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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职工未申请休年假为由,拒发年假工资?

  • 投稿悠理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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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于2003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达12年,2014年度未休年假。2015年3月底,我在办离职手续时,发现单位没有支付10天年假工资,遂主张补充支付,但遭拒绝。单位拒绝的理由是:从未限制我休假,我本人也从未申请休年假,故应算我自己放弃休假,所以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年假工资。请问,这种辩解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读者:曹晓晶

曹晓晶读者: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休假天数因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以及请事假或病假达到规定的天数的,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你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已达12年,依法享有10天的年休假。

安排职工休年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能以职工本人未提出申请而视为放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些规定说明,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是单位的强制义务,单位应积极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对于劳动者未主动申请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本案中,你虽未主动要求休假,但单位也未主动安排,所以不能认定你放弃休假,单位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标准向你支付10天年假工资。

在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假或即使提出老板也不批,事后,老板往往以劳动者未提出申请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理由并不成立。还有的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诸如在某个时间之前未休完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这种规定也是无效的。总之,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年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