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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思想——从最好的政体到最稳固的政体

  • 投稿ying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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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 100089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其所观察到的城邦和理想中的城邦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当然亚里士多德不是最开始对城邦进行定义和分类的人,但是其按照自己的伦理学原理,按照德性、自由、财富的分配性正义原则而对其所经验到的城邦的划分,以及在此划分基础上对城邦理想政体和稳定政体的选择对我们理解古希腊时候的政体情况,并在这种方法下研究目前中国政治形势的发展情况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一卷开始便开宗明义的说到:“所有的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①城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具有某种内在追求的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存在是建立在对善的追求上。然而在后面亚里士多德逐渐开始将这种共同体分解开来,考察这种共同体各个部分的组成以及其定义时,是从其所经验的当时所存在或已灭亡的城邦的具体经验而讲的。亚里士多德在试图解释城邦的由来的过程中,从家庭开始一步一步设想了在“自足”的推动下,人们逐渐组成城邦的过程,而这种过程从时间上看来城邦是在后的,是后建的。然而就城邦是作为追求善的,在自足上完备存在而言,城邦却又是在先的,这种从潜能到实现的过程中,城邦在其看来必然是在先的。“城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因为整体必然优先于部分……城邦作为自然的产物,并且优先于个人,其证据就在于当个人被隔离开时他就不再是自足的……”②

在明确了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定义之后,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中可能存在的政体有着两种分类方法,一种便是根据现实中统治人数的多寡来划分;另一种便是根据德性原则、财富和自由在政体中的分配来进行划分。显然第一种划分依据的便是现实主义原则,亚里士多德从所经验到的各种城邦的统治方式来区别不同的政体,然而这种划分方式并不足以说明城邦存在的目的和本性。这种单从统治形式上的分类并不能充分说明各个政体的变体以及政体之间的转化机制。从第二种政体分类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性政治观,将城邦中组成部分的德性出发,从组成部分的本性和追求目的出发,将这些伦理性成分的不同组成形式构成了城邦中的政体分类。

二.最好政体的构建

由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体的划分一是从具体的统治机制出发,另一种便是从组成城邦的公民的德性以及城邦的内在目的性和本性出发。第一种划分中,按照执政人数的多寡、执政的目标为执政者的私人利益还是共同利益出发而进行政体的分类。从共同的利益出发,一个人的统治为君主制政体,多于一个人但仍为少数人执政为贵族制政体,当执政者为多数人的时候,此政体为共和政体。③当执政者不是从共同利益出发而是从执政者的私人利益出发时,相应的这三种政体便发生了蜕变,分别对应着僭主制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但是仅仅从执政人数的多少和执政目的上的划分是难以对良好的政体和低劣的政体进行区分的。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目的也是建立在追求在各种城邦环境下最好选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前人的划分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又开始了自己的划分。

城邦是由公民所组成的,“一种政体是关于一个城邦居民的某种制度或安排”④亚里士多德首先由此进行了对公民定义的寻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乃是参与到城邦政治事务,如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或者说是城邦中具有某些“公职”的人。当然公民的参与政体模式和具体的定义在实际不同的政体中各不相同。在这个层面上,亚里士多德由提出了公民的德性和良善之人的德性的差别。亚里士多德在考察了良善之人的德性和公民的德性不能得到完全相同之后,也就试图在另一种层面上追求正确的政体。全部由良善之人德性组成的公民的德性,这种公民组成的城邦只能存在于理想当中,从而作为最为优良的政体而存在。这种依存于“超越芸芸众生的德性”和着眼于“优越的自然禀赋为先决条件的教育”的“令人称心如愿的完满政体”,可能仅仅存在于柏拉图的美丽城中,而亚里士多德所考虑的是“限于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享受的生活和大多数城邦都能实现的政体”。

三.最稳定政体的必然选择

在考虑到最优良的政体难以在现实存在,也难以为大多数城邦所实现之后,亚里士多德便提出了追求正确的政体来替代优良的政体。首先正确的政体所依据的是一种正义原则,正义的原则便是使得城邦的存在要着眼于整个城邦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统治者的利益。依据这种分配性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寻找到多种可能的正确政体,如先前划分出来的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从贵族制和共和统治的相对应蜕变政体,即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我们可以看到单纯的占支配地位的城邦组成部分。在寡头统治中,财富为政体的准则,富人们占统治地位并且伤害了穷人们的利益;在平民政体中,平民间的自由为政体的准则,穷人们占统治地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富人们的利益。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将寡头政体的准则财富和平民政体的准则自由,两者相混合便成为了共和政体,这种共和政体在兼顾穷人和富人利益的正义原则下便达到了正确政体。而贵族统治的准则是德性原则,贵族统治也便是将德性原则和富人、穷人加以混合而成。

在依据新的原则,也就是分配性正义原则重新划分政体类型之后,亚里士多德也就随即面临着最正确政体的选择。在上部分我们看到了亚里士多德不愿意像柏拉图那样选择最好政体的原因,因为将一个政体的维持建立在公民良善德性的基础上是不现实的。贵族统治中因为混合了德性的准则在里面,这种准则必然使得这种政体在选取具有德性的贵族统治者的时候对良善德性存在着一定的要求,因而这种政体并非对外力无所借助,一旦所借助的外力出现了问题,这个政体将面临着不稳定。在寻求稳定政体上,我们已经将君主制、贵族制剔除掉了,剩下的便是共和政体以及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作为君主制的变体僭主政体,由于僭主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严重损害,因而这种政体必然面临着僭主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变得相当不稳定。现在为了达到最为正确的稳定政体,如何调节穷人和富人的关系便是一个政体必须要做的事情。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按照平等和财富的准则去结合两者的利益而达到正义原则,这种共和政体便是仅仅凭借自身而无需依靠外力,无需借助偶然性的良善德性来维持,在其中“城邦中的诸分子或成员中无一具有组建另一政体的意愿”。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选择了法律来维持政体。在论及到君主统治时,亚里士多德提到了“由最优秀的人来通知比有最良好的法律来统治是否对城邦或国家更为有利”这个问题。⑤亚里士多德认为,单单由最优秀的人来统治,其维持必定仅仅依靠于统治者个人的良善德性,而个人必定容易愤怒或为其他这类激情所左右,以致破坏了自己的判断。“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法律即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智”。⑥因此法治是约束统治者非理智因素而维持政体的工具。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并不能必然的产生正确的政体,如亚里士多德在寡头统治和平民统治中同样论述了法律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但是法治来替代人治确是摒弃了由于统治者的个人德性问题而对整个城邦的不稳定性影响,因此在政体中实行法治是城邦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四.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思想对中国政治现实的启示

在考虑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能对我们当今中国的政治现实有什么启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察一下亚里士多德思想提出时的政治环境。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详尽考察了多种城邦类型的政体变化、转变原因等等。由于古希腊存在的城邦较多,就城邦的形式来说,亚里士多德有着足够的经验。由于城邦范围的限制,一个城邦政体的变化和动荡产生的破坏性较小,因而城邦的稳定性和长久性可能得不到相当大的重视。同时,对优良政体而非最稳定政体的追求在城邦政体演变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优良的政体和稳定的政体,哪一种才是我们应当选择的,这是一种就自身政治现实环境的选择。优良的政体,其统治者自身必将面临着良善德性的考验,而这种良善德性是无法将自身的力量剔除在外的,这可能是一种最需要谎言来维持的政体。如何选取一种力量来剔除这种外在的依存力,这种力量只能是政治体内各种存在力量的混合。君主制模式必然面临着僭主制的蜕变,贵族制必然面临着寡头制的统治,而在东方专制文化下,平民政体是没有根基的。僭主制和寡头统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必然面临着政体内各种力量的不平衡而导致的内战、党争之祸,祸起萧墙之日便是重新洗牌之日。同时,重新洗牌并非必然导致政体模式的转变,其可能仍是在同一个政体下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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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2a。

②同上,1253a。

③同上,1279a。

④同上,1274b。

⑤同上,1286a。

⑥同上,128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