林木保护、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效益、提升生态价值的政策法规,使得这些政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加强监测与研究,构建科学评价体系,生态价值的体现往往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对森林资源变化、水土保持状况、生物多样性、水体与空气与土壤质量等为变量建立一套评价指标体系。
就文化价值而言:一是要加强研究,尤其是将国外对于森林文化价值、美学价值以及城市森林的一些研究方法、手段与成果,适当地考虑在文化价值提升实践中,纵向分析林权改革前后的精神面貌与价值观,横向分析不同林权改革模式下的文化价值状况,以及不同区域背景下的林权改革的文化价值状况。二是要巩固林权改革产生的积极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进一步凝聚人心,构建文化价值。
林业在人居环境综合价值效应中具有独特优势,林权改革作为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运行得当,可以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通过对林权制度的改革,构建农民与森林的长久和谐关系,通过公平、公正的调和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村庄与村庄外林业投资者等多方的利益关系,长此以往,能够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真正和谐。相应地,从人居环境综合价值中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四个方面,分析与研究林权改革对人居环境综合价值的影响,并科学引导改革,可在稳定和提升人居环境综合价值中有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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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B(Ⅱ)030);湖南省林业科技项目(XLK2014311);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14C039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科研基金青年资助项目(SB2010-11)
(作者单位: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