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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和对策

  • 投稿phil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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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利飒

摘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深化,很多地区的教育系统已全面推行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施,会伴随着自身的特点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产生新要求,使教育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充满了新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对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内部审计思路、方法、程序、规范做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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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集中核算;内部审计;影响;对策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联系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

1.什么是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是对不改变自主权的单位内部职能实行了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大大提升了核算进程,从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会计集中核算需要遵循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原则,年度经费预算有上级财政部门通过审核以后,批复给各单位部门,并送往会计核算中心。同时,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也要遵循资金的使用权,财务的所有权以及审批权不变,会计集中核算仍遵循一个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各项经费支出由单位自己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2.会计集中核算的目标实现与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1)看是否减少了会计人数,提高了核算效率。提高核算效率是集中核算的目标之一,通过集中核算实践,一般来说一名会计平均可以完成10 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效率明显。(2)看是否有利于原来内部财务控制。会计中心往往仅提供月报,这样原单位领导不能及时掌握本单位财务状况,单位业务的正常运转受到一定影响。(3)从会计核算中心角度看,中心的会计并不参与单位的具体业务,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看报账发票的手续是否完备、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会计集中核算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原单位对于资金的所有权和分配权以及行使的职能权利不变,对于财务管理机制,会计机构的核算及监督相互分离,相互补充,成为独特一体的会计管理形式。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行,对于内审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改变了内部审计工作目标,主要体现为:注重外围调查,扩延审计范围,实物清查等工作。纠正了审计以往的“差错纠弊”的工作重心,在审查过程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断地改进,不断创新,听取不同意见,明确分工,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达到内部协调统一依法完成。

二、教育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内审工作内容无法适应新形式要求

目前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教育系统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仅此两类审计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式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断拓宽自身的工作内容,加强对资金效益、管理风险、制度健全等方面的有效评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到位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独立设置,它是一个单位内部的用于对本单位进行经济审查的重要部门,主要用来对本单位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审查,同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独立的建议和意见,目的是帮助本单位各个部门合法经营、合规经营。在机构、部门精简后,各市区教育局几乎都没有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有的区教育局内部审计与财务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而核算中心工作又受财务科领导,这样就出现了财务科集核算中心、内审科于一体,产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还有些区教育局将内部审计职能设置于监察室,而监察人员多半是纪检政工干部出身,不具备相应的财务及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手段。这样的合并机构均不能充分体现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人员的要求很高,既要是专才,也必须是通才,一方面要熟悉审计知识、财务知识,同时要掌握法律知识,包括经济法、税法、国际法以及国家发方针、政策等。目前各区教育局内部审计人员绝大部分是由核算中心现任会计人员特邀兼职,不仅缺乏工作独立性而且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的审计培训,知识面局限于财务方面,缺乏相关的审计知识和审计手段,使得我们的内部审计工作多从凭证和账面查找问题,很难从实际工作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

(四)责任界定容易模糊

进行会计集中核算,使得会计责任的界定易于模糊,与会计法的规定不易协调。《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了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也会发生改变,例如监督权、核算权等。审计部门如果查出问题,例如核算问题等,究竟由谁承担责任,这个没有明确的说法,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说法,这样必然导致责任与权利不统一,无疑加大了审计难度,也加大了处理难度。

(五)新形势对内部审计要求的提高

新的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模式要求内审工作也必须不断跟进和发展。原始的内部审计侧重点是注重事后审计,但经过教育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加强了会计监督与核算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也越来越严格,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也在明显提高,事后审计意义已不大,审计的重点应转移到事前和事中审计。

三、教育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内部审计的工作方向与对策

(一)正确处理好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内部审计实际是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的统一。既强调监督功能,也强调服务功能,当然监督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在面对外部对象的时候必然强化内部审计服务性,在对内部时更强调审计的监督职能,其实无论是监督职能还是服务职能,归根结底都是为审计对象服务的。

(二)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加强独立性

必须按照独立性的要求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必须配备有专职的内审人员。对于内设部门精简和人手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既可以解决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又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为适应新形势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品德好、业务精的内部审计队伍。从三个方面打造内部审计人员:一是深化内部审人员知识结构。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知识面较窄,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内审工作的需要;二是突出内部审计人员思维模式的打造。三是审计也是一种沟通交流的过程,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要善于和单位内部人员以及外部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这样才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四)调整思路,改进方法,打开内部审计新局面

会计集中核算后,什么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是第一位的,没有调整也无法体现会计集中核算的优势。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手段调整,在信息化的今天,要大力使用计算机,例如云计算等,为审计提高效率;二是加强外围审计。会计集中核算前的内部审计主要审查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而主要精力集中于自身材料,往往很难拓展思路,也很难有什么好的审计结果能帮助企业拓展思路,提高效率,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内部审计,可以更加全面的反应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以为可以采用更加丰富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如实物清查、追踪审计等。三是要充分的利用会计集中核算的优势,在对情况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发现管理和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四是要变传统的、以账目为基础的普查式审计为综合的、渗入式的审计;要变传统的防错纠弊式的审计为绩效审计和制度基础性审计;要变检查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审计为完整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审计;要变传统的详查法、审阅法、核对法为分析法、抽查法。

五)实时调整审计工作重点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各个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监督,规范了学校的会计核算。根据这一变化,审计的重点也应有所调整,尤其要加强经济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一定标准形成对比分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提供有效的经济评价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建议的依据;加强跟踪审计,与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以及离任审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六)对审计的方式、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

审计方式有单兵作战和联合审计等,对一般的问题可以采取单兵方式,而对重点项目、难点问题单兵作战的效果就不会理想,采取联合作战的方式效果应该更好。联合作战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共有以及信息的共享,对于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速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总结

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带来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也不能忽视它给内部审计带来的影响。研究教育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是要让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沿着良性的、健康的轨道发展,以更好地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使之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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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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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晓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与对策[J].时代金融,2011,12:18.

[3]路媛媛,袁洋.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ERM框架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8, (02) .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